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冲突治理的绩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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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当前社会的公共冲突治理中,呈现出短期缓解与长效化解两种较有差异的绩效。为解释这种差异性,本文提出了治理规则的“生产-执行”分析框架, 并对三个社区的案例过程及其效果展开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在公共规则的生产和执行过程中,第三方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影响规则认同度和违规行为的监督效度,引发了不同的规则实践形态。第三方对规则生产和执行的包揽或介入,利益相关者的规则认同较低,且监督乏力,会出现短期有效执行,长期则冲突去而复返;当利益相关者自主开展规则的生产和执行,则会形成高度的规则认同和有力的监督,实现冲突的长效治理。
  关键词: 社区;公共冲突;治理;规则
  一、 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我国社会利益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结构也日益多元,各类社会矛盾冲突层出不穷,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更是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聚集地[1],多样化的冲突频频发生,屡见报端,如广场舞扰民冲突、为抢占车位大打出手事件为代表的社区停车冲突等。社会冲突频度和强度的上升态势,影响广大社会民众合法利益诉求和权利的维护,以及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将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作为城乡社区治理“六大能力”建设之一[2]。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3]。治理社会冲突、实现社会稳定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公共冲突是事关公共利益的冲突,其引发事项或者直接就是公共事项,或者是引发公共影响的非公共事项[4]。涉及全部或相当部分社会民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消除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对立,实现利益共融,对于社会治理的平稳、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然而,很多社会公共冲突的治理陷入了“反复治,治反复”的怪圈,即经过治理,冲突会得到暂时控制,而一段时间后又出现反弹,反复治理,去而复来,痼疾难除。与此相反,一些公共冲突的治理,却能真正变短兵相接为长期和合共融,同一冲突极少再次发生。为什么两者之间的治理绩效会存在显著的差异呢?
  学界研究公共冲突主要集中于原因、功能、演变趋势、治理路径等方面[5],对冲突治理的绩效关注较少。既有冲突理论主要从冲突治理的干预方式[6]、冲突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7]、冲突治理的规则三个角度探讨了冲突治理绩效差异产生的原因。Blare H. Sheppard与John W. Minton 等人认为,当作为冲突管理者的第三方运用正式权威决定冲突如何解决时,可能使冲突暂时平息,却很难使冲突双方真正和解,一定条件下冲突会再次爆发[8]。而避免权力的直接介入,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化解冲突,才能使分歧得到根本消除,实现和解。权力对于冲突的介入方式影响冲突主体的公平感及相互间信任关系的建立,由此产生了时效不同的冲突治理效果。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也影响冲突治理的绩效, Mohamad G. Alkadry在建设性冲突理论(Constructive Conflict)的释述中指出,治理过程的公民参与可以使公民和管理者一起重新定义和再定义治理过程,共同建构和实施有效的公共项目,此过程可以消解政府和公民间的沖突[9]。JT Ettling和AG Jago的研究表明,当组织成员发生冲突时,群体决策比其他参与性较少的方法,更能有效地化解冲突[10]。通过对回迁社区房屋质量冲突、环境冲突、邻避冲突等具体领域的探讨,不少学者发现利益相关者对于冲突问题决策过程的低度参与,会使其产生低度决策认同,造成冲突的再生产[11]。利益相关者的知识和信息影响冲突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认同度,最终导致了冲突主体在相关决策方案执行方面的差异性。
  此外,部分研究将冲突治理视为生产规则以协调相关主体行为的过程,具体考察所生产规则的性质、产生和实施方式、设计原则等对于冲突主体行为的影响。劳资冲突研究认为劳资集体协商不仅是讨价还价的经济行为,也是制定规则约束劳资双方行为的过程,劳资冲突能否得到长效化解,与集体协商所产生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强弱程度密切相关[12]。罗伯特·C·埃里克森认为,关系紧密的群体可以生产出协调其相互间行为的福利最大化规范,这种低成本的非正式规范比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更能有效化解纠纷,实现群体生活的秩序[1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多种公共池塘资源使用冲突的研究表明,冲突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取决于规则的设计能否满足明确界定资源边界和使用成员、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14]等8项原则。
