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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经委、计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 (计资源[1992]1959号文)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资[1994]119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节能和新能源工作的几点意见》(计交能函[1994]07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