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们国家对林地的发展重视程度的加强,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步伐,同时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当地经济发展的步伐。然而在林场对外出租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此林地相关负责人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广西国有林场能够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对对外租地造林重要性进行分析,进而对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进行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广西国有林场;对外租地造林;重要性;存在问题;建议
国有林场作为林业发展的一种中坚力量,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不仅成为广西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广西地区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已经有151家,森林的总经营面接为146.67万平方千米,活立木总蓄积量5600多万立方米,林区的总居住人口已经达到10.3万人次,其中在职职工为2.5万人,近几年来,随着对外租地造林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增长。
1.对外租地造林重要性
所谓的对外租造林实际上主要指的是走出林场,在林场外向单位、公司、社会、个人以及集体进行土地租赁,并且与其合作进行植树造林。在进行造林过程中,主要栽种在短期内能够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的树种,举例来说,快速生长的桉树树种等。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发挥出广西国有林场在经验、管理、技术以及资金等诸多方面的优势所在,从根本上扭转广西国有林场受到林地面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对外租地造林不仅能够转变林场发展方式,而且也能够快速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
1.1租地造林
所谓的租地造林主要指的是把现有的土地租赁给单位、公司、个人、集体或者是社会,并且林地租赁方向林地所有者支付树木收购款以及一定金额的租金,同时林地租赁方才能在林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经济收益将会归租赁方所有。
1.2合作造林
合作造林主要指的是合作方以林地出资,并且林场也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出资以及进行林地经营维护,所得经济收益将会按照合作之前所商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1.3大场带小场
采取大场带小场形式对外租地造林过程中,必须要在互利互惠、平等公平、自主自愿、优化组合以及分区就近基本前提下,通过工厂加基地、机构合并、兼并重组、股份合作以及租赁林地五种主要的合作模式,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广西國有林场在区域内能够进行大发展以及大联合。
2.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
2.1营林生产受阻现象
在林地租出之后,有些村民发现林地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对比较高,从而想要夺回林地的经营权,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挠林地经营者进行正常生产;一些村民为了能够抬高林地的租金从而对经营者的生产活动进行一定的阻挠;还有些村民以林地产生的纠纷问题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阻挠。从目前广西国有地区林地对外出租的经营现状上看,大多说经营者都是以能够快速生长以及获得经济效益的速生桉为主要的经营树种,林地的经营者都是通过正规渠道与所有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才取得林地的经营权,但是林地的所有者通常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向经营者索取一定的利益,这时林场所有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去处理这些問题,从而将会对林地租赁者经营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
2.2地方势力插手木材生产销售
在进行林地木材出售过程,当地一些人通常以各种借口向土地经营者索取钱财,有些是以林地租赁合同不完善为借口向土地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有的是以新开的林地占用其他土地为接口索取赔偿;更有甚者在木材销售过程中索取过路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强行进行木材交易等等。
2.3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
第一,在进行林地场外采伐过程中,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中包括提交树木采伐申请→地方林业局相关人员进行设计→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报个给分局长进行审批→报给局长进行审批→分管副县长进行审批等等环节;第二,办理过程中耗时时间相对比较长,由于办理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从而导致办理效率相对比较低,办证所需要的时间相对比较长;第三,办理费用高低不一。在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各地区收取的费用环节相对比较多,其中包括木材检尺费、检疫费、育林基金以及伐区设计费等等,并且收费的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举例来说,在广西地区国有高峰林场,陆川地区收取的费用为23元/平方米,梧州为69元/平方米;检尺费在清秀区、兴宁区为5元/平方米,平南、灵山以及田林等地区为20元/平方米;第四,征收不合理的费用,举例来说,相关部门为派专人进行检尺也会收取一定的检尺费,在木材外调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木材外调费用等等。
2.4低改指标不足,影响备耕工作
由于低产林达不到相应的采伐指标,从而对速丰基地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性作用。目前,从广西国有林地情况上看,存在一定数量的马尾松林疏林地,在荒山中不易被开发以及利用,林地低改指标难以满足这类林地的需求情况,同时繁琐的低改指标办理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林地的利用产生严重的影响。举例来说,在高峰林场贺州造林部有着奖金2667平方千米的林地由于没有办理低改指标而无法进行林地经营;在七坡林场就有1300平方千米林地也是由于低改指标无法从进行造林。
2.5税收减免政策打消营造速丰桉积极性
林业作为国家扶持的重点产业,近几年我们国家不断的出台各种林地税收改革政策,足以体现我们国家对于林地发展的重视程度。但是,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来使得林地经营能够正常运转,而对于工业项目利税大户而言,地方政府对其的支持力度相对比较弱。
