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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合同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始终,对规范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具有统领作用。本文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对合同诚信缺失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261-02
一、诚实信用原則的来源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在罗马的法律中被称为“善意”原则。最早是被用在商业贸易管理之中,并且普遍地被商人们认可和遵循。在进行市场交易时,罗马法要求并提倡“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并且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拥有善良之意,以此来明确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法律的漏洞来躲避制裁,诚信原则成为了在当时法律不怎么完善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漏洞,制裁违法行为的准则。通过罗马法的“善意”原则的出现,我们可以发现诚信原则往往是伴随着商业法律行为的产生而出现的,并且在商业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法律判断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将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社会的基础,构建诚信公正透明的社会秩序。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准则来说,除了像罗马以外,其余的国家在他法律条文中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存在。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理解为诚实守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伴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诚信原则影响着法制的革新。无论是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是欧美的法律体系都实现了诚信原则由道德规范到商业的转变。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可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1.确立民事主体行为规范的功能。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行为时,双方就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做到相互配合、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在终止民事行为时,要为履行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使双方利益最大化。
2.协调多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不损害对方的利益。要求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从而达到维持双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立法者在法律存在一些缺陷和许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正当行使,合情合理,体现公平公正,而不是以牺牲对方为代价。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
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法制不断完善的时期,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解决法律问题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合同行为方面,具体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建立之前的约定,诚实守信,不能通过合同漏洞来规避法律制裁和曲解合同的意思。诚信原则规范合同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时的诚信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能实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能故意隐瞒或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错误信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合同履行时的诚信义务。
在合同订立后,会存在一些和合同相关的附属义务,该附属义务在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约定,但为了达到合同的目的,促使合同更有效的履行,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相关的附属义务,不得借故逃避合同义务。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
一般情况下,当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没有了合同的束缚,也不用承担合同的义务。然而这却可能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诚信原则要求合同终止后的双方当事人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履行有某种义务,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应对合同诚实信用缺失的对策
(一)发扬诚信社会的传统美德。就诚实信用而言,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诚实信用是对立统一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发挥道德诚信对人们心理的积极能动作用,政府必须加强企业、个体商户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目标当中,培育良好的诚信风尚,让人们在充满诚信的社会环境下不断反思自我,是否有必要践行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当然我们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一味地强调诚信反而落入利用人们诚信心牟取利益的不法机构中。
(二)加强企业诚信形象的塑造。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承担社会文明的重任。加强企业诚信形象的塑造,对培养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意义深远。企业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信用重合同,依法履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义务,才能够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树立自己的品牌,提升企业的价值。
(三)完善诚信立法体系。
理清诚实信用方面法律法规,协调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部门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整合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减少矛盾和避免冲突。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应该加强违法惩戒力度,建立完整的诚实信用体系。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更好地得到运用,就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与时俱进,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减少行政法规的行业色彩,同时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细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增强其操作性,避免以偏概全。
(四)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
执法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市场经济违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诚信监督机制和市场不诚信行为举报机制。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对于扰乱市场诚信公平竞争、出售伪劣、“三无”产品的行为应该加大严惩力度。对于不触犯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的行为,可以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进行约束。法官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提高自由裁量权和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应利用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教育,采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诚实信用原则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商贸交易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和公证机关应该发挥其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努力地推进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效力的进程。作为合同签订的买卖双方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通过钻法律的漏洞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五)加强诚信信用体系的建设。
政府要引导有能力的机构建立适合我国人口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设立诚实信用评估标准,建立个人或者企业诚信档案,让每一个公民认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加强诚信观念。对于违法诚信的行为,记录个人诚信档案;对于诚实守信的人应该树立榜样,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总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能够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形成对违法诚信行为的约束。
诚信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品格,对于整个民族来说,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品质。在互联网虚拟时代,人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薄弱,有必要用道德来对人们的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只有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才能够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只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才能够更好丰富道德的内涵,激发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 江平.论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2013.9
[2]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
