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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征信业比较发达,其征信文化受各自独具特色民族文化的影响也各具鲜明的特色。同时,由于这些国家民族文化中具有注重法律、崇尚个体自由等共同点,其征信文化也呈现出一些共性的特点。对国外征信文化的研究有利于借鉴发展我国的征信文化,逐步形成并完善我国征信文化“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核心价值观。
征信文化,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价值观念为核心的,用于支配和调节征信活动或行为的思想道德、制度规范、惯例习俗及行为表现等构成的总和。作为征信业的行业文化,征信文化的主体是“征信人”,即征信管理人员和征信从业人员,征信文化的客体则是征信活动中的文化现象及规律。没有征信实踐,产生不了征信文化;没有征信文化的指导,征信实践和征信事业则难以健康持续发展。
征信文化的主要特点,一是求实性。征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体现为征信业务的规范性和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即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都应当是有记录的、可以验证的,可以通过真实的征信记录反映市场或经济金融的变化过程。二是传承性。传承性是文化发展特性之一,它以语言、文字、实物等为载体,代代相传,相沿成习。征信文化的传承性是指征信文化中有价值的思想元素被一代代继承下去,并在不同地域、国家之间传播。征信文化的传承性有赖于文化创造与文化展示。征信文化创造水平的高低,展示方式、方法、手段的优劣,会对征信文化的传承性带来直接的影响。三是创新性。征信文化随着时代精神的变化和征信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革、丰富和发展。征信本身就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创新的结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征信体系的日益完善,征信活动的方式、内容、技术手段以及人们的信用观念都将在前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体现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美国征信文化
(一)尊重隐私
在美国,个人的隐私权是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信奉个人主义的美国人把自己的年龄、婚姻状况、体重、收入、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生活都看做是个人隐私,贴上“旁人勿问”的封条。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应该确保消费者报告机构公平、中立地履行其职责,并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该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并规定除当事人有权取得自己的信用报告以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
(二)重视法制
美国征信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制度对规范征信业发展、推动信用交易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世界上对征信业务立法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征信法规充分体现了其浓厚的法治意识。例如,在信息基本法方面,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规范各种社会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在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息方面,制定了《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方面,制定了《诚实信贷法》、《信用卡发行法》等;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准则》、 《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涉及。
(三)注重独立
美国人有强烈的独立意识,不喜欢过分依赖他人。受此影响,为保持必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美国征信机构也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首先,独立于信息主体。在部分信息采集上,美国征信机构在法律的框架内以自己的方式完成信用调查和信用报告,不需要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对于需要信息主体同意方可采集的信息,按法律要求须事先通知信息主体,但不需付费。其次,独立于行政部门。美国征信机构按照企业运作要求实行商业化管理,按照市场化规则开展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对外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并不借用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
二、保守理性背景下的德国征信文化
(一)崇尚思辨理性
德国征信强调依法办事,注重法制管理,崇尚思辨理性哲学。首先,德国征信重视法典编篡,以法典为依据做出辩证理性的价值判断。1934 年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出台了操作规则;1970 年黑森州通过的《黑森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1976 年和1977 年分别制定了《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其次,德国人凭借深刻的思辨精神和逻辑思辨能力,在《商法》、 《银行法》、《民法》、《联邦数据保护法》中,通过抽象而专业的法律术语,对采集征信数据、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个人数据、监督管理征信业等作出明确的成文规定,崇尚思辨的精神在征信法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弥补了无专门征信管理法的缺憾。
(二)严格数据保护
由于德国历史上曾发生过独裁统治和惨重战祸,“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将隐私定义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并签署了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2条指出:“没有人将受制于对其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的武断干预,也不可损害其荣誉和声誉。每个人都有权就遭受的这种干预或损害寻求法律的保护”。基于接受历史教训并希望不再重蹈覆辙的背景,德国征信强调人格尊严,认为只有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征信,因而在立法上偏向于约束征信活动行为,保证个人信息控制权。作为世界上最早出台数据保护法律的国家,德国建立了世界上最为严厉的数据保护体制。
