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中的历史记忆与官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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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晚清福建举人邱才颖,在粤任州县官二十余载。他在《东莞县志》和《香山县志》的记载中,呈现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形象。在前者他是“遇事诈噬,邑人侧目”的贪官,在后者他却是勤奋、清廉、深得绅民爱戴的好官。不同评价的背后,实际上是邱才颖与东莞、香山两地士绅关系的差异,这种差异又是由不同的历史大背景所导致的。本文通过对地方志、档案、族谱、士绅著作等有关史料的爬梳,试图对有关邱才颖的不同文本书写进行对比分析,尽量寻找历史真相。对出现截然相反“方志书写”的情况,解释其原因,为深入研究晚清广东官绅关系提供一个有价值的个案。
  〔关键词〕历史记忆;方志书写;官绅关系;邱才颖
  〔中图分类号〕K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6-0173-08
  ①举其要者如,程方《中国县政概论》(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瞿同祖著,范忠信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刘伟《官治与自治之间:清末州县劝学所述评》(《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2期),等等。
  ②目前笔者仅见邱捷《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以同治年间的广东省广宁县为例》(《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同治、光绪年间广东首县的日常公务——从南海知县日记所见》(《近代史研究》 2008 年第 4 期)、《同治、光緒年间广州的官、绅、民——从知县杜凤治的日记所见》(《学术研究》2010年第1期);张研《清代候选官员得官初步——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之一》(《清史研究》2008年第2期)、《清代知县的“两套班子”——读〈杜凤治日记〉之二》(《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清代知县杜凤治对于三件命案的审理——读〈杜凤治日记〉之三》(《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郑州:大象出版社,2011年)等。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近代广东沿海地区的民间管治”(GD12XLS0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2014年度青年课题“清代珠三角民间海防力量的形成与演变研究”;2012年度战略课题“灾害政治与广东经验”
  〔作者简介〕王一娜,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广东广州510610。中外学术界有关清代州县的研究成果甚多①,但对某个州县官的个案研究仍不算丰富。②本文要讨论的邱才颖(字仲嘉,号翼庐),是晚清广东的一名州县官,福建光泽县人,生于1790年,1828年中举,1835年“大挑一等”,以知县分发广东,先后署理或实任大埔(1838)、饶平(未详)、西宁(1843)知县,署理佛山同知(1846),署理或实任新会(1847)、东莞(1849)、高明(1853)、香山(1854)知县,后升同知、直隶州知州(均未实任),加知府衔;还曾充丁酉(1837)、癸卯(1843)、辛亥(1851)等科广东乡试同考、誊录官。邱才颖咸丰十年(1860)“去官”,同治三年(1864)卒于广东,享寿75。〔1〕