[3] 姚红.构建和谐的诚信制度体系.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0
[4] 杨峰.试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2012.11
作者简介:邓伟(196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261-02
一、诚实信用原則的来源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在罗马的法律中被称为“善意”原则。最早是被用在商业贸易管理之中,并且普遍地被商人们认可和遵循。在进行市场交易时,罗马法要求并提倡“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并且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拥有善良之意,以此来明确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法律的漏洞来躲避制裁,诚信原则成为了在当时法律不怎么完善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漏洞,制裁违法行为的准则。通过罗马法的“善意”原则的出现,我们可以发现诚信原则往往是伴随着商业法律行为的产生而出现的,并且在商业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法律判断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将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社会的基础,构建诚信公正透明的社会秩序。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准则来说,除了像罗马以外,其余的国家在他法律条文中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存在。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理解为诚实守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伴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诚信原则影响着法制的革新。无论是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是欧美的法律体系都实现了诚信原则由道德规范到商业的转变。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可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1.确立民事主体行为规范的功能。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行为时,双方就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做到相互配合、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在终止民事行为时,要为履行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使双方利益最大化。
2.协调多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不损害对方的利益。要求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从而达到维持双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立法者在法律存在一些缺陷和许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正当行使,合情合理,体现公平公正,而不是以牺牲对方为代价。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
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法制不断完善的时期,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解决法律问题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合同行为方面,具体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建立之前的约定,诚实守信,不能通过合同漏洞来规避法律制裁和曲解合同的意思。诚信原则规范合同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时的诚信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能实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能故意隐瞒或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错误信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合同履行时的诚信义务。
在合同订立后,会存在一些和合同相关的附属义务,该附属义务在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约定,但为了达到合同的目的,促使合同更有效的履行,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相关的附属义务,不得借故逃避合同义务。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
一般情况下,当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没有了合同的束缚,也不用承担合同的义务。然而这却可能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诚信原则要求合同终止后的双方当事人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履行有某种义务,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应对合同诚实信用缺失的对策
(一)发扬诚信社会的传统美德。就诚实信用而言,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诚实信用是对立统一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发挥道德诚信对人们心理的积极能动作用,政府必须加强企业、个体商户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目标当中,培育良好的诚信风尚,让人们在充满诚信的社会环境下不断反思自我,是否有必要践行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当然我们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一味地强调诚信反而落入利用人们诚信心牟取利益的不法机构中。
(二)加强企业诚信形象的塑造。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承担社会文明的重任。加强企业诚信形象的塑造,对培养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意义深远。企业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信用重合同,依法履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义务,才能够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树立自己的品牌,提升企业的价值。
(三)完善诚信立法体系。
理清诚实信用方面法律法规,协调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部门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整合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减少矛盾和避免冲突。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应该加强违法惩戒力度,建立完整的诚实信用体系。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更好地得到运用,就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与时俱进,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减少行政法规的行业色彩,同时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细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增强其操作性,避免以偏概全。
(四)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
执法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市场经济违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诚信监督机制和市场不诚信行为举报机制。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对于扰乱市场诚信公平竞争、出售伪劣、“三无”产品的行为应该加大严惩力度。对于不触犯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的行为,可以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进行约束。法官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提高自由裁量权和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应利用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教育,采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诚实信用原则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商贸交易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和公证机关应该发挥其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努力地推进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效力的进程。作为合同签订的买卖双方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通过钻法律的漏洞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五)加强诚信信用体系的建设。
政府要引导有能力的机构建立适合我国人口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设立诚实信用评估标准,建立个人或者企业诚信档案,让每一个公民认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加强诚信观念。对于违法诚信的行为,记录个人诚信档案;对于诚实守信的人应该树立榜样,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总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能够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形成对违法诚信行为的约束。
诚信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品格,对于整个民族来说,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品质。在互联网虚拟时代,人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薄弱,有必要用道德来对人们的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只有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才能够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只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才能够更好丰富道德的内涵,激发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 江平.论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2013.9
[2]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
[3] 姚红.构建和谐的诚信制度体系.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0
[4] 杨峰.试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2012.11
作者简介:邓伟(196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