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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工”也有社会保险的待遇 所谓“临时工”的说法早已过时,根本不能成为工厂不为桂某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即便是“临时工”存在,工厂也应为桂某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关于“临时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已有明确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