  客观上看,权力主体干预方式视角和利益相关者参与视角,都侧重于考察冲突解决方案的决策过程及结果(决策质量、公平性等)对冲突主体心理及行为的影响,较为忽略决策执行因素对于冲突主体行为的影响。规则视角除重视规则的生产过程,也关注规则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惩罚对冲突治理绩效的影响,但其缺陷在于多针对单个具体领域的冲突治理效果进行阐述,缺乏能够涵盖多种冲突类型的较为整体性的分析框架,如奥斯特罗姆建构的公共冲突治理绩效的规则分析框架,适用于解释小型公共资源使用冲突这一特定冲突的治理绩效。而从冲突产生的原因看,我国公共冲突的类型不仅包括资源竞夺,还包括特定群体行为的负外部性所导致的公共冲突,如广场舞扰民等,所以对于中国多样化的公共冲突的治理效果而言,解释力具有相当的局限。
  再者,规则视角对于规则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内在机理的阐释侧重于理性算计因素(对遵守规则、违规的收益和成本计算)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规则认同等社会心理因素对群体成员行为的作用。且规则视角对于冲突治理绩效差异性的关注,主要在于冲突得到化解和不能化解两种极化的现象,无法对中国冲突治理中出现的“去而复来”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相对于前两种视角,规则视角的冲突治理绩效研究,更有利于从利益相关者行为逻辑出发,洞察不同冲突治理效果产生的微观机理。   为理解中国社会公共冲突治理的绩效差异,本文尝试建构公共规则“生产-执行”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此框架下利益相关者和第三方多样角色关系的探讨,阐释不同的规则生产和执行过程对于利益相关者规则遵守行为的影响,揭示公共冲突治理绩效产生的内在逻辑,并以社区公共冲突治理的比较案例研究予以初步验证,以期推进既有关于冲突治理的理解。
  二、冲突治理规则的“生产-执行”框架
  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来源于多元的、相互交叉的规则体系(及其变迁),来源于社会行动者为采用、发展或改变规则体系而进行的不同取向努力的聚合[15],行动者对于指导其行为的规则的不同理解和偏好,导致其采取不同利益取向的行为选择进而引发冲突。规则作为关于必须、禁止或允许采取某些行为,以及相关奖惩的规定[16],对行动者的行为起指导、协调、约束作用,社会的有序运行依赖于社会规则体系的构建和运转。冲突治理实质是调节各方行为的、共享的社会规则或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和执行。冲突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社会规则的运行效果,即其对行动者行为的实际约束状况。
  所建构的新的社会规则体系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進共同遵守规则的合作行为,取决于所建构规则或规则体系能否在价值上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承认和肯定[17],这与规则生产过程、利益相关者和作为第三方的外部权威主体的关系密切相关。与权威主体强加的外部规则相比,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定的内生规则将产生更高的合作水平[18]。规则的生产是考察规则实际效用的重要维度。
  每一位受规则约束的行动者都面临着“搭便车”的诱惑,规则普遍遵守不仅需要利益相关者对规则的价值上的认可,还需要强有力的规则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规则执行过程的行动主体是利益相关者,还是具有权力的第三方主体,对规则执行的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规则内生且由内部人员执行,其结果通常比外生且由外部权威机构执行的规则更有效[19]。规则的执行是理解规则作用效果的另一重要维度。
  规则的生产和执行是冲突化解的核心,冲突治理绩效受两个过程的共同约束。本文以公共规则的生产和公共规则的执行为维度,建立起理解不同公共冲突治理绩效的统一的分析框架。公共规则的生产是利益相关方自身或在第三方干预下达成规则共识的过程[20]。公共规则的执行是利益相关方或第三方为实现规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进行的规则实施和监督、制裁活动。
  公共冲突治理过程的规则生产和执行主体具有多元性,除利益相关者外,也包括与冲突问题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第三方是居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冲突主体之外的,试图通过介入、仲裁等方式帮助他们化解冲突的一方[21],可以是权力主体、社会组织或有声望的个人[22]。公共冲突治理过程的第三方多为权力主体,本分析框架内的第三方也主要指作为权力主体的第三方。社区公共冲突中第三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居委会等。
