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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建筑法規,使建设工程招投市场日趋规范,但是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导致的旧体制未能完全消除,以及新体制发展尚未成熟,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准则,很好地保证了我国建筑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也时有发生。招投标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和评标专家委员会,下面笔者将从以上四个主要参与者在招投标中扮演的角色出发来分析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工程项目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分别报批。另外还有的建设单位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从而为附属工程的规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
2.暗箱操作,度身招标
一些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谁给其好处多,就安排谁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中标。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1.弄虚作假,高资质中标
一些施工企业为了中标,违法伪造企业的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还有的投标公司在某项工程招标中资质不够,就私下挂靠到别的具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的单位从表面看具备了资质条件,但中标后实际的施工单位却是低资质或无资质。
2.相互串通,围标串标
一些投标单位临时组成投标联盟,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一起串标、围标,以此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分包、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1]
(三)招投标代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专家不专,评标不公”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有的项目在其招标或比选活动中,评标专家类型的组成不全或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及专业素质存在问题,导致最后评出的中标标底本应是废标的却中了标或属不公平报价的标底中了标。
二、我国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现状是生产力能力过剩,【1】施工单位越来越多。但与些同时,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有限,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的目标不惜以违法为代价。
2.招投标制度相对滞后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使招投标制度得到日益完善,但相对于我国招投标行业的高速发展,招投标制度还是显得相对滞后的。这就给了招投标单位许多漏洞可钻,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招投标行业的现状是招标工作业务量大而招投标主管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处罚,而对有些证据确凿的又因怕麻烦,怕影响关系,放任自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突出。
另外,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既进行管理,又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4.社会法律意识不强
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一些施工企业个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惜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对政府官员及建设部门相关领导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而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政府官员、建设单位领导忽视了法律约束,贪污受贿以谋取私利。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完善与改进对策
1.健全招投标监督体制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监督不力。鉴于此,首先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杜绝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其次,应通过加强对招投标监督部门执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最后,在我国现有招投标监督体制下,可以借鉴一下国外先进的监督管理经验,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这样便有效地预防和治理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行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也是导致招投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所以应结合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修订和完善相关招投标的法规避免同类的“钻法律空子”现象发生。通过对《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明确对涉案主体、客体及各个环节责任人实行处罚的标准,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法、程序,为相关案件的查处提供制度保证。
3.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3】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资源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如设置网络信用公开档案,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专业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相关信息记入网络信用档案,并在网络上公布。另外,设置公开举报箱,设置一定的奖励鼓励群众举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杜绝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使招投标工作者依法行事,就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者的法制宣传和教育,【4】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让招投标工作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从而形成招投标市场“有法必依”的局面,使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四、结语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总的形势是正常的,但以上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我们重视。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采取健全监督体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诗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楚天廉政网.2007年11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8.
[3] 张晓旭、赵清江:浅谈建筑材料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8月.
[4] 张广源、黎章玉、王凤超: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5年5月.
作者简介:
吴方红(1989-),男,湖北恩施人,湖北省长江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土木工程专业09级本科生。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准则,很好地保证了我国建筑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也时有发生。招投标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和评标专家委员会,下面笔者将从以上四个主要参与者在招投标中扮演的角色出发来分析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工程项目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分别报批。另外还有的建设单位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从而为附属工程的规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
2.暗箱操作,度身招标
一些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谁给其好处多,就安排谁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中标。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1.弄虚作假,高资质中标
一些施工企业为了中标,违法伪造企业的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还有的投标公司在某项工程招标中资质不够,就私下挂靠到别的具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的单位从表面看具备了资质条件,但中标后实际的施工单位却是低资质或无资质。
2.相互串通,围标串标
一些投标单位临时组成投标联盟,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一起串标、围标,以此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分包、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1]
(三)招投标代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专家不专,评标不公”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有的项目在其招标或比选活动中,评标专家类型的组成不全或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及专业素质存在问题,导致最后评出的中标标底本应是废标的却中了标或属不公平报价的标底中了标。
二、我国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现状是生产力能力过剩,【1】施工单位越来越多。但与些同时,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有限,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的目标不惜以违法为代价。
2.招投标制度相对滞后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使招投标制度得到日益完善,但相对于我国招投标行业的高速发展,招投标制度还是显得相对滞后的。这就给了招投标单位许多漏洞可钻,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招投标行业的现状是招标工作业务量大而招投标主管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处罚,而对有些证据确凿的又因怕麻烦,怕影响关系,放任自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突出。
另外,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既进行管理,又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4.社会法律意识不强
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一些施工企业个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惜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对政府官员及建设部门相关领导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而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政府官员、建设单位领导忽视了法律约束,贪污受贿以谋取私利。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完善与改进对策
1.健全招投标监督体制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监督不力。鉴于此,首先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杜绝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其次,应通过加强对招投标监督部门执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最后,在我国现有招投标监督体制下,可以借鉴一下国外先进的监督管理经验,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这样便有效地预防和治理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行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也是导致招投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所以应结合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修订和完善相关招投标的法规避免同类的“钻法律空子”现象发生。通过对《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明确对涉案主体、客体及各个环节责任人实行处罚的标准,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法、程序,为相关案件的查处提供制度保证。
3.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3】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资源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如设置网络信用公开档案,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专业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相关信息记入网络信用档案,并在网络上公布。另外,设置公开举报箱,设置一定的奖励鼓励群众举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杜绝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使招投标工作者依法行事,就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者的法制宣传和教育,【4】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让招投标工作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从而形成招投标市场“有法必依”的局面,使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四、结语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总的形势是正常的,但以上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我们重视。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采取健全监督体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诗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楚天廉政网.2007年11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8.
[3] 张晓旭、赵清江:浅谈建筑材料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8月.
[4] 张广源、黎章玉、王凤超: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5年5月.
作者简介:
吴方红(1989-),男,湖北恩施人,湖北省长江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土木工程专业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