  ①根据民国《洋营邱氏族谱》,“高某”当为邱才颖的大女婿高居北(民国《洋营邱氏族谱》卷七,1940年刻本,5页)。邱才颖一生都只任州县官,没有留下任何著作。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物很难进入史学研究者的视野,使笔者对这名小官员产生兴趣的是东莞方志和香山方志对邱才颖相反的评价。东莞方志对邱才颖的评价是“贪酷”、“邑人侧目”等等,形象完全是负面的;香山方志对邱才颖的评价是“在任七年,刻无暇晷”,“军需或匮,辄倾所有济之,弗偿弗计也”,深得绅民爱戴,形象完全是正面的。邱才颖离任东莞与出任香山只隔三年,东莞、香山又是隔珠江口相望的邻县,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同一位知县在两个县的方志中得到如此截然不同的评价?这是值得探讨的。
  一、东莞的记载:邱才颖“以贪酷闻”、“邑人侧目”
  邱才颖署理东莞知县一年多以后的咸丰元年(1851),东莞发生了一件惊动朝廷的大案——“长红罢考案”(也称“红条罢考案”)。在清代,科举考试是“抡才大典”,《大清律例》规定:“借事罢考、罢市……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2〕东莞不少士绅因为这一事件被参革功名甚至被拘捕。民国《东莞县志》的《前事略》用了1000多字的篇幅来记载此事。“才颖官粤,以贪酷闻,摄任后,遇事诈噬,邑人侧目”。咸丰元年二月,东莞生员黎子骅因受官差诬告“欠粮”,被拘禁县衙号房,在关押期间自杀身亡。邑学士绅联名呈文向省级官员控诉,为黎子骅诉冤。时值县试开考在即,有人匿名标贴“长红”鼓动罢考,并揭发知县邱才颖贪污,“才颖惧,以邑人罢考通禀大宪,且求卸事”。恰逢南海县西湖书院“因知府将书院经费改断归义仓,亦投书罢考”,引起督抚震怒。东莞士绅在这个节骨眼控告邱才颖,督抚便将两件事联系在一起,奏请“将西湖书院肄业生童并东莞阖学暂停考试”。朝廷准奏,并谕令督抚严厉查办、惩处罢考的东莞士绅。在邱才颖向上司禀报东莞士绅“罢考”后,督抚改派华廷杰署理东莞知县,令他“严办匿名者”。因“匿名者不可得”,而控诉邱才颖的联名呈文内有生员何仲山的名字,官府便将何仲山的叔叔举人何鲲、弟弟举人何仁山定为东莞罢考案的主谋,并将名列呈文的前30人“详革拘办”。方志称,“实则长红揭帖,皆曾受才颖诈噬者之所为,罢考亦非实事”。〔3〕   被“详革拘办”者之一、生员张金銮事后写了《大搜秀才记》一文,补充了很多方志没有记录的细节,详细记述了黎子骅自杀事件的始末:
  邑令邱才颖婿高某①收粮于潢涌,秀才黎凤梧以催科人无礼,集殴之。高泣诉于宰,宰怒,擒其兄秀才黎子骅锁押焉,日辄庭鞫之。高出,捽其发者三,曰:“汝爱头否?”骅俱,夜呼号房沽酒,饮半酣,觅厨刀自刺其喉,未殊死,为诗十章付家人。训导黎某讽其父领回,翌日遂毙。〔4〕
  这篇文章称东莞士绅“群赴诉于有司”,一因“邑士人”为黎子骅抱不平,又因“恶宰之贪污无厌也”;又称“被宰害者”标贴长红鼓动县试罢考,是因为邱才颖将两书院膏火“尽鬻以充宦囊”,还称实际受到波及者,不止联名呈文的前30人。因官兵大搜秀才,“城中汹汹然、滚滚然,有闻叩门声而梯墙折足者;有母垂毙不得见,至死不瞑者;有差役皂吏藉端入书馆掳掠者;有父子兄弟夜半不知所在者,由是附城十数里遂无读书人之迹矣”。文章作者张金銮本人,也外出躲避。〔5〕
  邱才颖从东莞县离任后,继任知县华廷杰对罢考案作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上司禀报。禀文称黎子骅自杀事件发生在道光三十年(1850)十二月间,并非《东莞县志》所记的咸丰元年二月。黎子骅被拘押也并非如《东莞县志》所记的“被诬欠粮”,而是“抗粮殴差”。事件发生后,士绅何鲲等以此为由头,策划了长红罢考:〔6〕
