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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评比表彰作为引导和调适城市治理的重要顶层设计,旨在实现对城市治理绩效和效能的政策激励,推动城市发展。基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这一评比表彰的“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法探究环境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并未出现预期的积极治理效应。尽管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有助于地方政府加大环境规制力度,但未能推动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同时较高的外资开放水平和能源消耗也不利于环境治理,从而导致其治理成效不可持续。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此外,地方官员年龄相对较小以及处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地级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为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评比表彰;城市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双重差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5-0038-012
一、引言
城市既是经济发展的空间载体,也是国家治理的中心场域。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发展逐渐步入“以城市为主体”的时代,城市治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如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创新城市治理模式。其中,评比表彰是中央政府通过顶层设计来调适和纠偏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旨在推动地方政府对生态环保、国民素质、科技创新等不同治理领域的关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进行资源投入,调控具体施政行为,引导城市走向治理精细化。
所谓评比表彰,主要指上级政府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特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地方政府行为和效能进行评比的活动或项目。近年来不断涌现的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评比表彰,大多围绕非经济领域,以“申请+考核+获称”的组合形式,通过营造比拼氛围,激励地方政府着力某一领域的有效治理。通过授予“模范”“先进”等称号,例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发挥评比表彰的示范作用与带动作用,以此动员更多地方政府争创各类评比表彰称号,实现“以点带面”,促进各地协同努力和共同发展。那么,评比表彰能否如预期一样提升城市治理绩效?本文据此进行研究。
二、文献回顾
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兴起,引发了学术界的持续关注,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评比表彰的动力机制与行动逻辑的研究。针对上级政府缘何发起评比表彰,下级政府又因何竞相参评,现有研究指出,激励与压力机制的变化是推动城市增长类竞赛向评比表彰类的治理竞赛转变的主要动因。评比表彰的发起主体和对象都存在着获得利益的正向驱动和避免惩罚的反向驱动。对上级政府而言,通过开展评比表彰能够下压成本,鼓励下级政府间的正向竞争。同时利于上级部门宣示政策意图、维持部门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下级政府而言,主要出于政治职位升迁、资源倾斜和政策支持等原因而参评。特别是针对非经济部门,由于其难以用量化绩效来呈现自身政绩,若获批相关评比表彰称号,可以显示地方官员较强的治理能力和良好的治理绩效,为其赢得荣誉和机遇。此外,此类称号可视为绩效“信号”,推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吸引游客。
二是评比表彰的政策创新及现实局限的研究。一方面,相比于各级政府所实行的目标责任制,评比表彰更加鼓励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竞争,地方政府除努力达成上级任务目标外,还会尽力与其他竞争对手角逐,起到“超基准水平”激励的作用。另一方面,评比表彰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进行特色发展和政府创新。以多元化的各类评比表彰为契机,可推进地方个性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当地特色的发展名片。但也有学者强调了评比表彰的现实局限。认为现有的各类评比表彰存在评比“过量”、激励失效、偏好替代等合法性困境,指出其并未完全规避治理缺陷,可能导致政策执行中的治理目标的定位偏差、运作成本冗余和公众动员工作的低效化,最终导致有关治理领域的资源投入和治理绩效的不可持续。
三是评比表彰的政策效应研究。既有研究主要从微观层面出发,吴海民基于创建文明城市的评比表彰,发现“创文行动”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进而提升了民营企业的利润水平。文宏通过梳理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评比表彰,发现受表彰的官员群体的提拔速率及幅度呈现非常态趋势,并将其归结于权威表彰所赋予的积极影响。与上述研究结论不同的是,部分学者发现评比表彰并未出现预期的积极效应,甚至带来消极影响。郑文平发现文明城市的评比表彰显著抑制了所在城市企业的利润率,并且对存活时间越久的企业其抑制作用越明显。龚锋的研究也证实文明城市的“金字招牌”并未有效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吸引资源要素以及增加就业岗位,仅有助于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可见,各地争创的评比表彰能否为城市带来实质性的治理效应,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多数集中在评比表彰的行动逻辑、功能定位、现实局限等机理和问题阐述上,少数研究从微观层面出发,对评比表彰的政策效应的研究结果也不尽相同,需进一步探讨。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聚焦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下称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选取环保模范城市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城市生态环境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方面,是评比表彰所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同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荣誉,较高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人为的干预因素。二是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全国曾获得命名的城市、城区总数达到92个,其范围从东部地区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展,全国范围内的大样本使得研究更具代表性。三是逐次批复的特征使得环保模范城市具有较好的“准自然实验”的性质,从1997-2012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城市被授予环保模范城市称号,这為实证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
