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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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个人所得税要更加公平,同时要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分类征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存在纳税主体不合理、费用扣除不健全等问题,国内基尼系数远远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背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课税”原则。
  一、个税的三种征收方式
  (一)分类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是指对个人的收入按照来源不同进行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别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税率及抵扣原则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独立的个人或自然人,我国采取的就是分类征收制度,其他国家例如非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分类征收的优势是遵守“量能课税”原则,采用源泉扣缴,有利于掌握税源,并且减少综合征收制度里汇缴清算个人收入时耗费的成本,操作简单,征管成本低;劣势是分类征收的费用扣缴“一刀切”,每个纳税人生活成本的及赡养负担的不同不会影响费用扣除的多少,造成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公平,有背“量能课税”原则。
  (二)综合征收
  综合征收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此制度将家庭内每个人的一年所得计算汇总,扣除掉家庭费用后按照适用的费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施行综合征收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该方法充分考虑了每个家庭的综合负担及成本,體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该制度对纳税人的自觉性要求很高,同时要求能够真实的掌握家庭成员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要求具备较高征税管理水平的国家才能采用此制度。
  (三)混合征收
  混合征收是指将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收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相结合,比如日本与荷兰采用的就是此制度。对于个人的收入,按照来源不同分为两大类,比如固定性的工资、薪金等收入按照综合征收制度,年终汇算清缴,而对于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分类征收制度征收,源泉扣缴。该制度的特点是充分的考虑到每个家庭收入的性质不同,家庭生活成本不同,更加体现了税收公平与量能负税原则,同时也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
  二、我国现行分类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主体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度,纳税主体为个人,并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家庭生活实际负担不同,一方面,有的纳税人可能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同时需要养活父母与妻子,而与其有相同收入的另一个人可能没有父母与孩子的赡养成本,两者却要按照相同的税率与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这就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也有的家庭,虽然家庭总收入与总负担一样,但是由于丈夫与妻子的职责不同而导致收入来源与额度不同,按照不同的类别纳税后,两个家庭的税负依然是不一样的,这就产生了收入与负担相同的两个家庭,纳税额不一样。另一方面,具有高收入的人群与低收入人群,因为收入来源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抵扣原则后,可能会造成高收入人群缴纳低税收,低收入人群缴纳高税收,这对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起到了反作用。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健全
  首先,分类征收制度里规定我国纳税居民的每月扣除标准均为3500元,这样“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生活负担,没有将医疗、教育、赡养老人、二胎等各种情况产生的不同费用综合体现出来。具有相同收入但是面对不同生活压力的人承担的税负相同;其次,分类征收的费用扣除每月扣除一次,这对于那些全年大部分时间有收入但是偶尔几个月没有收入的人来说,承担的平均税负高于一直有工作的纳税人;最后,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越分散,所承担的税负越低,收入来源越集中,税负越重,这些都造成了纳税人承担税负不公平,违背“量能课税”原则。
  三、我国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必要性
  1.基尼系数过高
  促进社会公平尤其是收入公平一直是我国目前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衡量每个国家居民收入分配情况的指标,介于0-1之间,数值越大代表居民收入差距越大,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代表该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一直到2015年最新公布的数据为0.462。通过有关网站和学者的研究结果可见,虽然有了个税以后,中国的税后基尼系数比税前基尼系数有所降低,但是降低的力度相对于美国等采用综合征收的国家来说相差很多,说明中国的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很弱,没有起到很好的降低收入不公平现象的作用。
  2.是我国确定的个税改革方向
  鉴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纳税主体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不健全、征税项目不完整、征收管理体系不完善、税率结构复杂、收入分配调节能力低等问题,同时,我国推出全面二孩政策,每个家庭承担的赡养负担有所加重,不能一视同仁,按照相同的扣除标准对待,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号召,逐步设计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体系与管理办法。
  (二)我国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可行性
  1.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平台
  我国早在九五计划(1996-2000年)时便提出过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于我国的征收管理体系不健全,同时纳税人的缴税意识不高,综合征收要求的技术水平不发达,进而影响了个税改革的进度与实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中国逐步进入“互联网+”的模式,科技的进步与人类文明的提高为个税改革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信息平台与科学管理制度的结合,政府各部门与金融行业的信息传递机制越来越发达,对于个税税源的监控更加全面快捷,这些都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持。
  2.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美国之所以能够很好的施行综合所得税制,最大的优势是具有统一的社会编码制度,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能够得到很好的监控,避免了税源不透明和不完整的情况发生。我国施行个税改革也要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编码制度,目前我国公民的社保卡号统一使用身份证号码,这就为个税改革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提供了方便,有利于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因此,我国可以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编码。
  3.完善纳税人诚信纳税监督体系
  首先要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使得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更加细化与完整,税收要素、税收征管过程与纳税对象更加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步伐,另外,加大税收宣传制度,提高个人纳税意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推行纳税人诚信纳税动态监控体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判定诚信级别,实时监控与修改,方便纳税人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自觉遵守纳税制度,这些都使得个税改革的顺利实施具备了可行性。(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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