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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1月,我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偿还2万元借款因起诉至判决前,我一直无法找到谭某从前写给我的借条,故县法院于同年3月以我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最近,我翻修房屋时终于找到了谭某原来写给我的借条。但别人告诉我,因已超过2年时间,我不能申请再审了,请问:我真的不能申请再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