基于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不同于以往探究评比表彰的政策微观效应的研究,本文从城市宏观层面出发,剖析评比表彰在城市宏观层面可能带来的政策效应;第二,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法,有效地避免政策作为解释变量所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了无偏估计;第三,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本文在可能的范围内识别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影响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内在机制及其异质性,研究结论丰富了有关评比表彰的研究。 三、政策背景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九五”期间,为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力求通过此评比表彰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此后,许多城市反响热烈,依照考核指标要求,积极投入创建工作。创建环保模范城市需经过“准备一申请一验收一命名一复查”等多个环节,涉及面广、起点高、难度大。截至2012年底,已有92个城市或城区获批环保模范城市。然而,在现实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行列,创建过程中出现了突击整改、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后续监督机制缺乏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获批后的“示范区效应”不断削弱,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以突击整改治理为主导方式,缺乏城市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在“几年内创建成功”等口号及压力下,只有最大限度调用城市各种资源,充分释放城市潜力,才有可能达到相应的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标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以政府主导为主,着眼于具体的考核指标。对不达标项目进行突击整改成为参与创建的主要措施,如短期内强行要求市内工业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成功达标,但工业企业排污、节能等环保核心技术却未得到提升,往往治标不治本,其环境治理成效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难以得到保证。
二是考核指标量化不足,指标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指标可操作性较差,例如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等,诸如此类的指标在短时间内难以量化和落实。同时,各地区生态资源禀赋和环境基础存在差异,采用统一考核标准会导致部分城市为达标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如考核指标中近3年的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部分地级市为达到此指标需占用大量投资支出,高额的治理成本也使其难以长期维持,浮于表面的短期治理局面难以改变。
三是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技术评估与考核验收是国家环保总局考核创建城市是否达标的主要方式,由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部委派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主要实行专家负责制,采取现场审核、档案核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此类一次性的考核方式仅限于考察考核期内的城市环境治理效果,然而获评模范城市后,地方政府进行持续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下降,形成“阈值效应”,城市环境反而进一步恶化。同时,对环保模范城市的监督管理,仅依靠地方自主报送的文字材料,以及三年一次的复查,难以得到有效保证。随着创建模范城市的日益增多,其巨大的工作量和高昂的监督成本也使得应付考核、形式主义等现象突出。
四、实证策略与数据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
由于不同城市获批环保模范城市的时间点并不相同,本文构建如下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识别当选环保模范城市的环境治理效应。基准回归模型如下:
(二)变量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城市环境治理绩效,选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Solid waste)、生活污水处理率(Waste water)、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Garbage)三个分项指标,相比于以往研究选取SO2、CO2等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放量等单项指标,本文选取的这三类比率性指标能更加客观和准确反映城市环境治理绩效。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环保模范城市,根据原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名单,构建核心变量(Mofan)。
(3)控制变量。由于城市环境治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缓解遗漏变量误差,结合已有研究及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引入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Pgdp),现有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因此,以人均GDP及其平方项表示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波动(Gdpr),以GDP增长率控制经济增长波动对污染排放的作用;产业结构(struc),选取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表征产业结构;外资开放程度(Fdi),以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与GDP之比表征外资开放程度;财政赤字规模(Fisca),财政赤字规模较大的地区财政压力相对更大,往往倾向于降低环境规制门槛来吸引投资,环境治理绩效也就越差,因此,以财政支出减去财政收入的差额除以GDP表示地方财政赤字规模;人口密度(Popdens),人口密集的地区排污等污染问题较多,环境治理绩效可能较差,控制人口密度变量;人口素质(Human),通常认为城市居民的教育程度越高,环保意识也相对较高,更有利于环境治理,因此,以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人数占地区总人口比刻画不同地区人口素质;环境规制(Envreg),借鉴王明康等人的研究,文中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包括水利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从业人员数占总从业人员数比重来衡量环境规制;能源消耗(Elect),借鉴于林伯强(2003)等人的研究,电力需求的GDP弹性与总能源非常接近,电力能源更能够代表我国能源整体的消耗及效率状况,同时考虑到被解释变量是工业污染处理指标,故选用单位GDP的工业用电量(而非居民用电量);技术创新(Patent),选取专利申请授权数表征技术创新。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地级市变动情况,最终选取2003-2016年282个城市非平衡面板数据。数据选取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剔除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数据;第二,由于海南省的三沙市和儋州市、贵州省的毕节市和铜仁市、青海省的海东市五个地级市成立时间较晚,安徽省巢湖市2011年被撤销地级市,以上地级市数据缺失较为严重,予以剔除;第三,考虑到地级单位中的地区、自治州、盟等的數据缺失严重,予以剔除。地级市数据主要通过《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7年)直接或者间接计算获得,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统计资料,官员特征数据来源于陈硕及其团队整理的2000-2010年地级市989位党委书记个人信息。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选取2003年为基年,以各省份的CPI指数代替市级层面的指数对文中的人均GDP、人均科技支出、财政赤字规模等变量进行平减,以省级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实际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平减。同时,为减少异方差和消除量纲,本文对部分数值型数据进行了对数化处理。 五、基础回归结果与因素解析
(一)适用性检验