  (何鲲)探闻黎子骅畏罪自戕之事,又值开考,起意商同张金銮并学徒梁锡珍、王群玉,标贴罢考长红,捏词诋毁,希冀上司风闻,将邱令撤任,借以陷害泄忿,张金銮等应允。何鲲即捏 “邱令莅任以来,疾士若仇,非诬以庇匪,即陷以抗粮;人心共愤,士气不伸。凡我同人,现届试期无劳往返”等词,隐匿姓名,作为阖邑文童公启,写就长红稿底,雇请不识姓名刻字匠刊刻多张,于元年正月三十日,令张金銮、梁锡珍、王群玉,夤夜分赴城乡、市镇标贴。
  禀文称何鲲等策划长红罢考案,是“先因被县拘传,心怀不甘”。故以黎子骅事件为契机,策划罢考陷害邱才颖,报复“泄忿”。禀文提到,因事件被革除功名的士绅当中有13人是东莞防御公局的局绅。〔7〕东莞防御公局又称“东莞公约”或“东莞公局”,是东莞的士绅权力机构。①根据何仁山《捐建西北隅社学碑记》记载,道光二十四年(1844),东莞地方士绅以附近多有盗匪出没为由,禀请时任知县的李绳先批准设立公局。道光二十六年(1846),建成西北社学作为公局的办事场所。碑记还提到何鲲拟定了公局章程,这说明何鲲是东莞公局的主导人物,至少是重要参与者。②东莞公局有常设武力,最初的职能是以防盗为主,“遇有盗匪抢劫,即就近报知公局,督率壮丁救护。何鲲因见乡民时常有事投诉,即图武断乡曲、假公济私”。〔8〕按清朝法律,各州县唯正印官才有权理讼,但晚清的州县官不可能亲力亲为处理全县的民间纷争与案件,必须依靠诸如宗族、乡约、公局之类的乡村组织协助治理。何鲲等人的“武断乡曲”,一定程度是前任知县默许造成的。但邱才颖显然不能容忍知县的权力继续被侵蚀,道光二十九年(1849)和道光三十年,东莞公局处理的两则案件,终于引发了官绅的矛盾与冲突。
  ①有关晚清广东士绅权力机构的研究,参见邱捷《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4期)、《清末香山乡约、公局——以〈香山旬报〉的资料为中心》(《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邱捷、王一娜《晚清民国初年广东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Grassroots Authority in Rural Guangdong during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 Times),《近代史研究(英文版)》(Journal 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第8卷第2期(2014年11月);王一娜《晚清珠三角地区公约、公局的缘起及初期演变》(《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清代广府乡村基层建置与基层权力组织》(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15年)。
  ②何仁山:《捐建西北隅社学记》,《锄月山房文钞》卷上,《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4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96页。这篇碑记也被收入在民国方志内(民国《东莞县志》卷17《建置略二》,211页)。华廷杰的禀文称: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乡民彭亚康的妹妹彭亚机,因“被母训责”,逃到邻居刘亚玩妻子刘谢氏家中躲避,彭亚康认为刘亚玩“诱拐”其妹,将刘“扭至公局投诉”。局绅何鲲受理了案件,“喝令工人用藤条责打刘亚玩脊背数十下”。刘亚玩不服,“控县验伤”。邱才颖认为“刘亚玩并无诱拐情事”,不仅责罚了彭亚康,还下令“拘传何鲲等讯究”,何鲲拒不到县。次年八月二十五日,粮差庾兴奉命下乡催粮,与欠戶刘应魁发生口角。刘应魁将庾兴扭送至东莞公局投诉,局绅张金銮下令鞭打粮差。邱才颖得知后,饬令官差拘传张金銮等局绅到县讯究,张金銮同样拒不到县。〔9〕华廷杰说何鲲等“先因被县拘传,心怀不甘”,就是指这两件事。