  在规则生产和执行两个维度下,根据第三方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不同,社会公共冲突的治理可以分为第三方包揽型、第三方介入型、利益相关者自主治理型三种类型(见表1)。
  表1  公共冲突治理绩效的分析框架
  第三方包揽型公共规则的生产和执行均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方以既定的正式规则(如法律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社会习俗)为基础,提出协调双方利益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公共规则,并负责实施规则,监督规则执行状况,对遵守规则的行为进行奖励或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此类型的基本运作流程是:第三方制定规则——通知相关者执行——不执行规则——强制执行——强制松懈——违规——冲突反复。利益相关者没有参与公共规则的制定,缺少对规则的认同[23],仅是被动的接受者、服从者,其遵从规则的行为是迫于权威主体的压力做出的暂时妥协,一旦权威放松其强制,就易出现违背规则的行为。
  公共规则要发挥其真正的约束力,就必须得到有力的执行。第三方作为公共规则的实施主体,由于资源、组织、信息有限等原因无法及时、长期对冲突主体的规则执行情况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并对违规者进行适度的惩罚(批评教育或采取强制措施),部分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个人利益会无视公共规则,采取逃避责任的机会主义方式,不受约束的行动的结果就是公共秩序的混乱。部分人因为不遵守规则获得了更多的个人利益,其他人却因此而利益受损,致使原本按规则行事的人也会相继不再遵从公共规则,最终再次引发公共冲突。
  第三方介入型是第三方协助冲突双方达成冲突主体所共同接受的公共规则。由于公共规则的生产过程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相关利益主体对此规则具有一定的认同,其在规则制定后的初期会依规行事。然而,第三方介入下形成的公共规则,多是于冲突主体权威压力下,以损失其部分利益为代价做出的被迫让步,而非理解、尊重他人利益基础上,对公共规则的自觉认可和接受,规则并未获其深度认同。从长远来看,冲突主体自然不具有自觉遵守规则的内在动力。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不会如约长期按照规则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而第三方大多无力对冲突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致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致使冲突再起。
  利益相关者自主治理型是冲突主体在中立第三方的引导下,或自发就冲突问题的解决充分表达意见、看法,形成一致同意的公共规则,并自行组织实施,规则生产和执行过程皆由利益相关者主导。这与第三方主导之不同在于,利益相关者主导的规则共识达成的过程,发挥作用的不是强制性权力,而是基于共同利益目标而提出的更具建设性的观点的力量,参与者对不同观点和理由进行充分交流和衡量之后,自愿修正各自的观点意见,形成一致同意的公共规则。此公共规则既不是源自支配控制,也非妥协退让的结果,而是利益的融合统一[24],是使冲突双方都能实现各自利益的创造性选择,获得了参与者的高度认同,因而可以得到较持久的遵守。此外,冲突主体自主控制的规则生产往往要经过反复的博弈,由此而形成的共识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更加成熟的、共同认可的一致意见[25],进一步促进了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共规则的持久遵守。   相比外部的规则执行主体,利益相关者作为自己规则的执行者的优点在于,通过群体力量对违规行为进行较为及时的劝导和纠正,且对于规则执行过程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商讨出应对办法,通过集体行动使问题得到解决。自主执行规则的过程也是规则认同不断强化的过程,有助于增进规则维系的长久性。
  三、 规则多样性的治理绩效及差异逻辑
  公共冲突的治理是公共规则的建构和运行过程,冲突治理的绩效与公共规则能否得到普遍遵守密切相关,规则的遵守程度与规则的生产和执行过程、第三方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紧密相连,此种内在逻辑关联在社区公共冲突的治理实践中具有深刻的呈现。
  1.第三方包揽型
  HJ社区的一些居民在社区公共绿地毁绿种菜,环境日益恶劣,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间矛盾重重,投诉不断。为解决此问题,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拟定并公布了《HJ社区毁绿种菜集中整治通知》:社区公共绿地依法为全体业主所有,私自种菜侵犯所有业主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社区内不得破坏公共绿地种菜;已有社区菜地需在一周内自行清理,逾期则将一律强制清理;复绿后发现再次毁绿将强制铲除等。然而,私自种菜居民收到整治通知后,多不以为然,表示坚决守卫自家菜地,“我这菜地是私家菜园,别人不能强行铲除,要铲就从我身上踏过去”。社区毁绿种菜整治通知由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单方面拟定,缺乏种菜居民这一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所以种菜居民不认可强制要求其清理菜地的规定,拒不采取自行铲除行动,并做好保卫自己菜地的准备。
