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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已经历了三个时代:第一,清末民初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西方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吸纳,其中含有对法哲学问题的初步思考,如梁启超在1902年所写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就采用了日语的“法理学”名称,并于1904年在《新民丛报》第四卷第5—6期发表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主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文”的解释,而且包括法文以外的法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