(三)贯穿保守理念
德国人行为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合乎规矩、遵循条理、严谨保守。在公共征信方面,德国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上报数据,主要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提供信息支持。在私营征信方面,德国对外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进入德国市场采取严格限制,国内市场上主要有舒发、海尔梅斯(Hermes)等少数几家本土征信机构。此外,德国还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许可、禁止与责任条款。
三、崇尚集体精神的日本征信文化
(一)地缘意识强烈
日本国土面积狭窄,生存空间十分宝贵,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增强了日本地缘共同体的凝聚力。加之深受中华文化影响,“家”的意识成为日本文化的基质之一,强化了人们互助互利、共同生产的生活行为。虽然地缘共同体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的,但日本人却试图把它看成自己的“家”,且“家”的意识更重于血缘意识。基于此,日本征信机构理所当然地选择了会员制的发展模式。各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本行业自身发展特点及授信的需要,确定信息采集和加工的范围,为协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有限管理理念
日本征信体系的发展表明,日本政府在行业发展初期给予了一定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和协助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方面。目前,日本征信业已经步入正轨,政府参与的痕迹几乎难以寻觅。政府对外免费公开信息,同时有偿使用征信服务,如破产分析、行业预测等。政府不干预征信业经营,同时在立法方面也没有特别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日本认为自由经营有利于保持信用调查的公平、独立,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有利于促进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三) 强调共识文化
集体主义文化强调社会共识的重要性和社会内部的一致性。日本企业、个人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甚至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漫骂等行为。随着征信产品在经济生活中润滑与黏合作用的发挥,征信机构逐步得到社会认同和接纳,逐步形成了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典型征信机构。这三大体系的征信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信用信息的需求。特别是在 2001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大量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共识进一步提高,三类征信机构信息采集数量进一步扩大。
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征信机构数量逐渐增加,征信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征信文化随着征信业的发展逐渐产生、发展和丰富,对国外征信文化的学习和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征信文化的发展。(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学院)
征信文化,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价值观念为核心的,用于支配和调节征信活动或行为的思想道德、制度规范、惯例习俗及行为表现等构成的总和。作为征信业的行业文化,征信文化的主体是“征信人”,即征信管理人员和征信从业人员,征信文化的客体则是征信活动中的文化现象及规律。没有征信实踐,产生不了征信文化;没有征信文化的指导,征信实践和征信事业则难以健康持续发展。
征信文化的主要特点,一是求实性。征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体现为征信业务的规范性和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即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都应当是有记录的、可以验证的,可以通过真实的征信记录反映市场或经济金融的变化过程。二是传承性。传承性是文化发展特性之一,它以语言、文字、实物等为载体,代代相传,相沿成习。征信文化的传承性是指征信文化中有价值的思想元素被一代代继承下去,并在不同地域、国家之间传播。征信文化的传承性有赖于文化创造与文化展示。征信文化创造水平的高低,展示方式、方法、手段的优劣,会对征信文化的传承性带来直接的影响。三是创新性。征信文化随着时代精神的变化和征信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革、丰富和发展。征信本身就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创新的结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征信体系的日益完善,征信活动的方式、内容、技术手段以及人们的信用观念都将在前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体现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美国征信文化
(一)尊重隐私
在美国,个人的隐私权是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信奉个人主义的美国人把自己的年龄、婚姻状况、体重、收入、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生活都看做是个人隐私,贴上“旁人勿问”的封条。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应该确保消费者报告机构公平、中立地履行其职责,并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该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并规定除当事人有权取得自己的信用报告以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
(二)重视法制
美国征信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制度对规范征信业发展、推动信用交易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世界上对征信业务立法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征信法规充分体现了其浓厚的法治意识。例如,在信息基本法方面,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规范各种社会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在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息方面,制定了《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方面,制定了《诚实信贷法》、《信用卡发行法》等;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准则》、 《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涉及。
