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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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通过对近年来专家学者及有关法律条例关于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称谓与概念进行评析,提出规范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称谓的建议,并依据公司法对实体定义的要求,提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关键词: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 内涵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0-025-02
  
  一、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在文献上出现了10种不同的称谓,分别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从字面上看,这些词语的前缀不外呼农民、农村、农业三个相关主体及专业性与非专业性的区别,其核心词语主要是: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学者们主要对以下六种称谓进行概念陈述: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杨志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的重要形式和组成部分,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由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供销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等组成,其主要特征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农业为基础,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需求。在这里,他强调了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社的共性,并明确,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不仅包括新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社、没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协会,也包括正在改革发展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即原来的生产队)、已发生明显变异的供销合作社。
  任国元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以产业为依托,以农户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以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农业技术应用与推广、农产品营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联合体。主要包括合作社与专业协会两种基本形式。在这里,他强调了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基本前提——农村分散的家庭经营,而且仅限于“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合作,不包含社区合作,与前面两位学者相比,概念的外延已缩小,与其他学者表述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雷同。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徐旭初、邵科根据“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国际研讨会整理出来的学者们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陈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主要成员应该是农民,基本上分布在农村或城郊。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正在蓬勃发展的专业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起源于20世纪50 年代合作化运动的、但已发生变异且面临严重发展困境的社区型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当然,其中还有一种充满发展希望但仍有待考察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更广泛意义上,还可能包括农民互助金融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已明显发生变异但还在理论上残存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以及当前同样在经历着变革和重构的、实际上可能更远离合作社属性的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这里所阐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与前面杨志阐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异曲同工之处。
  3.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国家农业部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定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而成的经济组织。它具有较强的民办性、专业性、合作性、经济性。概念强调了合作的前提、主体、性质和业务范围,至于与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并没有进行阐述,比较笼统。
  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专家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概括,提出農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也叫农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协会,等等。他明确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合作部分,不含社区农民合作。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分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这里阐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与前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一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学者和有关法律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我国第一部合作社地方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第二条),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二条第3款)。刘滨等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它既有“互助性”的社团性质,又具有“经济组织”性质,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要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又必须像投资者所有企业一样考虑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行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舆论界称谓不一,概念内涵不一,表述不规范,针对同一个研究对象,容易产生混淆,不利于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进行规范。
  
  二、几个关系的辨析
  
  1.农村、农民、农业。正如前面众多学者所阐述的,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前提的。由于分散的家庭经营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才有了合作的需求,因此合作首先应该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即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农民为主体、地域在农村、以农业为基础”的实体。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有些联合会要办到城市,有些也会突破种养范围向大农业外部延伸(如农产品加工、贮运、信息、金融服务等等),但只有“农民为主体”的成员构成不会改变,为此用“农民”作为前缀更能代表现存的和正在发展的我国合作经济组织。
  2.专业与非专业。许多学者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来表述我国现存的合作经济组织。勿容至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联合,但是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跨行业的合作也在所必然,因此专业合作应被看作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类型。
  3.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社。关于合作经济组织,在欧美国家一般称为农民合作社(farmer cooperatives)或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在日本被称为“农业协同组合”或简称“农协”。
  尽管我国学者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表达五花八门,但其共同之处不外乎是: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民主管理,维护与谋求自身的生产条件和经济利益。它具有双重性质:对内提供服务,对外谋求利益。
  19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最新、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组织的自治性的协会,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
  可见,我国学者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表达与国际合作社的意义是一致的,但国际的合作社指的更多是专业合作社,不能包含我国现存的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根据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发展的特殊性,应用“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称谓较为贴切。
  4.传统合作与新型合作。黄祖辉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全面阐述,他认为,传统合作与新型合作是从合作社内在制度的变化和差异性来区别的。传统合作也可称作经典合作,这种合作组织是完全按照经典的合作制原则来组建和运行的,例如入社中的进出自由原则,决策中的一人一票原则,分配中的社员惠顾原则、公共积累原则,经营中的成员利益最大化原则等。新型合作也可称作新一代合作,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而出现的农民合作组织制度的变革。新型合作组织的重要特点是在合作社中引入股权因素,进而在决策和分配过程中融入了股权的参与。然而,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完全是新型合作组织,相当部分还是经典合作,因此用新型合作不能概况全部现存的合作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目前学术界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称谓不一的问题,应将其统一规范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三、内涵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一个经济实体的界定应包含以下四项内容:宗旨与服务范围、性质、规则、成员构成等。
  宗旨与服务范围: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应该是:为了降低农户分散经营的市场交易成本,满足农民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自愿结合,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百年庆典大会确定了国际合作社的7条原则,即: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民主的社员控制;③社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无疑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特殊环境,有必要补充“按惠顾额分配与资本报酬相结合”原则。
  性质:如果以国际合作经济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研究主线,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条: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其它则是一些派生规定性。
  成员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主要由农民构成,要突出和加强农民的主体地位,体现“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
  将上述四项内容进行归纳整合,可以形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广大农民为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按照自愿、民主、互惠、共盈的原则组建起来的,旨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服务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包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专业(行业)协会及各种经济联合体。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成员必须以农民为主。(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将分散弱小的农户联合起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即带领社员通过农产品销售、农业投入品采购或是农业服务的统一运营和规模扩展,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较高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合作社成员收益最大化。(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据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的,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它对内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谋求经济利益。
  [本文为基金项目:广西农业厅新农村建设课题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杨志.充满生机的农村经营新模式——关于广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报告[N].科技日报,2005.9.3
  2.任国元,葛永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机制分析——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8(9)
  3.徐旭初,邵科.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 [J].中国农村经济,2009(1)
  4.黄祖辉.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8(11)
  5.刘滨,陈池波,杜辉.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度量的实证分析——来自江西省22个样本合作社的数据[J].农业经济问题,2009(2)
  6.姜法芹.农村经济组织中的两种关系辨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
  (作者单位: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南寧 530007)
  (责编: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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