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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冷静期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创新,该制度以我国各地法院探索的现实样本为基础,是立法机关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兼顾情理法的有益的立法探索,该制度着眼于维护婚姻家庭幸福和谐,能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弥补当前我国离婚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婚姻立法;草率离婚
一、婚姻冷静期设立的必要性
(一)草率离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离婚数量的不断增加是经济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产物,放眼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各国的离婚数量都会或多或少有所上升,但飞速增长的离婚数量,尤其是草率离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层面上,如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妇女和残疾人权利保障以及养老问题。自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养老负担很重,离婚导致加家庭破裂,许多老人失去了安稳养老的场所,这无疑加剧了社会养老负担。对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影响更是显著,在我国有一千多万的单亲儿童,而单亲儿童走上犯罪的道路概率非常之高,儿童是家庭的未来,儿童的教育和抚养问题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幸福事关社会和谐,因此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期,有必要对此做出限制和调整。
在社会层面上,随意离婚带来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大众都有盲目的跟随心理,往往把潮流当作选择,一些在婚姻当中遇到小问题的夫妻,其感情并没有破裂,看到诸多人以离婚的方解决婚姻问题,也紧随其后,致使其离婚随意草率,缺乏理性思考,因此在离婚后常常后悔莫及[2]。除此之外,对于未婚的人群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这种影响成为了两个极端:一部分人看到離婚如此简单和容易,因此在结婚时对婚姻不够慎重,另一部分人则在看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时,产生了严重恐婚心理,迟迟不愿意结婚。
在离婚的特点层面上,草率离婚数量很多。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离婚人数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也在大幅度上升,2016年我国登记的复婚人数达到了39.85万,是20年前的八倍多,这一现象意味着冲动草率离婚的数量也是在大幅度上涨,很多夫妻在离婚时情绪并不稳定,离婚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冲动的产物[3],因此婚姻冷静期的设立也是有必要的。
因此不论从宏观的危害上看,还是从微观的离婚特点上看,设立婚姻冷静期都是必要的。
(二)现有婚姻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法律必须不断地调整,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施行。此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就此确立。在1980年、2001年两次制定和修改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加趋于完善[4]。因此婚姻法也应该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即诉讼离婚和行政离婚。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冷静期只适用于行政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出于自愿并不一定就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可能是一时之冲动,一时的冲动不是个人之自由意志的体现。同时,离婚登记机关也没有安排相应的制度将查明之责任落实到位,以确保双方的陈述是否客观,如此轻易同意离婚,不仅仅是自身不负责任的表现,也对离婚的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离婚制度在实践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加,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案件,司法机关办理与离婚相关的案件也随之水涨船高,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我国采用感情破裂说的离婚标准,司法机关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二次诉讼”的处理方法[5],这不仅仅对当事人造成了讼累,也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婚姻冷静期的可行性
该制度之所以可行,不但是因为吸收了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制度特点,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相吻合,同时也是因为借鉴各地法院的本土样本,因地制宜。因此该制度是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和司法实践、司法改革成果的综合。
(一)借鉴他国立法成果
从国际立法先例上来看,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离婚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因此采用法律的手段对离婚做出一些限制,并无不妥,重点在于以何种方法做出限制。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以分居一定的时间作为离婚的前置条件,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仔细思考婚姻,这实质是以分居期间作为离婚的冷静期。考虑到地域,文化的区别,韩国的婚姻冷静期更具有借鉴意义,韩国与我国同属于东亚文化圈,在地域上又很近,因此可借鉴的程度比较高。韩国采用离婚熟虑期制度,该制度规定在离婚前双方必须考虑一段时间,离婚的程序是,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之前,必须考虑一定的时间,有子女的为三个月,无子女的为一个月,之后提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协议书,然后在法官面前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法官同意后即完成离婚。
(二)回应了传统文化
几千年来我们奉行的是集体主义,而非西方的个人主义,这种集体主义是我国文化的根基,尽管离婚之自由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离婚不仅仅关系这婚姻当中的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更关系家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因此必须在个人自由和集体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亦符合立法的平衡原则。
从传统文化心理角看,“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解铃还须系铃人”等句都印证婚姻问题复杂的一面。而婚姻冷静期很好的回应了传统的文化心理,该制度尽可能避免了行政工作人员判断的任意性和主观性,感情究竟是否破裂,是否非离婚不可,冷静后的双方当事人自然有答案。 谨言慎行作为我国文化提倡的处世方法,草率离婚不够谨慎,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事后双方也时常后悔,但是覆水难收,因此也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究其根源,冲动并不是个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因此一个月的冷静也符合传统文化提倡的处世方法。
(三)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改革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婚姻冷静期制度能够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意识,同时能够从源头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四)经过实践的检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婚姻冷静期正式出台之前,我国先后在许多城市进行了“试水”工作,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构提供了非常可靠的现实样本。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通过向离婚的双发离婚冷静的通知书类来使得双方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反思。一般时常为三个月,尽管有所争议,但整体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推行“临汾模式”,这一模式要求法官在工作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结合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状况、婚姻现状等综合情况来判断婚姻是否已经死亡,针对死亡婚姻或者危机婚姻提出不同的方案,特别要关注对危机婚姻的积极救治,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参与到婚姻家庭的保护当中包括社区,妇联,心理疏导员等共同拯救破裂的婚姻。这一模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一年来,家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40%。
