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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2006年1月1日将实现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届时,全国药品零售企业将不得经营八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十大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其中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