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因此,相关招投标人员一定要加强重视,要提高保密意识,完善相关机制,并加大查处力度,从而维护招投标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文章就此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分析,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招投标;商业秘密;保护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0-0335-01
前言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保密信息,这些信息关系到各方利益,因此,招投标保密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是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氛围的重要手段。
1 商业秘密的基本涵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指的是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不为他人所知的商业信息,除了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经允许不能够使用这些信息,一旦使用就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1 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也就是说不能是从公开的渠道获悉的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非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1.2 实用性
商业秘密同其他的理论成果根本区别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者是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是将来能够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1.3 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指的是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主要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1.4 价值性
价值性指的是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2 电网企业招投标保密管理工作的背景介绍
当前的电网企业年均集中采购金额可以达到100亿元以上,并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多,项目也较多。其中,以招投标形式采购的数量达到了90%以上,过程中涉及招投标双方的企业秘密,所以,保护商业秘密是招投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若招投标保密工作不到位,泄露了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就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尤其是电子招投标的兴起,招投标信息在存储和传递的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病毒的攻击,从而导致信息被泄漏、删除、改写或者是被盗,从而为招投标保密工作帶来潜在的危机和风险。
为了规范招投标采购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杜绝招投标工作中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电网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保密措施、创新保密工作理念,为企业提质增效、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 保护商业秘密特色管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3.1 招投标法律法规与业务流程全面对接
招投标过程属于多流程、多环节的系统性工作,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管理就成为招投标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公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拆分匹配至招标准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和档案整理六大环节(又将其细化为15小项,115个流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和法律法规的匹配(100%全覆盖)。这使得岗位职责更加的明确,法律条文也更加直观,信息传递、更新更加及时,增强了保密管理工作的可视化程度和精益化管理水平,避免了纸质化和指令性交流方式带来的信息传递失效和管理决策滞后的问题,形成了责权利对等的保密管理体系,填补了国内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全面对接的空白,同时也确保招投标工作在遵纪守法以及标准化流程的规范下进行,规避了廉政风险的发生。
3.2 加强招投标失泄密的风险防范
在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其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经常发生,主要原因就是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相关的从业人员没有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国网电力企业需要以招投标流程为核心,进行失泄密风险点梳理,明确流程环节中风险点,并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风险识别任务相匹配,使每个风险点对应的流程职责落实到岗位角色,创建招投标失泄密风险库,保护商业秘密案例库、编制招投标管理流程操作手册,提高招投标业务人员的风险识别意识和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风险预测、防控能力,国网电力企业还需要以评价基地为依托,搭建保护商业秘密公开展示平台,并形成以招投标风险库、保护商业秘密案例库、招投标管理流程操作手册为核心的招投标保密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从而有效降低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
4 对招投标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4.1 经济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一般认为,1993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系我国法律首次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该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25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究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诉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是招投标中利害人可以选择的重要法律手段。
4.2 刑事法律保护
在刑法法律的内容中,对于侵犯招投标秘密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不枉不纵。具体到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是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底信息的;第二,披露、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行为获取标底信息的;第三,滥用合法获取的标底信息的,均符合《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网电力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招投标秘密信息泄露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商业秘密泄露,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企业需要提升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相关部门还要为供应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进而提高企业的精益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韦明.浅谈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J].中国招标,2011(19):13-15.
[2] 刘权坤.论我国对招标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6):22-27.
[3] 侯伟,东纯海,史嫣,宋健,郭亮,张娟,杨骁.大型电网企业招投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创新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02):108-109.
[关键词]招投标;商业秘密;保护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0-0335-01
前言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保密信息,这些信息关系到各方利益,因此,招投标保密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是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氛围的重要手段。
1 商业秘密的基本涵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指的是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不为他人所知的商业信息,除了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经允许不能够使用这些信息,一旦使用就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1 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也就是说不能是从公开的渠道获悉的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非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1.2 实用性
商业秘密同其他的理论成果根本区别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者是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是将来能够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1.3 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指的是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主要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1.4 价值性
价值性指的是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2 电网企业招投标保密管理工作的背景介绍
当前的电网企业年均集中采购金额可以达到100亿元以上,并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多,项目也较多。其中,以招投标形式采购的数量达到了90%以上,过程中涉及招投标双方的企业秘密,所以,保护商业秘密是招投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若招投标保密工作不到位,泄露了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就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尤其是电子招投标的兴起,招投标信息在存储和传递的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病毒的攻击,从而导致信息被泄漏、删除、改写或者是被盗,从而为招投标保密工作帶来潜在的危机和风险。
为了规范招投标采购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杜绝招投标工作中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电网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保密措施、创新保密工作理念,为企业提质增效、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 保护商业秘密特色管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3.1 招投标法律法规与业务流程全面对接
招投标过程属于多流程、多环节的系统性工作,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管理就成为招投标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公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拆分匹配至招标准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和档案整理六大环节(又将其细化为15小项,115个流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和法律法规的匹配(100%全覆盖)。这使得岗位职责更加的明确,法律条文也更加直观,信息传递、更新更加及时,增强了保密管理工作的可视化程度和精益化管理水平,避免了纸质化和指令性交流方式带来的信息传递失效和管理决策滞后的问题,形成了责权利对等的保密管理体系,填补了国内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全面对接的空白,同时也确保招投标工作在遵纪守法以及标准化流程的规范下进行,规避了廉政风险的发生。
3.2 加强招投标失泄密的风险防范
在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其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经常发生,主要原因就是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相关的从业人员没有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国网电力企业需要以招投标流程为核心,进行失泄密风险点梳理,明确流程环节中风险点,并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风险识别任务相匹配,使每个风险点对应的流程职责落实到岗位角色,创建招投标失泄密风险库,保护商业秘密案例库、编制招投标管理流程操作手册,提高招投标业务人员的风险识别意识和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风险预测、防控能力,国网电力企业还需要以评价基地为依托,搭建保护商业秘密公开展示平台,并形成以招投标风险库、保护商业秘密案例库、招投标管理流程操作手册为核心的招投标保密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从而有效降低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
4 对招投标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4.1 经济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一般认为,1993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系我国法律首次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该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25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究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诉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是招投标中利害人可以选择的重要法律手段。
4.2 刑事法律保护
在刑法法律的内容中,对于侵犯招投标秘密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不枉不纵。具体到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是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底信息的;第二,披露、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行为获取标底信息的;第三,滥用合法获取的标底信息的,均符合《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网电力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招投标秘密信息泄露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商业秘密泄露,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企业需要提升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相关部门还要为供应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进而提高企业的精益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韦明.浅谈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J].中国招标,2011(19):13-15.
[2] 刘权坤.论我国对招标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6):22-27.
[3] 侯伟,东纯海,史嫣,宋健,郭亮,张娟,杨骁.大型电网企业招投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创新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02):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