  一周之后,居委会等依照先前所发通知的规定,分成四个小组联合行动,对居民没有自行铲除的菜地进行集中清理。强行清理行动一开始,就有居民挡在菜地前面强力阻止,并提出“社区那么多人种菜,凭什么先从我家的铲起”。对于此类抵抗,居委会等态度强硬,尽管遇到种菜居民的阻挠,社区40多户菜地最终成功铲除。然而,好景不长,几天后又有居民开始翻土播种,居民间冲突再起,居委会继续上门劝导、铲除,可是此处刚铲另处又种,“居民像和我们打‘游击战’,我们今天刚鏟还没来得及补绿隔日又种”①,毁绿种菜成为顽疾,由此引发的居民冲突难以得到根本化解。社区菜地整治规则执行过程所遇到的抵制行为,进一步凸显出此整治规则缺乏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居委会等强制铲除菜地所获的短暂成效在于种菜居民的被迫让步,而非自愿行动,所以集中整治过后,部分居民毫不理会禁止社区种菜的公共规则,重新开始种菜,再次引发冲突。
  此外,集中整治后,公共规则的日常执行主体主要是居委会、物业,缺少被赋权的、组织化的居民的参与,前两者在信息不充分、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无法对公共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使得社区种菜治理陷入“种-铲-种”的循环,毁绿种菜产生的公共冲突仅会暂时缓解,难以得到根治。
  2.第三方介入型
  广场舞噪音扰民是居民与居民间常发的公共冲突。BA社区居民楼下每天都有多支广场舞团队活动,音响声音大且每天很晚才结束,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和学生学习,居民多番下楼劝说也无用,其与广场舞团队间的冲突不断升级。居民要求居委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冲突。居委会出面劝说广场舞团队不要在居民楼下小广场活动,而广场舞团队认为锻炼身体是自己的权利,社区周围又没有其他合适的场地,只能在此锻炼,不愿改变地点,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广场舞团队僵持不下。最后居委会工作人员提出若不更换地点,必须降低音响音量和缩短活动时间,考虑到若不退步也无法正常活动,各支广场舞队伍便勉强答应。音响音量降至“6”,每天晚上不超过9点成为社区广场舞公约。此公共规则得到广场舞团队一定程度上的认可,能够对其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在一段时间内居委会没有收到广场舞扰民的投诉。
  然而,不到一月,广场舞扰民现象又出现,居委会不得不再次出面劝导②。广场舞团队接受规则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迫退让,承诺缩短活动时间、降低设备音量仅是其缓和与居委会、居民间矛盾紧张状态的权宜之计,因而不会长期自觉遵守与维护,一旦外部监督缺失,便会不再履行规则赋予的责任和义务[26],并做出背离规则的行为,再次引发冲突。受不完全信息的影响,第三方主体不能对广场舞团队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从而无法阻止冲突的再次出现。
  3.利益相关者主导型
  JM市LH社区是一老旧社区,所辖小区没有物业,停车秩序混乱,影响居民正常出行,并经常发生车辆车胎被扎的现象,纠纷不断。车主们迫切希望有人帮助他们管理停车秩序,也愿意负担由此产生的成本。社区卫生自管组的老人们发现车主这一强烈需求后,在居委会的引导下,以“民事民议、民事民决”为原则,召集所有车主开展社区停车自治问题讨论会,与会车主就停车位规划、停车场收费、停车位分配、停车费使用管理、停车场管理等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社区停车自治公约(见表2)。化解社区停车纠纷的公共规则是获参与者集体认同的公共选择,参与的车主和自管组成员愿自觉遵从。
  表2  LH社区停车自治公约
  根据商定的公共规则,自管组成员和社区工作者分组包户对种菜居民做工作,最终车主、自管组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行动成功铲除了社区菜地,并清理了社区其他违法建筑,使可规划的车位数量达120个。经社区协调,政府出资对路面进行了硬化,交警部门进行了停车位划线工作。停车位划好后,自管组组织收取停车费和电费,按照缴费顺序和停车便利性有序划分了车位,缴费车主按车位所标车牌号有序停车。自管组成员如约用第一年的停车收益安装了监控,相继用第二年的停车收益安装了道闸,并进行日常管理。
  针对少数未参与停车自管规则制定、不遵守公共规则缴停车费的车主,经车主们和自管组集体协商决定,自管组统计出不遵守公共规则的车主名单和电话后,由缴费车主逐个联系解决不缴费问题。车主们对违规车主态度强硬,表示“停车场是用我们的钱建的,你不缴费你就把车开出去”③,面对群体压力,几个不缴费的车主也依规缴费停车。   停车自管的优点不仅在于车主对于自主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则具有高度认同,还在于其对规则实施的参与,对违规停车的车主形成群体压力,迫使其遵从群体规范,消除了“搭便车”行为,保障了公共规则得到共同遵守。2015年至今,LH社区停车自管已持续三年多,实现了停车冲突的长效治理。利益相关者对公共规则制定和执行的参与有效解决了停车乱象引发的居民冲突,促进了社区和谐。
  4.治理绩效的差异逻辑
  社区毁绿种菜、社区广场舞噪音扰民、车辆乱停等引发的公共冲突常发于社区,然而此类冲突的治理效果却出现了鲜明的差异,多数治理行动效果不佳,冲突反复发生,仅有少数案例取得了持续性效果。对上述三种典型社区公共冲突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阐释这种绩效差异产生的原因。
