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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于2005年5月16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