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生物制品特殊审批程序品种界定事宜,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原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二)”规定:对于“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这一规定,对于化学药品而言相对容易界定;但对于生物制品,因其种类相对复杂,类似物、改构体及修饰物众多,故而不容易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