  HJ社区治理社区菜地的公共规则生产过程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由居委会等第三方主导,诸多种菜居民对此规则并不认同,所以多数在收到自行清理菜地通知后,并没有自觉开展行动,最后迫于居委会等联合铲除菜地的压力,才勉强服从,这就为几天后居民重新开始种菜埋下了伏笔。此外,居委会的强制执行,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种菜居民对于强加于其身的外部规则的排斥,加之居委会无法实施实时监督,社区居民种菜的行动再次出现,并诱发社区诸多矛盾。
  与社区菜地治理案例不同,广场舞扰民治理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共规则的制定,该规则尊重了广场舞群体的利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接受并按此约束自身行为,然而此公共规则是第三方(居委会)介入下的让步妥协,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若缺乏有力监督,原本按规则行事的群体很可能违反规则,使得居民与广场舞团队间冲突再起。
  相比前两个案例,LH社区停车冲突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长效,关键在于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广大居民对于公共规则生产和执行过程的广泛参与。居民在公共规则形成和运行中的积极参与,使这种规则更易获得深度的认识、理解和认同。主体在参与塑造和实施规则的过程中,已将自身的情感、经验和信念融入其中,规则表达了他们的利益需要,体现了其信念。同时,对规则的维护和发展强化了其对规则的认同[27]。此外,規则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形成组织化力量,通过集体行动,对违规行为进行较为及时的劝导和督促,并对无视公共规则的个体形成群体性的外在压力,迫使所有群体成员一起遵守规则,对规则实施的参与也深化了群体成员的规则认同。
  四、 规则自主:公共冲突的治理之道
  公共冲突的治理绩效影响着居民权利的实现和社会和谐稳定。理解不同公共冲突治理绩效产生的原因,对于提高公共冲突的预防和化解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公共规则的生产、公共规则的执行为维度,建立起理解公共冲突治理绩效的分析框架,根据两个维度下第三方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将公共冲突治理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三方包揽型、第三方介入型和利益相关者自主治理型。社区公共冲突治理的案例比较研究表明,公共规则的生产完全由第三方进行,并由其强制实施规则,一般会产生较快冲突治理效果,然而反复的可能性较大;第三方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进行规则生产,由第三方组织规则实施,仅能够实现暂时的稳定,冲突也得不到长效治理,条件适宜时冲突将再次出现;冲突主体自主制定公共规则并执行则会使冲突得到持久的解决,极少反复。
  公共规则的生产和执行过程第三方和利益相关者关系,与冲突治理绩效(规则遵守状况)间的内在逻辑在于,第三方对公共规则制定过程的主导或部分介入,都将使利益相关者产生较低的规则认同,直接导致冲突主体对于规则的策略性遵守,即当外部监督强度大时遵守规则,一旦外部监督减弱随即违背规则行事,而第三方在提供监督和惩罚方面存在的限度,使这种策略性遵守成为可能,所以冲突会出现短暂缓解而后重复出现;利益相关者对规则生产过程的主导则可以使其产生高度的规则认同,促使其愿意较为长期地依据公共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相关利益主体对于公共规则实施过程的广泛参与,不仅能够提供有力的监督还能强化规则认同,促进人们对于规则的持续遵守。
  图1 公共规则的“生产-执行”与冲突治理绩效
  冲突治理的公共规则“生产-执行”模型为理解转型时期不同场域、领域的公共冲突的治理绩效提供了统一的分析框架,但在解释权力主体与公民间公共冲突时,需要对两维度下的主体及其角色关系做适用性修正。此外,对冲突再生产频率方面,公共冲突治理绩效差异微观逻辑的阐释弥补了既有解释的不足。
  公共规则的“生产-执行”与冲突治理绩效间内在逻辑的揭示,对于公共冲突治理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公共冲突的长期有效治理有赖于获得利益相关者集体认同的公共规则体系的建构和运行,这需要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公共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在参与中凝聚共同利益、形塑规则认同,在认同的基础上自觉遵守规则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并通过积极的维护行动促进规则的有序、持续运转。如果冲突治理主体轻视利益相关者的规则生产和执行能力,忽视其在规则形成和实施过程的主体性,则将会造成居民对规则的策略性遵守,难以真正树立居民的公共规则意识,由此导致诸多冲突反复治理、反复出现,无法得到根治,陷入冲突治理的低效状态。
  实现公共规则的自主决策和执行,需加强协商民主机制建设、促进公民的组织化参与。吸纳多元利益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与其相关的公共问题讨论,形成公共决策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能够协调利益分歧,使参与者达成符合公共利益的、被广泛接受的共识。加强公共冲突治理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对协调相互间利益关系和行为的公共规则及其执行的看法,在沟通和理性说服中调整各自偏好,最终使相互冲突的规则偏好得到整合[28],形成一致认可的公共规则,并促成集体行动的产生。
