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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5月15日以劳办发[1995]121号文,就吉林省劳动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