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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总局令第11号公布,2013年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我省于2017年10月31日起恢复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与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