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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家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在村民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后是否有权平等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体现在地方立法及实际操作层面,均有差异。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着重分析承包土地的收回和保留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性质、支配主体等相关问题,并为此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