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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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法和商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具有悠久的历史,对我国人民的学习与生活有着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两种法律的关系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法律界专家们热议的话题。不同的人对于两种法律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看法,即使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们也可以说上几句。两种法律随着时代的改变有着不同的关系,本文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进行研究与分析,为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法;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1-01
  作者简介:雒利云(1976-),女,漢族,山西吕梁人,本科,任职于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主要研究方向:民法。
  民法是我国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则以及一般规定等,民法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商法也是我国一个重要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则,商法主要包括破产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等。两种法律的基本关系为,民法是商法的基础,是商法的立法准则,而商法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与改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民商法合一已经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与立法准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法部门。我国自1979年进行改革开放起,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市场经济有了极大的进步。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始进行完善与管理。商法仅仅是针对一些商品关系、市场平等主体之间进行调整。针对这个关系,部分人认为商法是附属于民法的一个法律,是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因为民法几乎覆盖了我国商品经济活动,但是民法只是各个经济活动进行抽象化后的法律表现。而相比较而言,我国商法只是在某些具体的领域对商品经济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说商法只是民法的一种具体的表现。也就是说,我国商法是民法的一种具体补充。我国的民法与商法均涉及了经济交易的一些内容,这也就导致了一旦经济交易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去寻找到一个确定的界限,来明确它是属于民法范畴还是商法范畴。所以说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与立法准则。
  (二)民法与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有这种观点的人是将民法分为了一般法与特别法,而我国的商法就是一种特别法。在那些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单行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说,便是一种特别法。而在那些民商分开的国家,商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说,便是一种特别法。对于这种区别来说,我国属于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民法通则对于民法典来说便是一种普通法,而破产法、公司法、保险法等商法便是一种特别法[1]。通俗来说,如果某一个法律事件在普通法以及特别法中均可以找到,那么执行法律便以特别法为准。虽然说我国对于民法与商法的争议仍然在继续,但是商法也是我国重要法律,得到了很多专家的认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民法与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三)商法与民法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商法是民事法律法规的一种特别法。”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开放的、有局限性的、落后的。他们认为,商法早在清代戊戌变法时期便有据可查,即《大清商律草案》。直到民国时期,民商合一的模式也开始实施,但是那时期的经济活动较为单纯,交易的关系也较为简单,所以这种模式还是可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的。但是这种模式用在经济发展的当今社会就显得格格不入了。因此,这种观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二、民商法立法模式
  (一)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
  将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从观点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其一,便是民法向商法发展,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商法在我国法律法规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不可以替代的。且商法中所包括的商品经济活动的法律基本囊括了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因此可以将民法放入商法之中,制定出民法依附商法的法规。
  其二,便是商法向民法发展,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商法只是民法的一种特别法,可以依附民法,不需要单独立法。这种观点的依据为商法可以解决的法律问题的范围十分小,且在民法中基本全都包括了,所有使用商法解决的问题,使用民法也可以解决,因此不需要单独设立商法。
  (二)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民法有民法的法则,商法有商法的法则,不应该将二者混在一起[2]。这种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受到推崇,例如西班牙、巴西以及墨西哥等国家,均有独立的商法。基于这些成功的例子,我国不少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借鉴这些经验,采取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但是放眼全球,并没有一个能够让所有国家均信服的权威体系,因此这种认可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除此之外,我国商法的设立,并没有既成的传统,也没有理论的依据,所以想要建设一个完善的商法并不容易,也不现实。因此本人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不适合我国的社会性质,也不适合我国进一步发展。
  三、小结
  总的来说,无论我国以后采取哪种立法模式,均要立足于服务社会与服务群众。个人认为采取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法律面临的一些问题,同时还符合我国的国情,能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
  [ 参 考 文 献 ]
  [1]严宗杰.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2017(4).
  [2]喻晓文.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J].商业时代,2017(15):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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