  《东莞县志》和张金銮的文章称鼓动罢考的是不知姓名的人物,何鲲等人是被诬陷的。然而,罢考是士子反抗官府“鱼死网破”的集体行动,必然有人策划、串联、鼓动,很难想象匿名者或无名之辈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东莞县志》称鼓动罢考“皆曾受才颖诈噬者之所为”〔10〕,张金銮的文章说邱才颖“朝下一令,曰得何某数百金;暮下一令,曰得何某数千金”。〔11〕可见也把何鲲列入“曾受才颖诈噬者”之内,而且是受害特别深者。而何鲲、张金銮是掌控东莞公局、有一定名望的士绅,又确实同知县在司法权、催征等问题上发生过矛盾、冲突,且有东莞举人刘青选等举报〔12〕,因此,华廷杰的禀文把两人视作罢考的策划者与指使者是很自然的事。
  另一份与此事相关的官方文书,是两广总督徐广缙、广东巡抚叶名琛的联衔奏折。徐、叶先向皇帝报告了道光末年广东“士习日坏,民气日嚣”的普遍现象,列举了几个士民挑战官府、朝廷权威的典型事例,其中有道光二十五年(1845),署理东莞知县冯晋恩,因祈雨不应,被士绅剪去胡须一事。徐、叶还称,本年(咸丰元年)初,朝廷颁布恩旨“蠲免积欠钱粮”,官府根据户部部文示谕“道光三十年未届奏销尚未截数不得谓之民欠,仍当照旧征收”。但东莞“士民遂谓后出示谕由于地方官之捏造。东莞公约竟敢将示谕揭去,复散布流言:如有官差下乡催粮,即当捆打”。徐、叶在奏折中把同时发生的南海、东莞两县的罢考事件联系起来,还用了250多字写了东莞百姓普遍为匪、士绅普遍庇匪分赃的事实,认为不能不对广东绅、民“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目无王法的风气加以“裁抑”。徐、叶还称,“各县借罢考抗粮洶洶欲动者,尚实繁有徒,因闻省中具奏惩办,始皆寝息。此又共见共闻、信而有征者也”。〔13〕   上引最后几句话,包含了很重要的信息,有助于我们理解官府为何对东莞士绅采取如此严厉的手段。徐、叶作为督抚,按理不会在奏折中夸大自己管治省份的乱象,更不会无中生有。徐、叶称广东普遍出现士绅因抗粮准备罢考,应当属实。所有叙述“长红罢考案”的资料都说“罢考”因黎子骅被拘、自杀引发,而黎子骅被拘则与征粮有关。为何征粮会引发士绅相当普遍的不满与反抗?这就要从清朝征收钱粮的情况说起。以东莞而论,道光年间全县约有税田14719顷25亩,按照规定每年应缴地丁银约30000两,应征米粮约20000石,平均每亩交银002两、交米0013石。①表面看来赋税很轻,但征收过程有损耗,因此,规定的征收额必然要上浮,上浮的数额各州县不尽相同。如同治年间的广宁县,每两“条银”就要征收一两八钱。〔14〕东莞上浮的数额目前查不到,但不会同广宁相差太远。又由于州县衙门基本不为征粮人员提供征粮行政费用和报酬(额定的粮书、粮差只有为数有限的“工食”,但实际参与征粮的人员要比额定的粮书、粮差多得多),所有参与征粮的人必然会在“条银”加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收,以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州县官,也无法完全知悉和控制征粮人员的再次额外征收,且这些额外征收,部分也会落入州县官的腰包。龚自珍诗云“国赋三升民一斗”〔15〕是普遍的情况。以往,我们常常简单地把征粮理解为官府向“农民”征收,然而,清朝士绅在赋税方面没有减免的优待,而士绅通常又比一般“农民”拥有较多的土地,因此他们也是官府征收的对象,甚至是主要对象。另外,晚清广东的州县官通常会委托、责成士绅催收本族、本乡的钱粮。官员征收过程中主要对士绅施加压力,有时甚至拘押欠粮、抗粮以及在征粮过程中不合作的士绅。对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官府反倒较少拘押,因为押不胜押,捉拿一批贫苦农民也起不了震慑作用。②因此,在征粮时州县官与士绅发生矛盾是常事。只是东莞因突发事件(黎子骅被拘自杀)矛盾激化而导致“罢考”事件,而其他地方的罢考尚在酝酿之中。东莞因闹得动静太大被官府拿来当“出头鸟”处置,其他地方类似的苗头就被消弭于无形了。
