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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自身的专门意义,而并非等同于所有检察职权或检察机关工作范围.法律监督是国家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专门设立的一项职能.其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监督法律的适用、执行以及遵循情况,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而我国传统检察理论多年来习惯于对“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泛化和模糊认识,即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对一切滥用国家权力行为的监督与追究”或“对犯罪的追诉”,本文对此类观点进行了逐一地分析与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