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档案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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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第2期《北京档案》上刊登了糜栋炜先生的文章《国家综合档案馆何必越疽代庖——探讨从事口述历史的合理性》,笔者读后有感,试循着作者文章之脉络,对从事口述历史的合理性继续作些探讨。
  
  一、科学认识口述历史研究中的个人色彩
  
  糜栋炜先生从口述历史研究“是一项个人色彩很强的学术研究”,“访谈活动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角度考察认为,档案工作者参与这项工作“有可能违背职业操守而涉险,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从大处讲,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它的形成是不可能排斥那种很强的个人色彩和很强的主观性的。从小处说,有许多档案是个人形成的,其个人主观色彩之强烈更是不言而喻。档案如此,档案研究亦如此。曾三研究档案,吴宝康研究档案,都有他们各自的十分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在里面。档案的形成不排斥个人(其中包括档案人)的主观因素,档案研究不排斥档案个人的主观因素,口述历史也是档案,口述历史研究也是档案研究,为什么档案人的个人主观因素偏偏要成为拒绝档案人进入口述历史研究领域的理由呢?糜先生说档案工作者在收集档案资料时应避免受个人兴趣或偏好的影响,站在档案馆档案收集全局的高度,这是对的。但说档案人进行口述史访谈有时决定访谈记录文件的本质和内容,违反档案工作者对于文件内容保持中立原则,进而得出“明知有可能违背职业操守而涉险,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的推论是不科学的。首先,这里所说的档案人进行口述史访谈有时决定记录文件的本质和内容的含义是什么,作者说得模糊。是指档案人篡改访谈记录或诱导对象胡乱编造历史吗?那他是违背职业操守了,他的表现是对工作、对历史不负责任的表现。但这是个别人、个别时候的事,决不能因为个别人不坚守职业道德、违背职业操守,而怀疑档案历史访谈人整体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且“可能”并非必然,更不应拿一个“可能”去关闭档案人进入口述历史领域的大门。其正确的选择只能是,档案人要加强和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武装自己,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指导档案界口述历史与口述历史研究事业的发展。
  
  二、档案工作者专业水平局限十分有限
  
  糜栋炜先生认为,档案馆工作人员缺乏开展深入研究口述历史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时间,不适合参与这类历史学术活动。诚然,口述历史研究工作与档案馆工作各为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二者之间的关系绝非全异关系,它们是交叉关系。《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的“接收与征集档案”、“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都与口述历史研究相交叉。这有交叉的工作也是档案馆工作,也是档案馆工作职责所在。口述历史学人“要有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掌握相关的技术技巧”,档案学人同样要有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掌握相关的技术技巧。我国省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已有一些历史学研究成果。刚刚谢世的北京市档案局馆原局馆长、当代北京史研究会理事、北京地方党史研究会副会长王国华先生就是“在多个学科都有建树”。他的“力作《京华谭史录》等著作,得到了北京市领导同志和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他是档案界的历史研究名人①。事实上,不仅国家、省级综合档案馆,就连县级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历史研究水平也很被地方史学研究界重视和认可的。比如我们临清市档案馆被临清市政协聘为特邀文史研究员的就有两人,参加临清市运河文化研究会者两人,为该研究会理事者一人。他们的历史研究学术成果有的在研讨会上宣读,有的发表在国家级出版物或省市刊物上。前些时临清市党史研究室牵头采集驻临清日军罪行口述历史,该市档案馆三人被邀请参加,其主题研究成果《驻临清日军罪行大事记》十万余字为市档案馆人一手撰写。在档案馆的历史研究水平正被社会公认,档案馆人形象为历史学界所刮目的时候,我们自己竟说自己专业水平局限,气质与人家格格不入,不适合参加历史学术活动,这与档案馆人的档案馆工作实践,与档案馆文化人敢为文化强国战略一试身手的热血抱负多么不和谐啊!
  
  三、缺乏从事口述历史研究的资金
  
  会影响档案工作的正常秩序吗?
  糜先生担心做口述历史缺乏从事口述历史研究的资金来源,有可能影响档案工作的正常秩序。档案馆事业历来资金紧张,这担心并不多余,也值得警惕并采取对策加以避免,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将资金缺乏问题当成否定档案馆人参与口述历史活动的理由。首先,资金问题决不是档案馆人进军口述历史领域的门票。上述临清市档案馆参与采集侵占临清日军罪行口述历史活动,市档案馆没花一分钱便为党和国家收集了一大批口述历史档案。在这次采集活动中,档案馆人交往了一位口述历史形成者和收藏者,他将自己和他人抗战前、抗战期间、解放战争期间及建国初期的亲历写下的回忆材料二十余份,先后捐赠了档案馆。这些历史档案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教,十分珍贵。社会高度信任国家综合档案馆,这就是搞口述历史研究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独特优势,不花钱照样办事,还能办大事。再则,我们档案馆还应该考虑权衡少花钱多办事,办大事。一些“活档案”我们不去采集,别人采集了,“活档案”一走,别家的口述历史立即成为“孤本”、“绝版”,人家便待价而沽,待到档案馆必须要将其征集进馆时,便得花超过当亲自征集预算十倍、百倍的资金,这样的利用征集经费对档案工作正常秩序影响又如何呢?看菜吃饭、量体裁衣,档案馆人这样做口述历史研究不更科学些吗?!
  
