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距离犯罪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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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4月18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原厦门速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励坚虚假炒汇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一审判决陈励坚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据悉,陈励坚伙同王涤等人以非法获取客户资金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行虚假外汇保证金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对被害人隐瞒交易成本,诱导其频繁交易导致被害人支付高额交易成本和遭受交易亏损,陈励坚、王涤等人利用对赌性交易非法获利3.467亿余元。
  ……
  频繁爆发的企业家犯罪现象引起了众人的关注,令常人想不通的是,站在社会创业前端的企业家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但他們为何敢于突破红线,走上了犯罪道路?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说,“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追逐企业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家的天性,但逐利的天性之下,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在企业家的圈子里,犯罪这件事,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遥远。从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到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再到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行贿案,违法企业家不分民营与国有,也不在乎犯罪前有怎样的名声与地位。触法者必受过,犯罪者必领刑。
  我们并不清楚,每天到底有多少的企业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已经突破了犯罪的底线。但最近一份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报告,揭开了企业家犯罪的面纱。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共发现企业家犯罪案例2319件,涉罪企业家2292人。也就是说,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2000多名企业家受到了刑法的制裁。
  “这是研究中心连续四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总体来说,企业家腐败案件数量和涉罪的企业家人数呈连年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递增215%,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分别为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的第一大腐败犯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告诉《方圆》记者。

中年是一道坎


  “中年危机”这个词,对于已经有些成就的企业家来说,可能意味着犯罪的危机。据《报告》显示:男,40至49岁,企业负责人,高学历,这四个关键词几乎成了大多数犯罪企业家最重要的“标签”。从统计来看,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远高于女性企业家,总体来说为4.7∶1。
  “企业家的犯罪年龄覆盖了老中青,从20岁到84岁,都有企业家的犯罪案例,但从整体来看,最高发年龄段是40至49岁。”张远煌表示,具体来看,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是50至59岁,其次为40至49岁;民营企业家的最高发年龄段为40至49岁,其次为50至59岁和30至39岁。
  张远煌进一步解释说,民营企业犯罪企业家年龄偏小,可能是受股权取得和任免方式的影响,因为民营企业家中有一部分为继受取得,不受年龄限制,因此普遍年龄较小;而国有企业家一般采取任免制,晋升都需要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所以当他们被任命为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企业家,具备犯案条件时,年龄都已经偏大了。
  “当企业家掌握一定资源和地位的时候,往往也是最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时候。” 张远煌说,在犯罪企业家的职务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占比例最高,相对于国有企业的57%,民营企业的这个比例分布更为突出,达到70%。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国有企业中的涉罪党群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比重较民营企业大,而销售(采购)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比例较民营企业小。
  例如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他于1965年出生在重庆铜梁农村,1985年考上西北工业大学,成为村子方圆几十里内的第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吴长江被分配到陕西汉中航空公司,却突然辞职南下广东创业。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和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此后的十多年,雷士照明蓬勃发展。但无限风光在险峰,无限风险也在险峰,就当吴长江走向巅峰如日中天的时候,其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罪行败露。2016年12月,吴长江经广东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
  而在学历方面,国有企业犯罪企业家的学历水平略高于民营企业犯罪企业家。《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犯罪企业家绝大部分是高中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超过90%,而民营企业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更为均匀,以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中专)学历以及初中学历为主。张远煌认为,民营企业家学历较低,而犯罪数量较多,这或许与其未在高等院校中接受法治、道德教育,因而社会责任感不足有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企业家头号“杀手”


  《报告》显示,2017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2481次。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5次,占比16.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37次,占比13.6%),单位行贿罪(188次,占比7.6%),职务侵占罪(153次,占比6.2%),受贿罪(148次,占比6%),合同诈骗罪(143次,占比5.8%),贪污罪(97次,占比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3次,占比3.7%),挪用资金罪(85次,占比3.4%),行贿罪(81次,占比3.3%)。
  其中,在企业家触犯的415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国有企业仅触犯1次,其余414次都是民营企业,“e租宝”则是较为典型的一案。“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事实上,“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
  “‘e租宝’非法集资案反映出,我国经济及政策环境的变化与企业家实际面临的刑事风险息息相关。”张远煌指出,一方面,企业家刑事风险与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经济上行、下行或转型,都可能引爆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由融资引发的法律风险即是如此。在我国,无论是通过银行贷款还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民营企业都不具备与国有企业相当的便利条件,对许多民营企业来说,民间融资几乎是唯一可行的融资手段。最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许多民营企业的资金链愈发紧张。另一方面,银行利率过低、股市低迷且风险不可控,大量民间闲置资本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急需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家集资型犯罪高发成为必然。

民营企业单位行贿比重大,国有企业受贿风险高


  《报告》显示,对国有企业家来说,腐败犯罪是其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81.3%,其中又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比重最大,同时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近年来明显上升。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认为,国有企业家相对于民营企业家具备更加优势的地位和更多的寻租机会,在这些贪腐案件中,既有自体性腐败也有结构性腐败。
  从具体罪名及其触犯频次分析,2017年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9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375次。触犯频次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136次),占比将近一半,比例远高于其余犯罪。而排在受贿罪之后的,是贪污罪(77次)和挪用公款罪(46次),两者相加亦不及受贿罪的触犯频次。这一方面表明,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国有企业家贪污的路径正在逐渐被封堵;另一方面也说明,收受贿赂已成为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最为主要的形式,只要抓住预防与惩治国有企业家收受贿赂的关键,就等于抓住了治理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牛鼻子”。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正是一个典型。2017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9万余元。后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相较于国有企业家,在民营企业家的腐败犯罪类型中,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比重较大。统计显示,国有企业家犯罪与官员腐败犯罪无异,属于权力型犯罪,而民营企业家犯罪更多与企业日常运行相关,压力型犯罪的特征比较突出。
  “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处于高位运行。四年间,民营企业家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比例达到了30.7%,罪名范围在扩张,由2014年、2015年的8个,上升为2017年的15个。”彭新林向记者介绍,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频罪名为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这五个罪名。
  2017年2月,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单位行贿案落下帷幕。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共计价值3914.83万元的财物,送给国有公司工作人员钟金松500万元人民币,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黄鸿明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在彭新林看来,单位行贿罪逐渐成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频罪名,与三大因素有关:一是民营企业因生存环境压力,不惜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二是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个人行贿向单位行贿转变,以规避行贿风险;三是对行贿的查处力度在加强,行贿与受贿一起查处的政策导向实际发生作用。
  “近年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腐败窝案被挖出,在一批政府官员落马的同时,也带出许多深陷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一批企业家,畸形的政商关系衍生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利益同盟不断被查处曝光。”彭新林说。
  此外,《报告》还发现,尽管2014-2017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人数在增长,但对腐败犯罪企业家的刑罚适用的严厉程度却在逐年下降。这表明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加大,主要体现在查处发现的力度加大而非判刑力度的加大上。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附加刑适用中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比重都小于国有企业家。这一方面跟罪名本身的法定刑设置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应当与中央出台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引起司法实践积极回应有关。

财务管理环节是“重灾区”


  实际上,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犯罪的发案环节分布都比较广泛,但较为集中的,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和贸易活动等几大环节。其中,财务管理环节更是高危刑事风险点,因为随意一个财务环节的漏洞,都可能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发生。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是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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