采用双重差分方法的基本前提是满足平行趋势假设事前检验,即如果政策没有对处理组产生冲击,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变化趋势不应随时间推移存在系统性的差异,即使存在差异,两者的发展趋势应该一致。图1a-图1c分别报告了处理组和对照组在各年之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趋势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处理组和对照组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前的趋势基本相同,无显著的系统差异,说明本文数据结构适合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检验。
为检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净效应,本部分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模型(1)(3)(5)仅控制时间和个体效应,模型(2)(4)(6)在控制时间和个体效应的同时加入控制变量,具体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反而降低了当地城市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结论依然显著。表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并不利于当地城市环境治理,反而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
(三)因素解析
基础回归结果显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未能如预期提高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反而存在消极的影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评比表彰政策失效?前文已经指出,产业结构、外资开放、能源消耗、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是影响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重要因素,那么,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是否通过影响上述变量降低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
对模型(2)和(3)进行分析,将环保模范城市分别与产业结构、外资开放、能源消耗、环境规制、技术创新的交互项引入模型后,表3、表4的结果显示,整体而言,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治理绩效的负向影响依然显著。但环保模范城市与产业结构、外资开放和能源消耗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与环境规制、技术创新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高度依赖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外资开放的减少、能源消耗的降低,以及环境规制力度的加大和技术创新的提升。
进一步以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为解释变量,将产业结构、外资开放、能源消耗、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等五个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表4的回归结果显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地方环境规制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表明地方加大环境规制力度有助于提升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然而,在优化产业结构、减少外资开放的污染、降低能源消耗以及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未能有效推动城市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就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不是通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技术创新等实现持续性的环境治理,仅仅依靠行政措施以强行达标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最终反而会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产生抑制作用。
上述结论在分析缘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产生抑制效应时,仅从影响环境治理的直接因素出发,那么,具体到模范创建的政策过程中,又是什么原因导致此评比表彰的政策失效?本文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置于制度环境中的治理决策下,尝试对其解释:
第一,科层运作。作为政府以形式政绩塑造合法性的手段之一,此类评比表彰自上而下的运作高度依赖“条块体制”,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需由城市申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等环节,其始终脱离不了科层体制而独立存在。在压力型体制下,市县级政府本身多元化、多维度的任务和职责已趋于饱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负担,各类贯彻上级有关评比表彰的指令、落实计划等活动逐渐行政常规化,在考虑各类任务轻重缓急下,实际创建模范工作可能一压再压,“象征性”的合作在评比表彰过程中层出不穷,同时由于涉及到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监测部门、企业主体等多个对象,存在多方利益博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导致政策难以执行,最终表现出对创建模范工作的执行虚化、停滞甚至抵制。此外,科层体制下,组织规模扩大、等级链条延长等削弱了信息的真实性,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应付考核等行为,也进一步削弱了地方环境治理绩效。
第二,运动式治理。在争创环保模范城市的规划期内,很多考核标准在短时间内难以达成,如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程度、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等,为全面、高效地完成既定任务,同时在评比表彰中尽可能突出、占优,地方政府往往采用非常规的运动式治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在短时间内依赖大量资源进行环境治理,此种“速成式”的治理方式难以融入常态治理,导致治理绩效的不可持续性,如在人力资源方面,创建模范城市期间临时抽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其组成的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在完成“临时性”目标后,借调人员纷纷回归原单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名存实亡”,治理成效逐渐消退。可见,此类运动式治理会导致短期的治理效应,不利于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尽管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有着复核制度,但仅仅凭借地方政府每年自主报送的文字材料以及几年一次的复查,难以实现持续性的监督和激励。
第三,政绩共谋。当此类评比表彰出现政策失灵后,上级政府却因政绩共谋不予修正和制止,进一步弱化了政策效应。从委托一代理角度来看,在实际评比表彰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作为评比表彰的发起主体,也成为实际的委托人,省级政府机构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第一级代理人,市级政府为第二级代理人,形成自中央到地方的“委托一代理”链。各级代理人需要向上一级委托人凸显政绩,导致层层的加码行为,当中央政府对市级政府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由于上下级政府的同构性,为规避本地区治理绩效与中央预期的偏差,中间层级的政府便倾向于与它的下级政府形成“利益同盟”,进而采取“政绩共谋”应对策略。如将评比表彰的考核标准以隐性方式逐步降低,在实际考核中对部分指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降低考核标准,尽可能使考评结果符合代理人的预期。这些行为使评比表彰的考核和评估沦为形式,或成为地方官员制造治理政绩的工具。 (四)稳健性检验