3.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建议 3.1加大林地执法力度
在进行国有林地租地造林过程中,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对林地的经营类型进行有效的核实,如果林地的经营类型是生态林,则不宜进行林地租用;第二,土地的核查权必须要明确。其主要核查内容是林地相邻的地界是否存在一定的争议性问题,林地的划分范围是否明确,一旦在进行林地租赁过程中存在着争议以及纠纷性问题,则不应该对外租用;第三,在进行国有林地对外出租过程中,必须要得到当地政府以及群众的大力支持;第四,完善林地出租合同内容,在进行林地出租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林地的单价、面积、租地范围、租地年限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内容,从而租赁双方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第五,规范林地租赁合同格式,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先關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落实租賃合同程序;第六,必须要及时进行林地施工,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林地的质量。
3.2出台与广西国有林地低产林改造措施
第一,在进行国有林地改造过程中,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速生丰产树种的相关标准,一旦发现品种不达标现象,应该严格禁止进行改造;第二,在林地改造过程中,应该允许进行主伐。尤其是广西地区国有地区林场,其隶属于林业厅的管辖范围,由于林业厅对于每个林场的具体情况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如果能够由林业厅对相关的低产林改造指标进行直接下达,不仅能够降低广西地区低产林资源的占用空间,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有速丰林基地的发展以及建设,促进当地国有林地的健康发展。
3.3国有林场场外造林进行整合
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有林地的经营以及管理成本,增强场外林地的经济效益,国有林地对场地林地的范围必须要进行重新划分,通过相互转让以及评估作价等方式对林地资源进行整合,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短期利益兼顾、长期利益、树种搭配合理以及林地相对集中的林地经营状况,使得场外林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持续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制约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经营过程逐渐完善和提升,需要有强有力的政策作为支持,从而才能实现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经营管理科学化。
【参考文献】:
[1]覃婷,陆道调,李昭虹,赵昌青.国有林场租地经营林地纠纷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对策[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S1).
[2]赵文东,覃美春.广西国有三门江林场场外租地造林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林业产业.2016(09)
[3]胡星隆,罗樊丽.跨省租地造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5(08)
[4]陈秋华.经济社会发展与广西林业改革创新[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5]朱培林,房海灵.中国林下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J].江西林业科技,2014,42(6):35-37,42.
作者简介:何秋凤(1984.9-),女,汉族,广西贵港人,大学本科,林业助理工作师,主要从事林场对外造林数据统计工作。
【关键词】:广西国有林场;对外租地造林;重要性;存在问题;建议
国有林场作为林业发展的一种中坚力量,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不仅成为广西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广西地区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已经有151家,森林的总经营面接为146.67万平方千米,活立木总蓄积量5600多万立方米,林区的总居住人口已经达到10.3万人次,其中在职职工为2.5万人,近几年来,随着对外租地造林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增长。
1.对外租地造林重要性
所谓的对外租造林实际上主要指的是走出林场,在林场外向单位、公司、社会、个人以及集体进行土地租赁,并且与其合作进行植树造林。在进行造林过程中,主要栽种在短期内能够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的树种,举例来说,快速生长的桉树树种等。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发挥出广西国有林场在经验、管理、技术以及资金等诸多方面的优势所在,从根本上扭转广西国有林场受到林地面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对外租地造林不仅能够转变林场发展方式,而且也能够快速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
1.1租地造林
所谓的租地造林主要指的是把现有的土地租赁给单位、公司、个人、集体或者是社会,并且林地租赁方向林地所有者支付树木收购款以及一定金额的租金,同时林地租赁方才能在林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所得经济收益将会归租赁方所有。
1.2合作造林
合作造林主要指的是合作方以林地出资,并且林场也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出资以及进行林地经营维护,所得经济收益将会按照合作之前所商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1.3大场带小场
采取大场带小场形式对外租地造林过程中,必须要在互利互惠、平等公平、自主自愿、优化组合以及分区就近基本前提下,通过工厂加基地、机构合并、兼并重组、股份合作以及租赁林地五种主要的合作模式,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广西國有林场在区域内能够进行大发展以及大联合。
2.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
2.1营林生产受阻现象
在林地租出之后,有些村民发现林地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对比较高,从而想要夺回林地的经营权,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挠林地经营者进行正常生产;一些村民为了能够抬高林地的租金从而对经营者的生产活动进行一定的阻挠;还有些村民以林地产生的纠纷问题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阻挠。从目前广西国有地区林地对外出租的经营现状上看,大多说经营者都是以能够快速生长以及获得经济效益的速生桉为主要的经营树种,林地的经营者都是通过正规渠道与所有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才取得林地的经营权,但是林地的所有者通常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向经营者索取一定的利益,这时林场所有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去处理这些問题,从而将会对林地租赁者经营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
