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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