1.事件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观察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前后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动态差异,本文遵循Jacobson等的方法,采用事件分析的研究框架,分别绘制出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被解释变量的动态效应图(图2a-图2c)。可以看出,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前,三个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整体上均未通过显著性为5%的原假设,这也再次证实了上文的适用性检验。而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后,当地城市的环境治理绩效显著降低,且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处理组的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下降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密切相关,而非事前差异的结果。
2.反事实检验
通过替换虚拟的政策干预时间来进行反事实检验。假设处理组样本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的年份都提前,政策效应依然显著,则说明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变化很可能来自于其他因素。表5的检验结果发现,将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年份分别提前1年、2年和3年之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均无显著变化,表明基准模型所得出结论是可信的。此外,还对被解释变量进行增长率换算以及缩尾检验,均发现其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
(五)异质性分析
1.官员特征异质性分析
已有研究关注到官员个体特征对环境治理绩效的不同影响。在评比表彰过程中,大多数地方政府会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如“创建某城市领导小组”“创建某城市指挥部”等专门性机构,由地方高层官员直接管理。地方官员对评比表彰的重视程度可能直接影响其治理绩效,那么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是否因地方官员的个体特征而存在差异?为此,本文选取官员年龄、官员工作年份、官员性别表征地方官员的个体特征。表6报告了官员个体特征异质性的估计结果。
可以发现,地方市委书记的年龄与环保模范城市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地方市委书记年龄越小,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绩效的抑制作用会更强。从地方官员的政治晋升激励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了官员年轻化的要求,同时对官员升迁的年龄设置了相应的“天花板”。有研究显示,在50岁之前官员晋升概率逐渐上升,之后开始下降。这意味着,地方官员要尽可能在年龄较小时获得政治晋升。对于年龄较小的地方官员,强烈的晋升欲望会使其急于追求短期或快速的政绩,借助于环保模范城市这一评比表彰,集中大量资源进行“速成式”的短期治理绩效以凸显自身政绩,最终反而导致更低的城市治理绩效。在地方市委书记的性别和工作年份方面,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影响未出现显著差异。
2.区域异质性分析
一般而言,各城市环境治理政策、标准、能力、污染源均有所差异,使得城市环境治理状况也有所区别,较为发达的地区通常城市环境治理较好,反之,欠发达地区则在城市环境治理的投入和成效较差。那么,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是否也存在地区差异?表7报告了区域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可以发现,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抑制作用在东部发达城市更为明显,而在中西部欠发达城市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地方政府间的标尺竞争一般在同类城市中进行,即考察城市政绩时往往是东部城市间比较或中西部城市间比较。评比表彰中亦是如此,东部发达城市的横向竞争更为激烈,获得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称号大多为东部地区的地级市也印证了这一点。为争创环保模范城市,东部发达地区的城市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等资源,但正如前文所述,此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会导致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和错配,而且长效机制的匮乏造成不可持续的治理效果,在获评后环境治理绩效反而更低。反之,中西部城市间的竞争则相對平和,且参与创建的城市数量也相对较少,其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弱于东部城市,政府往往选取更为合理和持续性的治理方式,使得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的消极影响更小。此外,相对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工业化程度较高,城市的环境污染更为严重,环境治理可能需要极大的成本才能达标,这也可能导致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绩效抑制作用在东部发达城市更为明显。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评比表彰作为重要的国家顶层设计,是我国一项城市治理之道,近年来多部门、多领域的评比表彰层出不穷,其实际治理成效还有待检验。本文基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探究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进一步探讨了官员特征异质性和区域异质性。研究发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并未有效推动城市环境治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抑制作用。尽管其有利于政府加大环境规制,但未能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技术创新,同时较高的外资开放水平和能源消耗也不利于环境治理,最终反而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发现,对于地方官员年龄相对较小和处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
针对如何改进现有的评比表彰,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首先,统筹规划并适度整合现有的评比表彰,减少过量的评比表彰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负担。近年来由中央牵头清理、撤销部分评比表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此基础上,对保留的项目继续统筹规划、优化组合,在尽量不增加地方政府任务与负担的基础上,秉承“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滥”的原则,集中清理和合并现有各类层次、级别、领域的评比表彰项目,形成评比表彰项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其次,探索建立长效评比及监督机制,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治理模式。一方面,减少和纠正原指标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替换难度大、质量低、主观性过强的指标;另一方面,改进评比表彰的监督机制。通过增加复查制度的频率,缩短检验周期,适当进行随机抽查和评估,保持评比表彰机制对相关领域的持续激励。此外,还可充分吸纳社会性力量。如在“上级一下级”这一单向链条中引入中间主体,包括学术机构、智库、社会组织、市民群体及代表,尽可能汇集多种群体的真实意愿,提升他们参与城市评比表彰活动的频度与深度。最后,因地制宜参与评比表彰,补充阶段性荣誉授予。如对于中西部环境基础、经济条件较弱城市,即使未能全面达成目标,但在申报创建中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明显提升和单项突破的予以肯定和表彰。
