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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模糊语义可以为法律主体设置不固定的权利和义务。国际公约中的特殊侦查手段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为各缔约国的警察设置了较为灵活的侦查权。应从语义学的角度厘清各种特殊侦查手段的蕴涵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及其法律功能,分析这些模糊语义的功能,着重考量行使联合国两公约上提到的控制下交付、电子监控和特工行动这三种典型特殊侦查手段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