  ①根据民国《东莞县志》,成书于道光初年的阮元《广东通志》称,“东莞县官民田地山塘等税,共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顷四十九亩二分八厘八毫零,应征税银二万六千二百二十七两二钱八分四厘,应征丁银三千八百七十二两八钱五分,遇闰加征银七百六十五两五钱四分七厘,折色改征本色米一万五千四百六十石零九斗六升四合五勺,现额屯田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九亩一分八毫零,实征米四千三百五十八石四斗五升九合六勺零”,何仁山方志增辑稿称,道光年间,东莞“共报承沙坦税一百七十六顷八十七亩六分六厘二毫八丝,共征银八十二两零七分零七毫五丝五忽三微九佥二沙”。(民国《东莞县志》卷22《经政略一·田赋》,《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影印本,254页。)
  ②邱捷教授说:他阅读了《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的大部分,日记主人、同光年间的广东州县官杜凤治在广宁、四会、罗定等州县征粮时,每次都采用威胁、拘押、拘押家属、封闭祠堂等办法对欠粮较多的士绅(主要是生员、监生这类下层士绅)施加压力,但对少粮的贫户则责成族绅、局绅去催征。
  ③如道光十二年(1832),香山“邑东四、大两都颇为(会党)所惑,左步头入伙者二三十余人”。士绅阮雨若就在涌口祖庙开设了一个以防范会党扰乱秩序为职能的公局,该公局分管阮、孙、欧三姓的三堡,各堡分别设堡正、堡副一名,共计六人,每堡各有四名壮丁。堡正、堡副以及壮丁,都由公局制定统一的酬金标准,经费来自于祖庙尝产。公局设立之后,局绅通过“禀县请示”,拥有了在地方从事武装活动、拘捕造反者、处罚胁从者的“合法性”(参见林谦《记阮雨若道光十二年办左步村匪党事》,《林谦遗稿》,《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中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888页)。
  ④在清代,广东的南海、番禺、顺德、香山、东莞、新会被称为“广府六大县”,都是最要缺或要缺。清王朝对于绅、民闹事的案件,通常的处置办法是一方面严厉压制闹事者以维护王法,另一方面惩办引起事端的官员以平息民愤。上谕也曾要求徐、叶调查邱才颖在这次事件中的责任:
  东莞抗粮一案,生员黎子骅何以在县署自戕?有无屈抑,以致众心不平?士风刁玩,固宜重惩;吏治乖方,亦应严儆。著徐广缙、叶名琛体察群情,务期平允。〔16〕
  徐、叶回奏称:
  至前署东莞知县邱才颖吏治有无乖方,应俟结案时秉公办理。若未惩刁徒,先参县令,恐刁风愈长,更结案无日矣。〔17〕
  最后,朝廷和官府虽然将主要责任归咎于少数为首者,对大多数东莞生员从宽发落,仍允许他们参加乡试,但全东莞士绅实际上都受到一次沉重打击。而被东莞士绅视为祸首的署理知县邱才颖却没有受处罚,仅从东莞知县职位离任,并未被参革,当年(辛亥)乡试仍被委派考差,咸丰三年(1853)又出任高明知县,第二年还调到更为富庶、重要的香山任知县。
  二、香山的记载:邱才颖勤奋、清廉、绅民爱戴
  邱才颖于咸丰四年(1854)二月至咸丰十年都在香山县任知县。香山与东莞各方面条件极为相近,都是沿海县份,都有大片沙田,晚清都是盗匪问题严重的区域,士绅武力化程度都比较高。东莞士绅在乡村基层社会建立了比较有势力的权力机构,香山也是如此。③香山与东莞同属于广府“六大县”④,两县知县都是要缺。邱才颖离任东莞与出任香山只隔三年,但在兩县方志里的形象竟截然相反。