  四、档案馆从事口述历史研究并非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档案馆“收集和接受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两部档案事业重要法律文件的文字表述理所当然地把口述历史档案的收集与研究开发利用包括了进去,这是不言而喻的。糜先生说:“将‘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从事口述历史研究的职能’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口述历史档案,都应按规定由各级档案馆接收进馆’写入档案法,也是不切实际的。”这话说得很对,档案法就是档案法,它不可能把文字表述得过于详细。而且将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口述历史档案都应由各级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提法也不切实际,违反了《档案法》和《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规范关于档案馆只接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馆的规定,《档案法》怎能独独提出对口述历史档案概念,对无国家与社会价值的口述历史档案在进馆问题上更网开一面呢?
  
  五、如何评估口述历史的身价?
  
  糜先生认为现在的档案馆发展有一种过分“综合化”的倾向,当代口述史研究也有这样一种趋势,这两种潮流一拍即合,“开始做一件复原历史、记录社会的大事情。这种愿望很美好,想要理想化地全面保存逝去的历史却不切合实际。”为什么不切合实际呢?糜先生说:“口述历史更多的是‘私人记忆(私人泛指个人、家族、企业、团体等,与公共相对)。‘私人记忆’与‘公共记忆’有质的区别,这种区别类似于‘私人档案’与‘公共档案’。……国家档案馆必须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对于民间化色彩浓重的口述历史研究不宜涉足过深,否则,极易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违背现代政府的理念,这与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做学术研究有本质区别。”作者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口述历史姓“私”,国家档案馆姓“公”,国家档案馆只应保存公共档案与类似公共档案的公共记忆,而要少保存私人档案与类似私人档案的私人记忆。这种观点是与《办法》相抵触的。《办法》第十条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办法》第二条又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有“属于国家所有的”,有“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收集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任务,不管这些档案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这表明,《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的收集对象只有一个标准,即只看其档案是否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只要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就在档案馆收集范围,那是不管其进馆前是姓公还是姓私的。
  再者,作者“私人记忆”的概念也很值得研究。什么是“私人记忆”?作者未作明确定义,但对“私人记忆”之“私人”作了解释,称其为与公共相对,又将其与公共记忆的本质与私人档案和公共档案之本质相类比。虽然如此,这里私人记忆、公共记忆两个概念给读者的印象仍然十分模糊。如果用公共记忆类比公共档案,公共档案是指“国家机构或其他公共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有的档案。”②那么国家档案馆采集之口述历史是公共组织的公务活动形成的,它就是公共记忆。如此,档案馆从事之口述历史便决无涉私之嫌。这样的判断结果似乎与作者本意相左,因为作者认为“‘口述’历史更多的是‘私人记忆’”。“现代史研究的本质是‘非国家’的”。难道档案馆采集口述者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口述历史不是公共记忆而是私人记忆吗?为什么档案馆采集之口述历史是私人记忆,理由何在呢?那就只有考虑口述者因素了。这便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难道因为要做口述历史,我们就必须把口述分为“公人”与“私人”吗?这“公人”“私人”的划分标准又是什么,是按任职单位性质的全民所有或集体、私营个体及联营吗?那其“八小时”以外的身份又如何算?其退休之后的身份又如何算?难道“公人”的口述就是“公共记忆”,难道“私人”的口述就是“私人记忆”?
  我们档案界有些同志认为,现在我国的经济已经从过去的单一的公有经济转变为公有为主体,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且私有经济成分比重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私有档案概念的提法及私有档案的立法保护与其很不适应,因此呼吁正拟修改的《档案法》增加私有档案的保护内容。笔者认为此议甚为不妥。档案是历史文化遗产,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都是国家战略信息资源,这些档案资源的性质趋势便是国有化。在档案私有与其档案信息社会化矛盾日趋尖锐的今天,《档案法》将增加私有档案概念,增加对私有档案的保护内容,那便是一种倒退行为,是不足取的。
  档案馆人开展口述历史研究,糜先生认为是档案馆人跟在历史学家身后疲于奔命。这不妥。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兴起的口述历史热,是在我国建设文化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形成的。许多口述历史活动是我们的政府倡导的。作者说:“正如政府无法向公民提供住房、汽车、教育等所有福利一样,国家档案馆也无法向历史研究者提供他们想要的所有资料。”这种说法不妥之处在于,住房、汽车是物资消费品,一所住房、一辆汽车供给利用的人数是十分有限的,而档案资料提供利用的是信息,它所能提供利用的人数那是无限的。这两者之间难道有什么可比性吗?作者所说口述历史应由学校、研究机构来承担的话也是不妥的。这不仅隐含档案馆对自身水平的贬低,也会让人感觉国家档案馆缺乏抢救历史的社会责任感。
  
  注 释:
  ①《王国华同志生平》,《北京档案》2007年第2期。
  ②《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临清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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