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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治理民间金融活动,应当明确治理功能,避免发生越位或者缺位执法。功能定位应当以治理活动所行使的检察权为基础,以检察权能的行使为手段。以系统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治理民间金融活动的功能主要包括基本功能、派生功能以及延伸功能,是多层、复合结构的功能体系;从横向角度分析,根据治理对象的不同,可以包括惩罚功能、鉴别功能、威慑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