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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我于2002年4月应聘到某公司从事保卫工作.2003年4月15日上班时因故受伤.2003年10月29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3年11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享受部分护理依赖。受伤前,我的月工资为500元:受伤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自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该公司按月给付我400元工资,以后每年年底给付补偿费4000元。协议签订后.我经过了解.觉得自己可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公司提出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以双方已有协议为由拒绝了。请问:签了协议后能否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应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