  公共规则的自主供给与实施需要以特定的自组织为载体。引导与冲突所涉公共问题相关的公民组织起来,自主组织公共议题的协商,共同探讨增进其共同利益、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规则体系,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自行组织落实,是使公共规则发挥最大的效能,实现公共秩序的长久维护的重要条件。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三方包揽型、第三方介入型和利益相关者自主治理型三种不同的冲突治理类型,在具体的冲突情境中各有优势和限度,前两种类型虽易出现冲突反复现象,却能使冲突较快平息,防止冲突的扩散和升级,所以对于三者治理绩效差异的分析并不否认前两者在特定情境下的积极作用,如何协调三种公共冲突治理类型的关系,是有待建立理论分析框架,进行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注释:
  ①案例来自HJ社区访谈资料。
  ②案例来自BA社区访谈资料。
  ③案例来自LH社区访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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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2018年3月,包含市场综合监管在内的总体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已徐徐拉开。但综合监管的本质含义是什么、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方向在哪儿?这些仍是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综合监管的历史演进和监管架构方面的实证分析,提出我国在施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时,应当逐步摒弃政府直接全面监管的传统思维,加强市场综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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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克思思想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出多维的视角与问题域,其中,批判理论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构成马克思思想的灵魂,呈现出马克思辩证法的革命性。因此,关于马克思批判理论的研究既是研究其思想整体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入理解辩证法的重要突破口。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同样是一个整体,其中包含了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形而上学批判,二者处于统一关系中,二者的统一在文本里出现了三次,这三次统一极为鲜明地阐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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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增强学習本领,推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大国,提高执政能力。本文讨论如何通过学习成果测评工具的开发,找出学习型组织建设的差距,提高组织学习效率,打破思维边界局限性,建设新型组织文化,克服官僚滞阻,推动组织创新。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文章使用改进版的国际前沿“学习型组织调查问卷”,对北京市Y区负责学习型公共组织建设工作的主要干部进行问卷调查,从“接纳差异”“反思时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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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范畴,问责对实现责任政治至关重要。政治问责作为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政治问责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之相比,国内的相关研究则较为薄弱。系统梳理、归纳与评述近三十年国外政治问责研究的新进展,对推动中国政治问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尤为重要。总体来看,国外政治问责研究较为全面与深入,对政治问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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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城市乡镇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和编制状况是透视其公共服务人员和编制规模的一个重要窗口。