2.2地方势力插手木材生产销售
在进行林地木材出售过程,当地一些人通常以各种借口向土地经营者索取钱财,有些是以林地租赁合同不完善为借口向土地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有的是以新开的林地占用其他土地为接口索取赔偿;更有甚者在木材销售过程中索取过路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强行进行木材交易等等。
2.3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
第一,在进行林地场外采伐过程中,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中包括提交树木采伐申请→地方林业局相关人员进行设计→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报个给分局长进行审批→报给局长进行审批→分管副县长进行审批等等环节;第二,办理过程中耗时时间相对比较长,由于办理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从而导致办理效率相对比较低,办证所需要的时间相对比较长;第三,办理费用高低不一。在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各地区收取的费用环节相对比较多,其中包括木材检尺费、检疫费、育林基金以及伐区设计费等等,并且收费的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举例来说,在广西地区国有高峰林场,陆川地区收取的费用为23元/平方米,梧州为69元/平方米;检尺费在清秀区、兴宁区为5元/平方米,平南、灵山以及田林等地区为20元/平方米;第四,征收不合理的费用,举例来说,相关部门为派专人进行检尺也会收取一定的检尺费,在木材外调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木材外调费用等等。
2.4低改指标不足,影响备耕工作
由于低产林达不到相应的采伐指标,从而对速丰基地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性作用。目前,从广西国有林地情况上看,存在一定数量的马尾松林疏林地,在荒山中不易被开发以及利用,林地低改指标难以满足这类林地的需求情况,同时繁琐的低改指标办理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林地的利用产生严重的影响。举例来说,在高峰林场贺州造林部有着奖金2667平方千米的林地由于没有办理低改指标而无法进行林地经营;在七坡林场就有1300平方千米林地也是由于低改指标无法从进行造林。
2.5税收减免政策打消营造速丰桉积极性
林业作为国家扶持的重点产业,近几年我们国家不断的出台各种林地税收改革政策,足以体现我们国家对于林地发展的重视程度。但是,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来使得林地经营能够正常运转,而对于工业项目利税大户而言,地方政府对其的支持力度相对比较弱。
3.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建议 3.1加大林地执法力度
在进行国有林地租地造林过程中,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对林地的经营类型进行有效的核实,如果林地的经营类型是生态林,则不宜进行林地租用;第二,土地的核查权必须要明确。其主要核查内容是林地相邻的地界是否存在一定的争议性问题,林地的划分范围是否明确,一旦在进行林地租赁过程中存在着争议以及纠纷性问题,则不应该对外租用;第三,在进行国有林地对外出租过程中,必须要得到当地政府以及群众的大力支持;第四,完善林地出租合同内容,在进行林地出租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林地的单价、面积、租地范围、租地年限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内容,从而租赁双方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第五,规范林地租赁合同格式,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先關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落实租賃合同程序;第六,必须要及时进行林地施工,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林地的质量。
3.2出台与广西国有林地低产林改造措施
第一,在进行国有林地改造过程中,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速生丰产树种的相关标准,一旦发现品种不达标现象,应该严格禁止进行改造;第二,在林地改造过程中,应该允许进行主伐。尤其是广西地区国有地区林场,其隶属于林业厅的管辖范围,由于林业厅对于每个林场的具体情况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如果能够由林业厅对相关的低产林改造指标进行直接下达,不仅能够降低广西地区低产林资源的占用空间,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有速丰林基地的发展以及建设,促进当地国有林地的健康发展。
3.3国有林场场外造林进行整合
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有林地的经营以及管理成本,增强场外林地的经济效益,国有林地对场地林地的范围必须要进行重新划分,通过相互转让以及评估作价等方式对林地资源进行整合,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短期利益兼顾、长期利益、树种搭配合理以及林地相对集中的林地经营状况,使得场外林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持续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制约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经营过程逐渐完善和提升,需要有强有力的政策作为支持,从而才能实现广西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经营管理科学化。
【参考文献】:
[1]覃婷,陆道调,李昭虹,赵昌青.国有林场租地经营林地纠纷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对策[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S1).
[2]赵文东,覃美春.广西国有三门江林场场外租地造林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林业产业.2016(09)
[3]胡星隆,罗樊丽.跨省租地造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5(08)
[4]陈秋华.经济社会发展与广西林业改革创新[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5]朱培林,房海灵.中国林下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J].江西林业科技,2014,42(6):35-37,42.
作者简介:何秋凤(1984.9-),女,汉族,广西贵港人,大学本科,林业助理工作师,主要从事林场对外造林数据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