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评比表彰的相关研究,当然还需进一步探索:一方面,本文仅选取环保模范城市为研究对象,评比表彰项目纷繁复杂,需要扩大样本,以更多的评比表彰项目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当前制度框架下评比表彰影响城市治理的内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尤其需要深度访谈和田野观察等质性研究,以揭示评比表彰主体运作和客体调适等机制;此外,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研究范围仅包括地级市样本单位,而县级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治理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责任编辑:徐东涛)
关键词:评比表彰;城市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双重差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5-0038-012
一、引言
城市既是经济发展的空间载体,也是国家治理的中心场域。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发展逐渐步入“以城市为主体”的时代,城市治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如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创新城市治理模式。其中,评比表彰是中央政府通过顶层设计来调适和纠偏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旨在推动地方政府对生态环保、国民素质、科技创新等不同治理领域的关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进行资源投入,调控具体施政行为,引导城市走向治理精细化。
所谓评比表彰,主要指上级政府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特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地方政府行为和效能进行评比的活动或项目。近年来不断涌现的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评比表彰,大多围绕非经济领域,以“申请+考核+获称”的组合形式,通过营造比拼氛围,激励地方政府着力某一领域的有效治理。通过授予“模范”“先进”等称号,例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发挥评比表彰的示范作用与带动作用,以此动员更多地方政府争创各类评比表彰称号,实现“以点带面”,促进各地协同努力和共同发展。那么,评比表彰能否如预期一样提升城市治理绩效?本文据此进行研究。
二、文献回顾
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兴起,引发了学术界的持续关注,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评比表彰的动力机制与行动逻辑的研究。针对上级政府缘何发起评比表彰,下级政府又因何竞相参评,现有研究指出,激励与压力机制的变化是推动城市增长类竞赛向评比表彰类的治理竞赛转变的主要动因。评比表彰的发起主体和对象都存在着获得利益的正向驱动和避免惩罚的反向驱动。对上级政府而言,通过开展评比表彰能够下压成本,鼓励下级政府间的正向竞争。同时利于上级部门宣示政策意图、维持部门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下级政府而言,主要出于政治职位升迁、资源倾斜和政策支持等原因而参评。特别是针对非经济部门,由于其难以用量化绩效来呈现自身政绩,若获批相关评比表彰称号,可以显示地方官员较强的治理能力和良好的治理绩效,为其赢得荣誉和机遇。此外,此类称号可视为绩效“信号”,推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吸引游客。
二是评比表彰的政策创新及现实局限的研究。一方面,相比于各级政府所实行的目标责任制,评比表彰更加鼓励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竞争,地方政府除努力达成上级任务目标外,还会尽力与其他竞争对手角逐,起到“超基准水平”激励的作用。另一方面,评比表彰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进行特色发展和政府创新。以多元化的各类评比表彰为契机,可推进地方个性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当地特色的发展名片。但也有学者强调了评比表彰的现实局限。认为现有的各类评比表彰存在评比“过量”、激励失效、偏好替代等合法性困境,指出其并未完全规避治理缺陷,可能导致政策执行中的治理目标的定位偏差、运作成本冗余和公众动员工作的低效化,最终导致有关治理领域的资源投入和治理绩效的不可持续。
三是评比表彰的政策效应研究。既有研究主要从微观层面出发,吴海民基于创建文明城市的评比表彰,发现“创文行动”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进而提升了民营企业的利润水平。文宏通过梳理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评比表彰,发现受表彰的官员群体的提拔速率及幅度呈现非常态趋势,并将其归结于权威表彰所赋予的积极影响。与上述研究结论不同的是,部分学者发现评比表彰并未出现预期的积极效应,甚至带来消极影响。郑文平发现文明城市的评比表彰显著抑制了所在城市企业的利润率,并且对存活时间越久的企业其抑制作用越明显。龚锋的研究也证实文明城市的“金字招牌”并未有效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吸引资源要素以及增加就业岗位,仅有助于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可见,各地争创的评比表彰能否为城市带来实质性的治理效应,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多数集中在评比表彰的行动逻辑、功能定位、现实局限等机理和问题阐述上,少数研究从微观层面出发,对评比表彰的政策效应的研究结果也不尽相同,需进一步探讨。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聚焦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下称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选取环保模范城市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城市生态环境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方面,是评比表彰所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同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荣誉,较高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人为的干预因素。二是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全国曾获得命名的城市、城区总数达到92个,其范围从东部地区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展,全国范围内的大样本使得研究更具代表性。三是逐次批复的特征使得环保模范城市具有较好的“准自然实验”的性质,从1997-2012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城市被授予环保模范城市称号,这為实证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
基于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不同于以往探究评比表彰的政策微观效应的研究,本文从城市宏观层面出发,剖析评比表彰在城市宏观层面可能带来的政策效应;第二,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法,有效地避免政策作为解释变量所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了无偏估计;第三,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本文在可能的范围内识别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影响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内在机制及其异质性,研究结论丰富了有关评比表彰的研究。 三、政策背景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九五”期间,为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力求通过此评比表彰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此后,许多城市反响热烈,依照考核指标要求,积极投入创建工作。创建环保模范城市需经过“准备一申请一验收一命名一复查”等多个环节,涉及面广、起点高、难度大。截至2012年底,已有92个城市或城区获批环保模范城市。然而,在现实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行列,创建过程中出现了突击整改、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后续监督机制缺乏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获批后的“示范区效应”不断削弱,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以突击整改治理为主导方式,缺乏城市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在“几年内创建成功”等口号及压力下,只有最大限度调用城市各种资源,充分释放城市潜力,才有可能达到相应的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标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以政府主导为主,着眼于具体的考核指标。对不达标项目进行突击整改成为参与创建的主要措施,如短期内强行要求市内工业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成功达标,但工业企业排污、节能等环保核心技术却未得到提升,往往治标不治本,其环境治理成效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难以得到保证。