文章以上海市P镇的11家事业单位为例,描述其编制和人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客观环境的变化、主观层面的冲动和结构不合理等角度对超编的原因进行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超编、完善基层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大城市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超编;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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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政治变迁的基本形态,“政治发展”与“政治衰败”本为硬币之两面,但在理论研究中却呈现出重前者而轻后者的现象。政治发展研究笃信先发国家的成功经验,内在地认为可以凭此避免政治衰败,一枝独大的民主化范式即倾向于认为西方民主化道路是后发国家通向“善治”的唯一途径。民主化范式内含着经济发展、精英政治、民族国家建构、民主巩固及其与民主化关系等四大命题。然而,理论与现实的张力反映出该范式存在“线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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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将上海自贸区改革发展中的风险管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制度化的视角进行审视,本质上是要解决自贸区开放制度下如何平衡开放、政府治理和核心利益保障的关系。文章从分析自贸区的法律制度调整导致的不确定性出发,提出以平衡和谐原则作为风险规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实现自贸区开放和管制并举的改革举措。  关键词: 自贸区;规制;核心利益;平衡和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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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有企业与政府间的互动关系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关键之一。国有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环境政策的主要承接者,其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到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但目前学界对此研究相对较为缺乏。通过论述华北地区S市L热电厂在建立与运行过程中在环保方面的举措以及与各级政府部门的互动,发现对国有企业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则可以归结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量、以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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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影响医患冲突升级的主体可以分为当事方和第三方两类。当事方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当事方和间接当事方。第三方可以分为中介第三方、媒体第三方和旁观第三方。本文基于2002-2016年发生的150起医患冲突案例,分析了医患冲突升级过程中各类主体的作用频数和作用方式,并发现间接当事方的作用频数超过了直接当事方,旁观第三方的作用频数超过了中介第三方和媒体第三方。医患冲突的有效治理要综合考虑各类主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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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不仅对中国宏观经济有着巨大影响,也给中国医疗费用支出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挑战。文章梳理老龄化与医疗服务费用的既有文献,提出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医疗费用关联影响的应然性。通过建构关联模型,借助于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1)65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和人口抚养比均对人均门诊费用产生显著性的正向影響,但对人均住院费用尚无显著影响;(2)人均GDP、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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