  光绪《香山县志》、民国《香山县续志》、民国《香山县乡土志》,都有赞扬邱才颖的记载。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二《宦绩》给邱才颖立了600多字的传记,且评价很高。在这部方志中,清代知县立传的有24位,而传记篇幅600字以上的仅有4位。〔18〕邱才颖在方志编纂者心目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现将光绪《香山县志》中的邱才颖传记全文引录如下:
  邱才颖,字翼庐,福建光泽县人。道光戊子举人,挑发广东。十七年到粤,署大埔、饶平,补西宁县,历署佛山同知,新会、东莞县。咸丰二年补高明县。四年二月调香山。甫五月,红贼起,才颖召绅士设公局修守备。小榄陷,集富户筹军费,延董事者食于公。遇有警,自早至暮坐局区处。董事有晏起者,至家趣之。乡民告警者,皆亲见拊循之。武举某素凶狡,众疑与贼通,才颖仍使之从事,羁縻而伺察之。港口之败,北门人咎董事者哄于局,张溪人亦咎督战者哄于乡,几内变,才颖悉为之解释。上闸之役,每战胜,乡勇争功,才颖皆许以功,首胜必厚赏,语诸绅曰:“某生平自奉皆俭啬,惟此事弗敢吝,人不获重赏,谁肯尽死力者!城破锱铢皆贼有,与其资敌,曷若与战士乎?且战士撄锋镝、蹈死亡,赏不及曷以劝?”闻者皆感奋,故所向辄克。贼以红巾裹头,民之资生于海者,或伪藏红布示贼为信,否则死。故搜获红布解官者,审非真盗,有父老为请命,立释之。士民捐赀,听自出纳,才颖惟综其成。军需或匮,辄倾所有济之,弗偿弗计也。五年冬省局征输,六年冬夷人骚扰,皆筹供役,策战守,使者晨相望,羽书夜催。在任七年,刻无暇晷。惟六年孟春生辰,百姓演剧称祝,乃欢宴三日焉。咸丰六年,总督叶名琛、巡抚柏贵上其绩,奏升同知、直隶州知州,赏戴花翎,再以捐输加知府衔。十年秋九月去官。祖饯之日,士民遮道。同治三年卒于粤。才颖躯干修伟丰下,声音浏亮。英酋吧夏礼来见,谓游粤见诸地方官,仪表无若香山县尹者,宜其福及一邑云。(《采访册》)光绪《香山县志》卷12《宦绩》,《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影印本,260页。这篇传记后来被民国《香山县乡土志》全文引录(卷2《政绩·国朝》,中山市地方志编纂会委员办公室1988年点校本,22-23页。)。   根据描述,邱才颖是一位仪表堂堂、勤奋严明、清廉奉公、运筹帷幄、号召能力很强、备受绅民爱戴的好官。传记之末还借外国人之口对邱才颖予以极高评价。所引巴夏礼的话不大像英国人的思维与语气,至少不是原话直译。但由此可见,编撰者对邱才颖的赞美可说是费尽了思量。
  这篇传记记述邱才颖的“宦绩”,只集中说一件事,就是平定了香山县的洪兵起事。邱氏族谱邱才颖的行状有四五百字,主要的事迹也是香山任上平定洪兵起事,其中提到“防剿半载,省中未拨一兵,未筹一饷,藉公以大义激劝士卒,人皆思奋,乐为用命,孤城赖以保全。事后抚恤被扰各乡,靡不得所”〔19〕,可以作为方志传记的补充。除光绪《香山县志》的《宦绩》卷外,在各种香山方志的《纪事》《耆旧》《列传》等卷,也有涉及邱才颖主持平定洪兵起事的记载。综合来看,邱才颖所起的作用主要是:
  在洪兵初起时,邱才颖“未雨绸缪”在城乡着手部署各项防御措施,除上文所提到的连同士绅开设“邑局”外,还下令在港口、上闸、濠涌、叠石等地修筑炮台,为“杜匪船往来”,又命士绅林毓奇、关大熙等在旧栅地建栅。〔20〕大动乱爆发后,邱才颖即与地方士绅合作平定“乱事”。咸丰四年五月,香山县城被洪兵围攻,邱才颖与局绅“坐局筹画,拒守不为动”。六月十六日,邱才颖在上闸墩台誓师,据说“绅民倍受鼓舞”,“领队胡元阶、戙勇郭碧城、拖目冼琼开等皆听命”。十七日,官、绅便收复了港口炮台,“贼遁,获大船九,生擒梁林仔等,炮毙水溺者无算,东西两岸扫荡一空”。闰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洪兵攻打濠涌、上闸、东利涌等处,官、绅分兵御之,“上闸墩台守船轰沉数船”;又“各乡民连战,枪炮齐发”,洪兵撤退。八月二十日,洪兵围攻小黄圃一带,团练“奋力御之,炮毙数十,贼遂溃围”。九月初一日,官、绅解“土城之围”。咸丰五年(1855)二月,收复小榄。〔21〕三月十六日,洪兵复攻小榄,再次被官兵击退。四月,邱才颖与协镇率兵至小榄,擒洪兵吴万刚、钟成就等,“置之法”,“贼党四百余枷毙之”。〔22〕至此,香山洪兵乱事遂告一段落。
