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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下,全国许多城市都在创建智慧城市,成立建设小组,投入巨额资金,大刀阔斧朝着智慧城市发展目标挺进,不过,大部分城市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问题出在哪?或许是作为城市管理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灵魂,城市建设,规划必须先行.智慧城市建设也不例外。缺少科学合理的详细规划,必然会引起“一起哄”的现象。在确定引入智慧城市管理框架的同时,通过详细调研、需求确认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城市建设、政务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四个层面进行整体规划。
当然,建设智慧城市还远不止这些,还包括智慧城市总体框架的确定,同时在制定总体框架时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其技术要求又有哪些?本文将给您答案。
23.智慧城市总体架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先定标准后实施。我国各领域信息化系统均只是做完规划方案就招标建设,由承建单位免费在实施过程中完成设计。但智慧城市系统建设,应增加收费的设计环节,至少要形成相关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规范、数据格式标准、产品与应用系统接口标准、总体技术架构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思想后才能招标建设。同时考虑我国目前没有一家信息化专业设计单位,示范城市可考虑邀请相关国家专职事业单位联合设计。
(2) 一体化整合原则。当前各部委办局规划、建设成众多且分散孤立的信息系统。尽管产生了较大的成绩与效益,但在智慧城市时代,城市所有基础信息系统、共性与个性应用系统,应采取一体化整合的思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升级、统一应用、统一运维。
(3)有所为有所不为。智慧城市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造一次大项目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城市应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相关系统建设。比如对一二线城市来讲,智能交通是重要需求,而对四线城市这一需求并不迫切。另一个考虑因素是哪个子系统愿意按统一标准进行整合、升级,哪个子系统适合优先.
(4)先共性后个性使用。在众多项目选择时,建议基础类的支撑系统应优先,城市综合管理类项目整合类项目应优先、有关共性民生整合与服务类的项目应优先。
(5)主客体分开建设。机构改革以及今后继续的大部制改革,势必影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为此,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及设计方案,要预先解决可能面临机构人员变化需求的问题,应将城市的主体(机构人员体系),客体(工作分类暨信息分类体系)建成二个独立的体系,由“权限分配体系”进行配置用于各单位的应用,以适应各种可能的机构改革。
为此,职能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共性办公事项、行政审批服务与电子监察业务、内外网信息发布利用、电子档案业务等共性业务进行归纳和梳理,实现标准化、模块化建设与再创新,以更好地适应不断进行的机构改革的变化。
(l)创新性。由于目前“智慧城市”相关的技术及应用还没有公认的解决方案和标准,尚未形成新的技术和市场壁垒,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中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智慧城市”研究是一个从“跟随”到“引领”的重要发展契机,应该把握这个历史机遇,占据智慧城市各科相关前沿技术的领导地位,引领国际相关领域发展方向。因此,在“智慧城市”的建设中,应注重加强对技术创新性的要求。
(2)实用性。“智慧城市”的建设应该面向城市居民的共性基本需求,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服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因此,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时,要始终强调实用性的原则,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依据,探寻符合城市特点的应用领域进行建设,完善发展规划,确保“智慧城市”的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
(3)智能化。“智慧城市”的建设应面向城市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智能化,以各种城市资源、采集到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智慧城市”的技术手段将城市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对象有机的连接在一起,为城市智慧化发展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
(4)扩展性。“智慧城市”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通常面临着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同城市特色区别对待的挑战。因此,“智慧城市”的可扩展能力是一个核心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技术持续进步以及未来应用环境和目标的变化,做好基础性硬件与软件支撑平台的建设、共性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升级、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保证智慧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不断调整和自我完善,满足不断变化的各类需求。
(5)兼容性。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城市具有不同的发展水平,所涉及的产业也多种多样,建设目标也不尽相同,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技术手段多样,应用水平不一致等困难。因此,智慧城市建设需要重点考虑不同应用领域和技术手段的兼容性问题,要统筹考虑,避免各自为政,最大兼容性就是统一标准规范体系。
(6)安全性。信息安全一直都是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障数据和服务的安全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前提。不仅要实现政务业务标准化、一体化,而且还要实现电子技术标准化、一体化和兼容国产化。前者是政府职能范畴,后者提供信息化支撑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按统一标准整合与研发可重复调用的工具类软件、业务与功能组件。
不可否认,智慧城市需涉及城市功能的各个方面,需要各种信息化子系统的支持,同时在提供智能化服务时,不可避免需要获取和存储城市管理与服务对象的各种信息,其中包含有大量隐私性较强的信息,需要进行必要的保护。“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加强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关注,从技术手段和管理上保障智慧城市参与者的隐私。
(7)规范性。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要加快建立通用的智慧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国家级“智慧城市”技术指导规范,同时推动“智慧城市”技术体系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引导“智慧城市”建设期间各方都能采用共同标准,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
此外,还应开展广泛的国际间合作,大力参与国际各类相关标准的讨论和制定,积极把握技术标准建立的话语权,引领“智慧城市”的技术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智慧城市”技术标准的国际化。
(8)先设计后建设。我国传统的信息化建设基本都是项目承建商负责设计、研发与上线实施。但在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时,将率先改变这种模式,通过邀请国家专业机构协助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设计,共同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制定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并且吸收商业公司可提供的方案中的部分合理内容。
