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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控制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抽象、市场准入门槛高,不利于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需优化相关规定,并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以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5-02
一、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一)第三方支付内涵。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随之兴起并迅速发展,交易形式的变化则自然导致了支付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实体货币作为支付媒介,新兴的网络支付凭借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货币支付模式,一定意义上弥补了传统支付方式的不足,冲击了商业银行垄斷支付结算的局面,这让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进入到第三方支付领域发展。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独立于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与商业银行,利用其经营的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资金支付中介服务的支付模式。
2.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①中立的运行模式。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独立的第三方运营模式,独立于买卖双方而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支付的中介服务。
②安全的信用模式。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信用为媒介,起到信用中介的作用。
③快捷的交易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化了交易程序,其操作高效、便捷、省时的特点提高了交易效率。
④先进的技术模式。第三方支付是将金融与计算机技术的有效整合,因此不仅对其提出了较高的技术性要求,也有更高的安全可靠性要求。
简而言之,第三方支付凭借其自身独有的特征与优势,以信用为依托,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大大促进电子商务的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业的审查,符合相应条件。市场准入是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首要环节,通过制定严格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明确市场准入的方式;第二,明确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如资金、规模、内部风险控制等;第三,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1.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是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通行证”,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具有较高的资金实力、完善的治理机构以及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监管机构才发给许可证以控制市场主体的数量和质量。
2.资本金要求。充实的资本金有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稳健经营。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维持自身运转,必须具备充实的开业资金和持续性资金,从而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持续发展。
3.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监管机构清理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机制扮演着“除尘器”的角色,其目的在于扫除不再具备资格的机构以净化行业环境,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使第三方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1.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在电子商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电子商务的风险,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
2.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必须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利用和收益的方法,才能避免因此而造成的金融风险。
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大量的消费者正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和便捷性而青睐电子商务。但电子商务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及互联网技术普及的层次不齐,导致了大量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频发。因此,监管部门对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沉淀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使第三方支付行业得到长足发展。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许可证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提供支付服务。要取得支付服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主体。
首先,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组织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次,申请人必须具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1]
2.出资人的要求。
主要出资人是指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且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从业经验、连续盈利2年以上以及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等。[2]
3.支付业务设施。
支付业务设施主要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3]其次,申请人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提交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4]
4.组织机构。
必要的内部管理组织构架是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运行中各种风险所必不可少的。为此,《管理办法》作了强调,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5]
(二)资本金要求。
《管理办法》根据申请人开展业务的范围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至少1亿元人民币;而在一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3000万,这些资本都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6]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5-02
一、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一)第三方支付内涵。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随之兴起并迅速发展,交易形式的变化则自然导致了支付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实体货币作为支付媒介,新兴的网络支付凭借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货币支付模式,一定意义上弥补了传统支付方式的不足,冲击了商业银行垄斷支付结算的局面,这让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进入到第三方支付领域发展。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独立于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与商业银行,利用其经营的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资金支付中介服务的支付模式。
2.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①中立的运行模式。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独立的第三方运营模式,独立于买卖双方而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支付的中介服务。
②安全的信用模式。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信用为媒介,起到信用中介的作用。
③快捷的交易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化了交易程序,其操作高效、便捷、省时的特点提高了交易效率。
④先进的技术模式。第三方支付是将金融与计算机技术的有效整合,因此不仅对其提出了较高的技术性要求,也有更高的安全可靠性要求。
简而言之,第三方支付凭借其自身独有的特征与优势,以信用为依托,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大大促进电子商务的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业的审查,符合相应条件。市场准入是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首要环节,通过制定严格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明确市场准入的方式;第二,明确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如资金、规模、内部风险控制等;第三,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1.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是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通行证”,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具有较高的资金实力、完善的治理机构以及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监管机构才发给许可证以控制市场主体的数量和质量。
2.资本金要求。充实的资本金有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稳健经营。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维持自身运转,必须具备充实的开业资金和持续性资金,从而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持续发展。
3.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监管机构清理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机制扮演着“除尘器”的角色,其目的在于扫除不再具备资格的机构以净化行业环境,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使第三方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1.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在电子商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电子商务的风险,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
2.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必须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利用和收益的方法,才能避免因此而造成的金融风险。
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大量的消费者正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和便捷性而青睐电子商务。但电子商务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及互联网技术普及的层次不齐,导致了大量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频发。因此,监管部门对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沉淀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使第三方支付行业得到长足发展。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许可证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提供支付服务。要取得支付服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主体。
首先,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组织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次,申请人必须具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1]
2.出资人的要求。
主要出资人是指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且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从业经验、连续盈利2年以上以及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等。[2]
3.支付业务设施。
支付业务设施主要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3]其次,申请人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提交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4]
4.组织机构。
必要的内部管理组织构架是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运行中各种风险所必不可少的。为此,《管理办法》作了强调,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5]
(二)资本金要求。
《管理办法》根据申请人开展业务的范围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至少1亿元人民币;而在一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3000万,这些资本都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