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网民的正当监督,“天价烟局长”、邯郸“特权车”、刘丽洁“豪车门”、武汉“六连号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大曝光,不法分子一个个受到应有的惩罚。于是,许多草根网民欢呼:网络监督时代到来!
与此同时,网络监管也成为社会最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过去一年里,政府网络管理部门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比如,“网络扫黄”从手机网延伸到互联网,成效显著;又比如,CN域名注册机构开始实推行名制管理,域……如此等等,都是网络监管的尝试,目的是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民的公共利益。
表面上看,网络监管与网络监督似乎是对立的,其实只是网络社会基本矛盾的两个方面而已。监督是网络的平等、公开、自由的本质属性的体现,而监管则是维持网络基本秩序的必要措施。问题是,监督也好,监管也罢,都一个度的把握,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一旦过当,监督与监管都会走向负面。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是要监督,也要合法。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网络监督具有自发性,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民心所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则表示:老百姓批评政府,不论是网上还是网下,政府都应该宽容,善待舆论监督。如果是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如果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
另一种是要监管,必须依法。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提出: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应该出台一部针对网络的专门法律,对网民、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参与网络的行为人加以规范管理。身为政府官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天门市市长张爱国认为,应该引导网民一方面通过法律来保护他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要有法律的限制,使网络监督进入理性的、法制的、道德的范围。
两种观点的焦点集中在法律上,自然也就触及到了问题本质,无论是网络监督,还是网络监管,都必须有法可依。即使网络法尚未健全,稍稍懂得法律常识的人也应该知道,在现实社会中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言行,在网络上同样不能为所欲为。
监督者要明白,如果想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不管在网上用什么方式去表达,最终还是要回到现实社会中依法裁决。所以,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才是有效监督。反过来看,任何政府官员的行为都应当是透明的,如果自身没有问题,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没有必要害怕网民的监督。
至于网络监管,如果仅仅是针对网络监督而采取的措施,那就未免过于狭隘。监管必须从改善网络环境、建立良好秩序的大局着眼,有利于规范所有网民的言行,而不能只是管理部门约束草根网民的霸王条款。否则,适得其反,甚至会产生不应该发生的负面影响。
凡事不可绝对,对于互联网的管理也不例外。作为传递民声、表达民意的开放平台,互联网已经成为政府了解公众心理的重要渠道。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网络监督对于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性不可低估,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慎重考虑,采取怎样有效的手段,既能保护网民行使监督权,促进社会公开透明,又能更好地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不扼杀互联网的开放与自由。有一点必须重视,那就是,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才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
与此同时,网络监管也成为社会最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过去一年里,政府网络管理部门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比如,“网络扫黄”从手机网延伸到互联网,成效显著;又比如,CN域名注册机构开始实推行名制管理,域……如此等等,都是网络监管的尝试,目的是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民的公共利益。
表面上看,网络监管与网络监督似乎是对立的,其实只是网络社会基本矛盾的两个方面而已。监督是网络的平等、公开、自由的本质属性的体现,而监管则是维持网络基本秩序的必要措施。问题是,监督也好,监管也罢,都一个度的把握,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一旦过当,监督与监管都会走向负面。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是要监督,也要合法。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网络监督具有自发性,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民心所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则表示:老百姓批评政府,不论是网上还是网下,政府都应该宽容,善待舆论监督。如果是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如果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
另一种是要监管,必须依法。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提出: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应该出台一部针对网络的专门法律,对网民、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参与网络的行为人加以规范管理。身为政府官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天门市市长张爱国认为,应该引导网民一方面通过法律来保护他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要有法律的限制,使网络监督进入理性的、法制的、道德的范围。
两种观点的焦点集中在法律上,自然也就触及到了问题本质,无论是网络监督,还是网络监管,都必须有法可依。即使网络法尚未健全,稍稍懂得法律常识的人也应该知道,在现实社会中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言行,在网络上同样不能为所欲为。
监督者要明白,如果想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不管在网上用什么方式去表达,最终还是要回到现实社会中依法裁决。所以,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才是有效监督。反过来看,任何政府官员的行为都应当是透明的,如果自身没有问题,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没有必要害怕网民的监督。
至于网络监管,如果仅仅是针对网络监督而采取的措施,那就未免过于狭隘。监管必须从改善网络环境、建立良好秩序的大局着眼,有利于规范所有网民的言行,而不能只是管理部门约束草根网民的霸王条款。否则,适得其反,甚至会产生不应该发生的负面影响。
凡事不可绝对,对于互联网的管理也不例外。作为传递民声、表达民意的开放平台,互联网已经成为政府了解公众心理的重要渠道。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网络监督对于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性不可低估,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慎重考虑,采取怎样有效的手段,既能保护网民行使监督权,促进社会公开透明,又能更好地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不扼杀互联网的开放与自由。有一点必须重视,那就是,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才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