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灵魂,城市建设,规划必须先行.智慧城市建设也不例外。缺少科学合理的详细规划,必然会引起“一起哄”的现象。在确定引入智慧城市管理框架的同时,通过详细调研、需求确认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城市建设、政务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四个层面进行整体规划。
当然,建设智慧城市还远不止这些,还包括智慧城市总体框架的确定,同时在制定总体框架时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其技术要求又有哪些?本文将给您答案。
23.智慧城市总体架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先定标准后实施。我国各领域信息化系统均只是做完规划方案就招标建设,由承建单位免费在实施过程中完成设计。但智慧城市系统建设,应增加收费的设计环节,至少要形成相关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规范、数据格式标准、产品与应用系统接口标准、总体技术架构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思想后才能招标建设。同时考虑我国目前没有一家信息化专业设计单位,示范城市可考虑邀请相关国家专职事业单位联合设计。
(2) 一体化整合原则。当前各部委办局规划、建设成众多且分散孤立的信息系统。尽管产生了较大的成绩与效益,但在智慧城市时代,城市所有基础信息系统、共性与个性应用系统,应采取一体化整合的思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升级、统一应用、统一运维。
(3)有所为有所不为。智慧城市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造一次大项目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城市应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相关系统建设。比如对一二线城市来讲,智能交通是重要需求,而对四线城市这一需求并不迫切。另一个考虑因素是哪个子系统愿意按统一标准进行整合、升级,哪个子系统适合优先.
(4)先共性后个性使用。在众多项目选择时,建议基础类的支撑系统应优先,城市综合管理类项目整合类项目应优先、有关共性民生整合与服务类的项目应优先。
(5)主客体分开建设。机构改革以及今后继续的大部制改革,势必影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为此,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及设计方案,要预先解决可能面临机构人员变化需求的问题,应将城市的主体(机构人员体系),客体(工作分类暨信息分类体系)建成二个独立的体系,由“权限分配体系”进行配置用于各单位的应用,以适应各种可能的机构改革。
为此,职能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共性办公事项、行政审批服务与电子监察业务、内外网信息发布利用、电子档案业务等共性业务进行归纳和梳理,实现标准化、模块化建设与再创新,以更好地适应不断进行的机构改革的变化。
(l)创新性。由于目前“智慧城市”相关的技术及应用还没有公认的解决方案和标准,尚未形成新的技术和市场壁垒,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中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智慧城市”研究是一个从“跟随”到“引领”的重要发展契机,应该把握这个历史机遇,占据智慧城市各科相关前沿技术的领导地位,引领国际相关领域发展方向。因此,在“智慧城市”的建设中,应注重加强对技术创新性的要求。
(2)实用性。“智慧城市”的建设应该面向城市居民的共性基本需求,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服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因此,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时,要始终强调实用性的原则,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依据,探寻符合城市特点的应用领域进行建设,完善发展规划,确保“智慧城市”的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
(3)智能化。“智慧城市”的建设应面向城市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智能化,以各种城市资源、采集到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智慧城市”的技术手段将城市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对象有机的连接在一起,为城市智慧化发展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
(4)扩展性。“智慧城市”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通常面临着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同城市特色区别对待的挑战。因此,“智慧城市”的可扩展能力是一个核心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技术持续进步以及未来应用环境和目标的变化,做好基础性硬件与软件支撑平台的建设、共性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升级、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保证智慧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不断调整和自我完善,满足不断变化的各类需求。
(5)兼容性。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城市具有不同的发展水平,所涉及的产业也多种多样,建设目标也不尽相同,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技术手段多样,应用水平不一致等困难。因此,智慧城市建设需要重点考虑不同应用领域和技术手段的兼容性问题,要统筹考虑,避免各自为政,最大兼容性就是统一标准规范体系。
(6)安全性。信息安全一直都是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障数据和服务的安全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前提。不仅要实现政务业务标准化、一体化,而且还要实现电子技术标准化、一体化和兼容国产化。前者是政府职能范畴,后者提供信息化支撑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按统一标准整合与研发可重复调用的工具类软件、业务与功能组件。
不可否认,智慧城市需涉及城市功能的各个方面,需要各种信息化子系统的支持,同时在提供智能化服务时,不可避免需要获取和存储城市管理与服务对象的各种信息,其中包含有大量隐私性较强的信息,需要进行必要的保护。“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加强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关注,从技术手段和管理上保障智慧城市参与者的隐私。
(7)规范性。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要加快建立通用的智慧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国家级“智慧城市”技术指导规范,同时推动“智慧城市”技术体系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引导“智慧城市”建设期间各方都能采用共同标准,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
此外,还应开展广泛的国际间合作,大力参与国际各类相关标准的讨论和制定,积极把握技术标准建立的话语权,引领“智慧城市”的技术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智慧城市”技术标准的国际化。
(8)先设计后建设。我国传统的信息化建设基本都是项目承建商负责设计、研发与上线实施。但在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时,将率先改变这种模式,通过邀请国家专业机构协助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设计,共同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制定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并且吸收商业公司可提供的方案中的部分合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