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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晋财建二[2016]82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15]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