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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分别于3月5日和3月3日在京开幕。今年“两会”期间,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预计也将提请审议。
这次刑诉法大修涉及原有法条过半条文,内容覆盖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这将有效弥补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陆续暴露的刑诉制度、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体现和落实宪法载明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核心要义。
刑事法治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既关系到公权力的内部调整,又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公民权利对国家强制力的规范与限制。因此,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刑事司法水平的不断提升,极大关切到当代中国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逐渐滞后于形势变迁。作为例证,16年间不时曝出的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固然不无孤立因素掺杂其间,但其背后颇为相类的制度性诱因显然更需施以斧钺。
重打击轻保护,这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结果性偏差,归其根源,在于长期形成的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思维定式。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当人们确信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才能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才能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所幸通过试错,历经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规范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如进一步从程序的角度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等等。不过在此之外,不乏意见认为,“两会”期间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仍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和必要,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于这些意见,希望身负代议之责的代表、委员们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尽可能多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只有这样,以刑诉法修改为代表的我国法治文明进步才能如著名格言所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这次刑诉法大修涉及原有法条过半条文,内容覆盖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这将有效弥补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陆续暴露的刑诉制度、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体现和落实宪法载明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核心要义。
刑事法治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既关系到公权力的内部调整,又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公民权利对国家强制力的规范与限制。因此,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刑事司法水平的不断提升,极大关切到当代中国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逐渐滞后于形势变迁。作为例证,16年间不时曝出的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固然不无孤立因素掺杂其间,但其背后颇为相类的制度性诱因显然更需施以斧钺。
重打击轻保护,这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结果性偏差,归其根源,在于长期形成的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思维定式。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当人们确信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才能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才能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所幸通过试错,历经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规范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如进一步从程序的角度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等等。不过在此之外,不乏意见认为,“两会”期间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仍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和必要,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于这些意见,希望身负代议之责的代表、委员们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尽可能多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只有这样,以刑诉法修改为代表的我国法治文明进步才能如著名格言所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