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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明、清法律之中,词语以故或因包含三方面的指涉:兼含死亡原因和刑责理由的特定因素;间接的作用性原因;因果关系链。同样,至与致之间也存在一种细微却重要的含义差别:前者是一种清楚的因果措辞,表示死亡是特定行为(例如殴打)的结果;后者乃从一种事实的——并非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待受害者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