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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来的状况表明,偏颇的立法是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回溯性考察可以发现:各方利益博弈的不充分与策略选择的非制度倾向、立法机关权衡利益的偏颇是影响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整合效用的两个关键因素。为此,必须超越"行政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完善社会立法中权利配置和作为立法程序正当化装置的公民参与机制。同时,也需要一种全新的"立法者的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