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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形式确立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及监督机制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制约,该项制度在制衡公权方面的实际效能与预期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从而加重了行政诉讼负担.行政复议机关克服形式主义,依法履行职责,是防止这项制度流于形式、维护社会公正、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