二是考核指标量化不足,指标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指标可操作性较差,例如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等,诸如此类的指标在短时间内难以量化和落实。同时,各地区生态资源禀赋和环境基础存在差异,采用统一考核标准会导致部分城市为达标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如考核指标中近3年的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部分地级市为达到此指标需占用大量投资支出,高额的治理成本也使其难以长期维持,浮于表面的短期治理局面难以改变。
三是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技术评估与考核验收是国家环保总局考核创建城市是否达标的主要方式,由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部委派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主要实行专家负责制,采取现场审核、档案核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此类一次性的考核方式仅限于考察考核期内的城市环境治理效果,然而获评模范城市后,地方政府进行持续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下降,形成“阈值效应”,城市环境反而进一步恶化。同时,对环保模范城市的监督管理,仅依靠地方自主报送的文字材料,以及三年一次的复查,难以得到有效保证。随着创建模范城市的日益增多,其巨大的工作量和高昂的监督成本也使得应付考核、形式主义等现象突出。
四、实证策略与数据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
由于不同城市获批环保模范城市的时间点并不相同,本文构建如下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识别当选环保模范城市的环境治理效应。基准回归模型如下:
(二)变量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城市环境治理绩效,选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Solid waste)、生活污水处理率(Waste water)、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Garbage)三个分项指标,相比于以往研究选取SO2、CO2等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放量等单项指标,本文选取的这三类比率性指标能更加客观和准确反映城市环境治理绩效。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环保模范城市,根据原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名单,构建核心变量(Mofan)。
(3)控制变量。由于城市环境治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缓解遗漏变量误差,结合已有研究及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引入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Pgdp),现有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因此,以人均GDP及其平方项表示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波动(Gdpr),以GDP增长率控制经济增长波动对污染排放的作用;产业结构(struc),选取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表征产业结构;外资开放程度(Fdi),以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与GDP之比表征外资开放程度;财政赤字规模(Fisca),财政赤字规模较大的地区财政压力相对更大,往往倾向于降低环境规制门槛来吸引投资,环境治理绩效也就越差,因此,以财政支出减去财政收入的差额除以GDP表示地方财政赤字规模;人口密度(Popdens),人口密集的地区排污等污染问题较多,环境治理绩效可能较差,控制人口密度变量;人口素质(Human),通常认为城市居民的教育程度越高,环保意识也相对较高,更有利于环境治理,因此,以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人数占地区总人口比刻画不同地区人口素质;环境规制(Envreg),借鉴王明康等人的研究,文中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包括水利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从业人员数占总从业人员数比重来衡量环境规制;能源消耗(Elect),借鉴于林伯强(2003)等人的研究,电力需求的GDP弹性与总能源非常接近,电力能源更能够代表我国能源整体的消耗及效率状况,同时考虑到被解释变量是工业污染处理指标,故选用单位GDP的工业用电量(而非居民用电量);技术创新(Patent),选取专利申请授权数表征技术创新。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地级市变动情况,最终选取2003-2016年282个城市非平衡面板数据。数据选取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剔除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数据;第二,由于海南省的三沙市和儋州市、贵州省的毕节市和铜仁市、青海省的海东市五个地级市成立时间较晚,安徽省巢湖市2011年被撤销地级市,以上地级市数据缺失较为严重,予以剔除;第三,考虑到地级单位中的地区、自治州、盟等的數据缺失严重,予以剔除。地级市数据主要通过《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7年)直接或者间接计算获得,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统计资料,官员特征数据来源于陈硕及其团队整理的2000-2010年地级市989位党委书记个人信息。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选取2003年为基年,以各省份的CPI指数代替市级层面的指数对文中的人均GDP、人均科技支出、财政赤字规模等变量进行平减,以省级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实际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平减。同时,为减少异方差和消除量纲,本文对部分数值型数据进行了对数化处理。 五、基础回归结果与因素解析
(一)适用性检验
采用双重差分方法的基本前提是满足平行趋势假设事前检验,即如果政策没有对处理组产生冲击,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变化趋势不应随时间推移存在系统性的差异,即使存在差异,两者的发展趋势应该一致。图1a-图1c分别报告了处理组和对照组在各年之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趋势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处理组和对照组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前的趋势基本相同,无显著的系统差异,说明本文数据结构适合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检验。