三、婚姻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意义
(一)维护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减少冲动离婚,保障了家庭弱中势群体的权利[6]。协议离婚为离婚的双方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道路,尤其在国务院取消审核期后,更是为离婚大开方便之门,这无疑增加了夫妻双方草率离婚的几率,不少夫妻离婚后都后悔莫及,此次婚姻冷静期的出台对如此做出限制,能够在有效减少冲动离婚数量的同时保障夫妻双方离婚的真实自由。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家庭的完整性,为未成年和的抚养和老年人的赡养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切实维护老年人和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使得老有所养,幼有所育。
以点带面,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在婚姻冷静期的指引下,已婚夫妻双方能够更加理智的对待婚姻,对于未婚人群而言,也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未婚的双方应当意识到,婚姻不是儿戏,应当谨慎对待,重申婚姻之神圣性。
(二)完善了现有离婚制度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此次婚姻冷静期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内容呈现在世人面前,在我国立法历史上更是一大创新,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婚姻问题的重视和关怀,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技术越来越成熟,意义非凡。
婚姻冷静期的创立更新了现有法律,是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现状。离婚登记人员由原来的判断者向服务者转变,对于当事人的婚姻尽可能地少干涉,婚姻该何去何从,冷静期间的当事人对此深思熟虑之后自然明白,这既增加了法律的理性,也增加了法律的“人情味”。同时在实践中该制度大量节约了司法资源,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各地的离婚率均有所下降,与之相关的案件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案件也随之下降[7],因此能够节约司法資源,提高司法资源配置的效力。
(三)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法制关怀
本次立法专门将婚姻冷静期制度写在民法典中,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于婚姻问题的重视。这一制度能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地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和谐,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法制关怀。
参考文献:
[1]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 [J].社会科学家,2018(7).
[2]张力.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N].检察日报,2020-01-22(7).
[3]杨立新,蒋晓华.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06).
[4]阳李.我国婚姻状况之变化及其法律对策[J].商丘师范学院报,2019(11)
[5] 陈苇.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暨家事法立法完善理论与实践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
[6]中国民法总则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杨立新,2017
[7]遏制冲动,离婚拟设1个月冷静期. 杨晓明. 华商晨报 . 2018
作者简介:
扈广智(1996.4.3),男,汉族,宁夏固原人,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20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婚姻立法;草率离婚
一、婚姻冷静期设立的必要性
(一)草率离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离婚数量的不断增加是经济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产物,放眼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各国的离婚数量都会或多或少有所上升,但飞速增长的离婚数量,尤其是草率离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层面上,如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妇女和残疾人权利保障以及养老问题。自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养老负担很重,离婚导致加家庭破裂,许多老人失去了安稳养老的场所,这无疑加剧了社会养老负担。对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影响更是显著,在我国有一千多万的单亲儿童,而单亲儿童走上犯罪的道路概率非常之高,儿童是家庭的未来,儿童的教育和抚养问题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幸福事关社会和谐,因此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期,有必要对此做出限制和调整。
在社会层面上,随意离婚带来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大众都有盲目的跟随心理,往往把潮流当作选择,一些在婚姻当中遇到小问题的夫妻,其感情并没有破裂,看到诸多人以离婚的方解决婚姻问题,也紧随其后,致使其离婚随意草率,缺乏理性思考,因此在离婚后常常后悔莫及[2]。除此之外,对于未婚的人群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这种影响成为了两个极端:一部分人看到離婚如此简单和容易,因此在结婚时对婚姻不够慎重,另一部分人则在看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时,产生了严重恐婚心理,迟迟不愿意结婚。
在离婚的特点层面上,草率离婚数量很多。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离婚人数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也在大幅度上升,2016年我国登记的复婚人数达到了39.85万,是20年前的八倍多,这一现象意味着冲动草率离婚的数量也是在大幅度上涨,很多夫妻在离婚时情绪并不稳定,离婚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冲动的产物[3],因此婚姻冷静期的设立也是有必要的。
因此不论从宏观的危害上看,还是从微观的离婚特点上看,设立婚姻冷静期都是必要的。
(二)现有婚姻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法律必须不断地调整,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施行。此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就此确立。在1980年、2001年两次制定和修改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加趋于完善[4]。因此婚姻法也应该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即诉讼离婚和行政离婚。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冷静期只适用于行政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出于自愿并不一定就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可能是一时之冲动,一时的冲动不是个人之自由意志的体现。同时,离婚登记机关也没有安排相应的制度将查明之责任落实到位,以确保双方的陈述是否客观,如此轻易同意离婚,不仅仅是自身不负责任的表现,也对离婚的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离婚制度在实践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加,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案件,司法机关办理与离婚相关的案件也随之水涨船高,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我国采用感情破裂说的离婚标准,司法机关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二次诉讼”的处理方法[5],这不仅仅对当事人造成了讼累,也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婚姻冷静期的可行性
