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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日趋加快,大量农地被国家征用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成为必然。许多农民在失去了土地之后也失去了相应的权利,造成了大量的权益流失。关注广大失地农民的现状,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事关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应从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产生了一大批失地失业的农民。他们失去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成为游离于城市和乡村之间新的弱势群体。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对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分析
1.1 土地产权模糊不清,现有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缺少具体化、人格化的产权关系,所有权模糊不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土地归农户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集体控制承包土地的分配和调整,集体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支配以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保护。农民只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排他占有性”,缺乏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农民的土地利益实际上被虚化,因而很容易受到侵害。由于所有权主体的界限不清,往往会造成土地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导致各行政权力部门争当行为主体,凭借其权利,使广大农民不得不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服从“集体”的安排,造成大量的土地流失。
1.2 法律法规不尽合理,利益集团大肆逐利 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一方面在我国土地交易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特点,把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通常采用统征出让方式。这样政府始终处于垄断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民谈判的权利,也是其财产收益权受到很大削弱。另一方面,政府征地行为没有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和非公共目的,而是一律按公共目的来征地,由于国家征用价和市场价的巨大差异,导致寻租现象不断发生。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吸引了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和开发商在内的各利益集团投身其中。各级行政机关利用征地的特权和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隐性交易或法外交易,将土地贱卖,按照最大化原则,谋取较高利益。土地流转中,另一主要参与者开发商则利用手中资金优势,假政府之手圈占大量土地,圈而不用,等待最佳开发时机,以获取最大利润。有时还存在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合谋,以低价征收土地,通过土地开发或直接转手,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在国家、地方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只能得到有限的利益,远远不能弥补失地损失,保障作用难以发挥。
1.3 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农民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在实际征地和补偿工作中,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不断有违法征地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对征地费用的补偿标准、对象和管理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村民整体和集体的留用比例以及留归集体如何使用等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就埋下了混乱的隐患。在目前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面缺乏具体细节的前提下,由于没有必要的监督,往往会造成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混乱,一些地方层层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致使失地农民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对本身已处于困难境地的失地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以上失地农民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当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这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2.1 建立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严格区分公共利益性和经营性农地征用,界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客体、对象、条件、方式、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约束公共权力,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对于公共性农地征用,可以以法律定价,在缺乏农地买卖市场而无土地价格形成的情况下,根据最高层次、最佳用途和未来可能的收益进行估价,尽可能接近真实土地价值。对经营性农地征用,应更多引入竞争谈判机制,建立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保障农民集体性参与分享农地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尤其要进一步严格审批征地手续,避免征而不用、少征多用、未征先用,不征也用现象的发生。
2.2 建立和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 立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费用基金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镇社保体系,促进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其对象是基本生活无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这种保障应是一种社会性保障,其保障基金主要应由政府和社会性机构承担。基本保障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现行各级政府部门土地税费的一定比例;政府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后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于申请并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门管理机构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分档补助。保障金应专户专用,以县级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以此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3 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但要求政策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还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运作有序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加强对土地征用和出让的审计监督,土地出让金要首先用于安置好失地农民,其次要用于群众的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避免一些人利用招商引资等名义,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加强对征地和补偿安置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模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涉及到国家体制、法律法规,需要社会各方面持续不断的共同努力。只有尽快解决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最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统筹城乡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卢颖.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最终生活安置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6.(06).
[2]马驰.张荣.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J].农业经济.2004.(03)
[3]周琲.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
[4]万朝林.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4.(1).
[5]李红旗,李丹.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文献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15).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产生了一大批失地失业的农民。他们失去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成为游离于城市和乡村之间新的弱势群体。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对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分析
1.1 土地产权模糊不清,现有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缺少具体化、人格化的产权关系,所有权模糊不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土地归农户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集体控制承包土地的分配和调整,集体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支配以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保护。农民只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排他占有性”,缺乏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农民的土地利益实际上被虚化,因而很容易受到侵害。由于所有权主体的界限不清,往往会造成土地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导致各行政权力部门争当行为主体,凭借其权利,使广大农民不得不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服从“集体”的安排,造成大量的土地流失。
1.2 法律法规不尽合理,利益集团大肆逐利 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一方面在我国土地交易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特点,把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通常采用统征出让方式。这样政府始终处于垄断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民谈判的权利,也是其财产收益权受到很大削弱。另一方面,政府征地行为没有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和非公共目的,而是一律按公共目的来征地,由于国家征用价和市场价的巨大差异,导致寻租现象不断发生。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吸引了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和开发商在内的各利益集团投身其中。各级行政机关利用征地的特权和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隐性交易或法外交易,将土地贱卖,按照最大化原则,谋取较高利益。土地流转中,另一主要参与者开发商则利用手中资金优势,假政府之手圈占大量土地,圈而不用,等待最佳开发时机,以获取最大利润。有时还存在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合谋,以低价征收土地,通过土地开发或直接转手,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在国家、地方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只能得到有限的利益,远远不能弥补失地损失,保障作用难以发挥。
1.3 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农民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在实际征地和补偿工作中,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不断有违法征地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对征地费用的补偿标准、对象和管理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村民整体和集体的留用比例以及留归集体如何使用等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就埋下了混乱的隐患。在目前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面缺乏具体细节的前提下,由于没有必要的监督,往往会造成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混乱,一些地方层层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致使失地农民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对本身已处于困难境地的失地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以上失地农民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当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这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2.1 建立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严格区分公共利益性和经营性农地征用,界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客体、对象、条件、方式、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约束公共权力,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对于公共性农地征用,可以以法律定价,在缺乏农地买卖市场而无土地价格形成的情况下,根据最高层次、最佳用途和未来可能的收益进行估价,尽可能接近真实土地价值。对经营性农地征用,应更多引入竞争谈判机制,建立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保障农民集体性参与分享农地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尤其要进一步严格审批征地手续,避免征而不用、少征多用、未征先用,不征也用现象的发生。
2.2 建立和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 立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费用基金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镇社保体系,促进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其对象是基本生活无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这种保障应是一种社会性保障,其保障基金主要应由政府和社会性机构承担。基本保障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现行各级政府部门土地税费的一定比例;政府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后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于申请并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门管理机构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分档补助。保障金应专户专用,以县级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以此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3 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但要求政策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还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运作有序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加强对土地征用和出让的审计监督,土地出让金要首先用于安置好失地农民,其次要用于群众的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避免一些人利用招商引资等名义,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加强对征地和补偿安置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模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涉及到国家体制、法律法规,需要社会各方面持续不断的共同努力。只有尽快解决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最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统筹城乡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卢颖.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最终生活安置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6.(06).
[2]马驰.张荣.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J].农业经济.2004.(03)
[3]周琲.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
[4]万朝林.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4.(1).
[5]李红旗,李丹.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文献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