为检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净效应,本部分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模型(1)(3)(5)仅控制时间和个体效应,模型(2)(4)(6)在控制时间和个体效应的同时加入控制变量,具体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反而降低了当地城市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结论依然显著。表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并不利于当地城市环境治理,反而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
(三)因素解析
基础回归结果显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未能如预期提高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反而存在消极的影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评比表彰政策失效?前文已经指出,产业结构、外资开放、能源消耗、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是影响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重要因素,那么,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是否通过影响上述变量降低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
对模型(2)和(3)进行分析,将环保模范城市分别与产业结构、外资开放、能源消耗、环境规制、技术创新的交互项引入模型后,表3、表4的结果显示,整体而言,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治理绩效的负向影响依然显著。但环保模范城市与产业结构、外资开放和能源消耗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与环境规制、技术创新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高度依赖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外资开放的减少、能源消耗的降低,以及环境规制力度的加大和技术创新的提升。
进一步以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为解释变量,将产业结构、外资开放、能源消耗、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等五个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表4的回归结果显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地方环境规制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表明地方加大环境规制力度有助于提升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然而,在优化产业结构、减少外资开放的污染、降低能源消耗以及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未能有效推动城市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就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不是通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技术创新等实现持续性的环境治理,仅仅依靠行政措施以强行达标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最终反而会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产生抑制作用。
上述结论在分析缘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产生抑制效应时,仅从影响环境治理的直接因素出发,那么,具体到模范创建的政策过程中,又是什么原因导致此评比表彰的政策失效?本文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置于制度环境中的治理决策下,尝试对其解释:
第一,科层运作。作为政府以形式政绩塑造合法性的手段之一,此类评比表彰自上而下的运作高度依赖“条块体制”,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需由城市申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等环节,其始终脱离不了科层体制而独立存在。在压力型体制下,市县级政府本身多元化、多维度的任务和职责已趋于饱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负担,各类贯彻上级有关评比表彰的指令、落实计划等活动逐渐行政常规化,在考虑各类任务轻重缓急下,实际创建模范工作可能一压再压,“象征性”的合作在评比表彰过程中层出不穷,同时由于涉及到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监测部门、企业主体等多个对象,存在多方利益博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导致政策难以执行,最终表现出对创建模范工作的执行虚化、停滞甚至抵制。此外,科层体制下,组织规模扩大、等级链条延长等削弱了信息的真实性,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应付考核等行为,也进一步削弱了地方环境治理绩效。
第二,运动式治理。在争创环保模范城市的规划期内,很多考核标准在短时间内难以达成,如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程度、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等,为全面、高效地完成既定任务,同时在评比表彰中尽可能突出、占优,地方政府往往采用非常规的运动式治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在短时间内依赖大量资源进行环境治理,此种“速成式”的治理方式难以融入常态治理,导致治理绩效的不可持续性,如在人力资源方面,创建模范城市期间临时抽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其组成的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在完成“临时性”目标后,借调人员纷纷回归原单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名存实亡”,治理成效逐渐消退。可见,此类运动式治理会导致短期的治理效应,不利于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尽管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有着复核制度,但仅仅凭借地方政府每年自主报送的文字材料以及几年一次的复查,难以实现持续性的监督和激励。
第三,政绩共谋。当此类评比表彰出现政策失灵后,上级政府却因政绩共谋不予修正和制止,进一步弱化了政策效应。从委托一代理角度来看,在实际评比表彰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作为评比表彰的发起主体,也成为实际的委托人,省级政府机构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第一级代理人,市级政府为第二级代理人,形成自中央到地方的“委托一代理”链。各级代理人需要向上一级委托人凸显政绩,导致层层的加码行为,当中央政府对市级政府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由于上下级政府的同构性,为规避本地区治理绩效与中央预期的偏差,中间层级的政府便倾向于与它的下级政府形成“利益同盟”,进而采取“政绩共谋”应对策略。如将评比表彰的考核标准以隐性方式逐步降低,在实际考核中对部分指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降低考核标准,尽可能使考评结果符合代理人的预期。这些行为使评比表彰的考核和评估沦为形式,或成为地方官员制造治理政绩的工具。 (四)稳健性检验
1.事件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观察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前后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动态差异,本文遵循Jacobson等的方法,采用事件分析的研究框架,分别绘制出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被解释变量的动态效应图(图2a-图2c)。可以看出,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前,三个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整体上均未通过显著性为5%的原假设,这也再次证实了上文的适用性检验。而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后,当地城市的环境治理绩效显著降低,且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处理组的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下降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密切相关,而非事前差异的结果。