(三)注重独立
美国人有强烈的独立意识,不喜欢过分依赖他人。受此影响,为保持必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美国征信机构也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首先,独立于信息主体。在部分信息采集上,美国征信机构在法律的框架内以自己的方式完成信用调查和信用报告,不需要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对于需要信息主体同意方可采集的信息,按法律要求须事先通知信息主体,但不需付费。其次,独立于行政部门。美国征信机构按照企业运作要求实行商业化管理,按照市场化规则开展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对外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并不借用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
二、保守理性背景下的德国征信文化
(一)崇尚思辨理性
德国征信强调依法办事,注重法制管理,崇尚思辨理性哲学。首先,德国征信重视法典编篡,以法典为依据做出辩证理性的价值判断。1934 年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出台了操作规则;1970 年黑森州通过的《黑森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1976 年和1977 年分别制定了《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其次,德国人凭借深刻的思辨精神和逻辑思辨能力,在《商法》、 《银行法》、《民法》、《联邦数据保护法》中,通过抽象而专业的法律术语,对采集征信数据、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个人数据、监督管理征信业等作出明确的成文规定,崇尚思辨的精神在征信法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弥补了无专门征信管理法的缺憾。
(二)严格数据保护
由于德国历史上曾发生过独裁统治和惨重战祸,“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将隐私定义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并签署了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2条指出:“没有人将受制于对其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的武断干预,也不可损害其荣誉和声誉。每个人都有权就遭受的这种干预或损害寻求法律的保护”。基于接受历史教训并希望不再重蹈覆辙的背景,德国征信强调人格尊严,认为只有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征信,因而在立法上偏向于约束征信活动行为,保证个人信息控制权。作为世界上最早出台数据保护法律的国家,德国建立了世界上最为严厉的数据保护体制。
(三)贯穿保守理念
德国人行为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合乎规矩、遵循条理、严谨保守。在公共征信方面,德国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上报数据,主要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提供信息支持。在私营征信方面,德国对外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进入德国市场采取严格限制,国内市场上主要有舒发、海尔梅斯(Hermes)等少数几家本土征信机构。此外,德国还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许可、禁止与责任条款。
三、崇尚集体精神的日本征信文化
(一)地缘意识强烈
日本国土面积狭窄,生存空间十分宝贵,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增强了日本地缘共同体的凝聚力。加之深受中华文化影响,“家”的意识成为日本文化的基质之一,强化了人们互助互利、共同生产的生活行为。虽然地缘共同体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的,但日本人却试图把它看成自己的“家”,且“家”的意识更重于血缘意识。基于此,日本征信机构理所当然地选择了会员制的发展模式。各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本行业自身发展特点及授信的需要,确定信息采集和加工的范围,为协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有限管理理念
日本征信体系的发展表明,日本政府在行业发展初期给予了一定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和协助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方面。目前,日本征信业已经步入正轨,政府参与的痕迹几乎难以寻觅。政府对外免费公开信息,同时有偿使用征信服务,如破产分析、行业预测等。政府不干预征信业经营,同时在立法方面也没有特别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日本认为自由经营有利于保持信用调查的公平、独立,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有利于促进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三) 强调共识文化
集体主义文化强调社会共识的重要性和社会内部的一致性。日本企业、个人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甚至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漫骂等行为。随着征信产品在经济生活中润滑与黏合作用的发挥,征信机构逐步得到社会认同和接纳,逐步形成了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典型征信机构。这三大体系的征信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信用信息的需求。特别是在 2001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大量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共识进一步提高,三类征信机构信息采集数量进一步扩大。
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征信机构数量逐渐增加,征信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征信文化随着征信业的发展逐渐产生、发展和丰富,对国外征信文化的学习和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征信文化的发展。(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