该制度之所以可行,不但是因为吸收了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制度特点,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相吻合,同时也是因为借鉴各地法院的本土样本,因地制宜。因此该制度是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和司法实践、司法改革成果的综合。
(一)借鉴他国立法成果
从国际立法先例上来看,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离婚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因此采用法律的手段对离婚做出一些限制,并无不妥,重点在于以何种方法做出限制。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以分居一定的时间作为离婚的前置条件,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仔细思考婚姻,这实质是以分居期间作为离婚的冷静期。考虑到地域,文化的区别,韩国的婚姻冷静期更具有借鉴意义,韩国与我国同属于东亚文化圈,在地域上又很近,因此可借鉴的程度比较高。韩国采用离婚熟虑期制度,该制度规定在离婚前双方必须考虑一段时间,离婚的程序是,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之前,必须考虑一定的时间,有子女的为三个月,无子女的为一个月,之后提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协议书,然后在法官面前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法官同意后即完成离婚。
(二)回应了传统文化
几千年来我们奉行的是集体主义,而非西方的个人主义,这种集体主义是我国文化的根基,尽管离婚之自由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离婚不仅仅关系这婚姻当中的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更关系家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因此必须在个人自由和集体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亦符合立法的平衡原则。
从传统文化心理角看,“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解铃还须系铃人”等句都印证婚姻问题复杂的一面。而婚姻冷静期很好的回应了传统的文化心理,该制度尽可能避免了行政工作人员判断的任意性和主观性,感情究竟是否破裂,是否非离婚不可,冷静后的双方当事人自然有答案。 谨言慎行作为我国文化提倡的处世方法,草率离婚不够谨慎,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事后双方也时常后悔,但是覆水难收,因此也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究其根源,冲动并不是个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因此一个月的冷静也符合传统文化提倡的处世方法。
(三)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改革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婚姻冷静期制度能够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意识,同时能够从源头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四)经过实践的检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婚姻冷静期正式出台之前,我国先后在许多城市进行了“试水”工作,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构提供了非常可靠的现实样本。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通过向离婚的双发离婚冷静的通知书类来使得双方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反思。一般时常为三个月,尽管有所争议,但整体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推行“临汾模式”,这一模式要求法官在工作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结合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状况、婚姻现状等综合情况来判断婚姻是否已经死亡,针对死亡婚姻或者危机婚姻提出不同的方案,特别要关注对危机婚姻的积极救治,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参与到婚姻家庭的保护当中包括社区,妇联,心理疏导员等共同拯救破裂的婚姻。这一模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一年来,家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40%。
三、婚姻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意义
(一)维护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减少冲动离婚,保障了家庭弱中势群体的权利[6]。协议离婚为离婚的双方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道路,尤其在国务院取消审核期后,更是为离婚大开方便之门,这无疑增加了夫妻双方草率离婚的几率,不少夫妻离婚后都后悔莫及,此次婚姻冷静期的出台对如此做出限制,能够在有效减少冲动离婚数量的同时保障夫妻双方离婚的真实自由。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家庭的完整性,为未成年和的抚养和老年人的赡养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切实维护老年人和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使得老有所养,幼有所育。
以点带面,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在婚姻冷静期的指引下,已婚夫妻双方能够更加理智的对待婚姻,对于未婚人群而言,也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未婚的双方应当意识到,婚姻不是儿戏,应当谨慎对待,重申婚姻之神圣性。
(二)完善了现有离婚制度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此次婚姻冷静期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内容呈现在世人面前,在我国立法历史上更是一大创新,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婚姻问题的重视和关怀,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技术越来越成熟,意义非凡。
婚姻冷静期的创立更新了现有法律,是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现状。离婚登记人员由原来的判断者向服务者转变,对于当事人的婚姻尽可能地少干涉,婚姻该何去何从,冷静期间的当事人对此深思熟虑之后自然明白,这既增加了法律的理性,也增加了法律的“人情味”。同时在实践中该制度大量节约了司法资源,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各地的离婚率均有所下降,与之相关的案件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案件也随之下降[7],因此能够节约司法資源,提高司法资源配置的效力。
(三)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法制关怀
本次立法专门将婚姻冷静期制度写在民法典中,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于婚姻问题的重视。这一制度能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地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和谐,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法制关怀。
参考文献:
[1]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 [J].社会科学家,2018(7).
[2]张力.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N].检察日报,2020-01-22(7).
[3]杨立新,蒋晓华.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06).
[4]阳李.我国婚姻状况之变化及其法律对策[J].商丘师范学院报,2019(11)
[5] 陈苇.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暨家事法立法完善理论与实践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
[6]中国民法总则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杨立新,2017
[7]遏制冲动,离婚拟设1个月冷静期. 杨晓明. 华商晨报 . 2018
作者简介:
扈广智(1996.4.3),男,汉族,宁夏固原人,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20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