2.反事实检验
通过替换虚拟的政策干预时间来进行反事实检验。假设处理组样本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的年份都提前,政策效应依然显著,则说明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变化很可能来自于其他因素。表5的检验结果发现,将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年份分别提前1年、2年和3年之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均无显著变化,表明基准模型所得出结论是可信的。此外,还对被解释变量进行增长率换算以及缩尾检验,均发现其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
(五)异质性分析
1.官员特征异质性分析
已有研究关注到官员个体特征对环境治理绩效的不同影响。在评比表彰过程中,大多数地方政府会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如“创建某城市领导小组”“创建某城市指挥部”等专门性机构,由地方高层官员直接管理。地方官员对评比表彰的重视程度可能直接影响其治理绩效,那么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是否因地方官员的个体特征而存在差异?为此,本文选取官员年龄、官员工作年份、官员性别表征地方官员的个体特征。表6报告了官员个体特征异质性的估计结果。
可以发现,地方市委书记的年龄与环保模范城市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地方市委书记年龄越小,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绩效的抑制作用会更强。从地方官员的政治晋升激励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了官员年轻化的要求,同时对官员升迁的年龄设置了相应的“天花板”。有研究显示,在50岁之前官员晋升概率逐渐上升,之后开始下降。这意味着,地方官员要尽可能在年龄较小时获得政治晋升。对于年龄较小的地方官员,强烈的晋升欲望会使其急于追求短期或快速的政绩,借助于环保模范城市这一评比表彰,集中大量资源进行“速成式”的短期治理绩效以凸显自身政绩,最终反而导致更低的城市治理绩效。在地方市委书记的性别和工作年份方面,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影响未出现显著差异。
2.区域异质性分析
一般而言,各城市环境治理政策、标准、能力、污染源均有所差异,使得城市环境治理状况也有所区别,较为发达的地区通常城市环境治理较好,反之,欠发达地区则在城市环境治理的投入和成效较差。那么,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是否也存在地区差异?表7报告了区域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可以发现,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城市环境治理绩效的抑制作用在东部发达城市更为明显,而在中西部欠发达城市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地方政府间的标尺竞争一般在同类城市中进行,即考察城市政绩时往往是东部城市间比较或中西部城市间比较。评比表彰中亦是如此,东部发达城市的横向竞争更为激烈,获得环保模范城市的评比表彰称号大多为东部地区的地级市也印证了这一点。为争创环保模范城市,东部发达地区的城市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等资源,但正如前文所述,此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会导致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和错配,而且长效机制的匮乏造成不可持续的治理效果,在获评后环境治理绩效反而更低。反之,中西部城市间的竞争则相對平和,且参与创建的城市数量也相对较少,其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弱于东部城市,政府往往选取更为合理和持续性的治理方式,使得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的消极影响更小。此外,相对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工业化程度较高,城市的环境污染更为严重,环境治理可能需要极大的成本才能达标,这也可能导致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环境治理绩效抑制作用在东部发达城市更为明显。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评比表彰作为重要的国家顶层设计,是我国一项城市治理之道,近年来多部门、多领域的评比表彰层出不穷,其实际治理成效还有待检验。本文基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探究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进一步探讨了官员特征异质性和区域异质性。研究发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并未有效推动城市环境治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抑制作用。尽管其有利于政府加大环境规制,但未能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技术创新,同时较高的外资开放水平和能源消耗也不利于环境治理,最终反而抑制了城市环境治理绩效。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发现,对于地方官员年龄相对较小和处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
针对如何改进现有的评比表彰,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首先,统筹规划并适度整合现有的评比表彰,减少过量的评比表彰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负担。近年来由中央牵头清理、撤销部分评比表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此基础上,对保留的项目继续统筹规划、优化组合,在尽量不增加地方政府任务与负担的基础上,秉承“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滥”的原则,集中清理和合并现有各类层次、级别、领域的评比表彰项目,形成评比表彰项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其次,探索建立长效评比及监督机制,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治理模式。一方面,减少和纠正原指标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替换难度大、质量低、主观性过强的指标;另一方面,改进评比表彰的监督机制。通过增加复查制度的频率,缩短检验周期,适当进行随机抽查和评估,保持评比表彰机制对相关领域的持续激励。此外,还可充分吸纳社会性力量。如在“上级一下级”这一单向链条中引入中间主体,包括学术机构、智库、社会组织、市民群体及代表,尽可能汇集多种群体的真实意愿,提升他们参与城市评比表彰活动的频度与深度。最后,因地制宜参与评比表彰,补充阶段性荣誉授予。如对于中西部环境基础、经济条件较弱城市,即使未能全面达成目标,但在申报创建中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明显提升和单项突破的予以肯定和表彰。
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评比表彰的相关研究,当然还需进一步探索:一方面,本文仅选取环保模范城市为研究对象,评比表彰项目纷繁复杂,需要扩大样本,以更多的评比表彰项目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当前制度框架下评比表彰影响城市治理的内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尤其需要深度访谈和田野观察等质性研究,以揭示评比表彰主体运作和客体调适等机制;此外,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研究范围仅包括地级市样本单位,而县级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对城市治理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责任编辑:徐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