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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型露天采石场大部分多为私营企业,分布广,基础差,生产规模较小,开采技术落后,而且农民工居多,文化水平低,重视安全工作的程度不够,机械化程度不高,劳动生产率极低,加上一些矿山业主重经济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占很大比例,一直是事故多发的重要领域。主要分析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提出了防范措施和管理建议。
关键词:
1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采石场场址和矿床缺乏科学论证和规划。在建立采石场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村和村民组,不按科学办事,对采石场的场址和矿床矿体结构从未组织勘察,对其资源储备、地质安全、开采年限等从未进行论证和规划,仓促上马,盲目开采。与此同时,采石场未经批准私下过户交易严重,给生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2)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在开采中,业主不是凭技术规范而是凭所谓的经验在指挥作业,违法违规经营和生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很差,视工人生命为儿戏,要钱不要命。
(3)投入严重不足,违规操作。小型采石场业主为降低开采成本,不进行必要的投入,大量使用人工从事较为原始的开采,工艺和设备简陋。
(4)对采石场的投资规模未加以限制。一证多家开采或一个开采面多证开采的小采石场大量存在。小采石场业主往往投资十几万元,雇佣十余个人围绕着两台粉碎机进行开采加工,根本无法达到规模和规范开采;各采石场的界限由于是动态的无法控制,相互干扰,造成纠纷难于解决,左邻右舍开采的不同步,形成安全隐患。
(5)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由于采石场点多面广,县(区)级部门受到人员、设备和体制上的制约,难以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无法进行查处,造成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漏洞。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对策与建议
(1)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对拟建采石场的资源储备、矿址选择、矿区范围、矿体结构、地质安全和开采年限等进行初步勘察和论证,坚决杜绝由村、村民组与业主协商确定采石场的开采点现象;禁止采石场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规定采石场投资规模起点,新建矿山开发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采石场采矿权获得后,业主要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征地及赔偿费用,以减少村、组乱收费现象,降低采石场的开采和生产成本;投产前须经过安全验收。
(2)整合企业,规模开采。针对同一开采面多家业主开采和同一开采证多家业主开采现象,按开采面将小的采石场按照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企业按其选择的股份或合伙方式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个开采面只能由一家企业进行开采,企业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生产,统一安全管理。扩大采石场的生产规模,淘汰和关闭不具备基本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的扯皮纠纷,互相干扰开采和采石场企业规模小,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的状况。
(3)规范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采石场除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机制外,每个采石场必须聘请具有采矿专业的中专以上水平的人员为技术人员,对矿长和安全员每年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凡是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采石场,在按照《安全生产法》处罚的同时,应给予其矿长、安全员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4)改进开采工艺,坚持安全第一。必须淘汰台式钻机和工艺,改用风钻或立式钻机钻孔,才能自上而下按规范开采。同时,对炮工制定考核要求,凡施爆作业中造成伞檐、形成掏洞的,给予处理,直至吊销证件。鼓励采石场业主投资,进行机械化开采,尽量减少劳动力的投入,减少伤亡事故。
(5)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是解决采石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现象和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关键。目前对事故隐患采取突击性的“地毯式”检查,虽对事故隐患的集中整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必须在监管机制和手段上创新,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形成覆盖全面、动态管理、长期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
1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采石场场址和矿床缺乏科学论证和规划。在建立采石场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村和村民组,不按科学办事,对采石场的场址和矿床矿体结构从未组织勘察,对其资源储备、地质安全、开采年限等从未进行论证和规划,仓促上马,盲目开采。与此同时,采石场未经批准私下过户交易严重,给生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2)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在开采中,业主不是凭技术规范而是凭所谓的经验在指挥作业,违法违规经营和生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很差,视工人生命为儿戏,要钱不要命。
(3)投入严重不足,违规操作。小型采石场业主为降低开采成本,不进行必要的投入,大量使用人工从事较为原始的开采,工艺和设备简陋。
(4)对采石场的投资规模未加以限制。一证多家开采或一个开采面多证开采的小采石场大量存在。小采石场业主往往投资十几万元,雇佣十余个人围绕着两台粉碎机进行开采加工,根本无法达到规模和规范开采;各采石场的界限由于是动态的无法控制,相互干扰,造成纠纷难于解决,左邻右舍开采的不同步,形成安全隐患。
(5)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由于采石场点多面广,县(区)级部门受到人员、设备和体制上的制约,难以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无法进行查处,造成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漏洞。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对策与建议
(1)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对拟建采石场的资源储备、矿址选择、矿区范围、矿体结构、地质安全和开采年限等进行初步勘察和论证,坚决杜绝由村、村民组与业主协商确定采石场的开采点现象;禁止采石场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规定采石场投资规模起点,新建矿山开发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采石场采矿权获得后,业主要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征地及赔偿费用,以减少村、组乱收费现象,降低采石场的开采和生产成本;投产前须经过安全验收。
(2)整合企业,规模开采。针对同一开采面多家业主开采和同一开采证多家业主开采现象,按开采面将小的采石场按照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企业按其选择的股份或合伙方式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个开采面只能由一家企业进行开采,企业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生产,统一安全管理。扩大采石场的生产规模,淘汰和关闭不具备基本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的扯皮纠纷,互相干扰开采和采石场企业规模小,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的状况。
(3)规范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采石场除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机制外,每个采石场必须聘请具有采矿专业的中专以上水平的人员为技术人员,对矿长和安全员每年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凡是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采石场,在按照《安全生产法》处罚的同时,应给予其矿长、安全员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4)改进开采工艺,坚持安全第一。必须淘汰台式钻机和工艺,改用风钻或立式钻机钻孔,才能自上而下按规范开采。同时,对炮工制定考核要求,凡施爆作业中造成伞檐、形成掏洞的,给予处理,直至吊销证件。鼓励采石场业主投资,进行机械化开采,尽量减少劳动力的投入,减少伤亡事故。
(5)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是解决采石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现象和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关键。目前对事故隐患采取突击性的“地毯式”检查,虽对事故隐患的集中整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必须在监管机制和手段上创新,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形成覆盖全面、动态管理、长期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