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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制的实施不仅为经济建设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许多负效应,从而使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划分成为关键。为此,在重构地方税体系过程中应该注意:兼顾中央与地方,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中央财政制衡全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财政保持适当规模;保留必要的地方财政自我制衡职能;还要进行税制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