  邱才颖与香山士绅尤其局绅,关系处得很好。方志中士绅林谦、郑瑞兰、林占春、汪度、李鸾仪等人的传记,都有涉及邱才颖的内容,如:“知县邱才颖谓东人激励有素,使(林谦与其都人士)登陴”。〔23〕“知县邱才颖抚其(郑瑞兰)背曰,使我无西顾忧者,君之力也”。“咸丰四年,红贼蜂起,(林)占春日与知县邱才颖,邑绅何赞清、林谦等在附城局筹画战守策”。“咸丰间红匪之乱,小榄一乡胁从者众,县令邱才颖拟痛剿,(汪)度密陈招抚之策,全活无算”。“咸丰四年,红匪犯境,邑城危及,(李鸾仪)日与知县邱才颖,邑绅林谦、何赞清等筹办团防”,等等。〔24〕
  除平定洪兵起事外,邱才颖与香山士绅关系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大动乱期间,邱才颖鼓励、容忍士绅扩张权力。四、大两都公局的主持者举人林谦曾要求知县:
  现查聚众联盟情事,渐及于四、大两都……应请谕饬各乡书院绅耆,如遇都内所属有外匪土匪串诱愚民、开场联盟及滋扰村庄,亟须集众围拿之事,务须妥派更练,应时前往,协同擒获,毋得彼此瞻望。倘匪徒逞强恃众,敢于拒捕,并请明谕以格杀勿论之例,庶乡民奋勇,而匪党知畏矣。〔25〕
  林谦的请求,得到了邱才颖的支持。林谦在一则公局的说帖称:
  凡东路各乡行人,遇有匪徒拦路,务须用心协防,奋前围拿,并遵照宪示格杀勿论。倘有被抢及拒捕伤人等情,该事主亟宜禀官申理,或书写投词,携同保老到云衢书院径明,以便据词申理。按照界址,责令该乡更保追赃缉贼。倘更保有串同窝庇等弊,并指明呈究。〔26〕
  按理说,士绅的这些行为,不仅侵蚀了知县的权力,也超出了王法。然而,抵御洪兵、保住身家性命,在当时是官、绅最大的共同利益。所以,一切都服从这个最大利益。基于同样的原因,士绅在大动乱过程中的军事权力也有所增强,许多下层士绅甚至文武童生,都承担了指挥壮勇的责任,并按照官府军队的模式来开展团练。例如,香山团练首领林福盛,咸丰四年向“林勇”发布了一则告示,根据告示中的规定,无论是战时作战,还是平时的巡逻、操练、值勤,壮勇都必须严格听从指挥,如有违反则“军法处置”,立功者相应给奖;此外,对壮勇的日常生活,也实行军事化管理。各项条文,都与文武官员向兵勇发布的军令军律相近。〔27〕
  邱才颖与香山士绅联手平定了洪兵起事的大动亂,他的能力和对士绅的鼓励、宽容赢得了士绅的支持和拥戴。邱才颖自咸丰四年二月出任香山知县,到咸丰十年九月离任,共六年半多,在晚清州县官中算相当长了根据光绪《香山县志》的记载,清代香山知县,从顺治三年(1646)到光绪三年(1877)共有106位,平均每位知县的在任时间为两年零两个月(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181-185页);又根据民国《东莞县志》的记载,清代东莞知县,从顺治三年(1646)到宣统三年(1911)共有147位,平均每位知县的在任时间为一年零九个半月(民国《东莞县志》卷42《职官表·文职下·国朝》,442-448页)。;而且,他“去官”时已经是71岁(当时惯例按虚岁),如此高龄仍继续任要缺香山知县,与士绅关系特别良好当是重要的原因。
  三、方志书写与官绅关系
  “光宗耀祖、留名青史”是当时多数读书人、包括为官者追求的目标,但对一般的州县官来说,能留名正史的机会很少,所以,多数州县官都希望能在任职之地的方志里留下正面的记载。邱才颖在香山县可说达到了这个目标,但在东莞却不仅达不到,相反还留下极为负面的形象。香山县方志的书写受邱才颖后人影响的可能性极小,他的儿孙辈都是捐班佐杂,并且到清末两县修编方志时,已经相当穷困了。〔28〕因此,东莞、香山的方志书写,应该完全是两县士绅“历史记忆”的反映。
  邱才颖为举人大挑知县,虽也是正途,在州县官中出身只算中等,但邱才颖来粤20多年间基本有“缺”,曾以知县本职署理佛山同知,并先后出任广府六大县中的新会、东莞、香山知县。经历了东莞罢考案后,他没有被参革,又先后被委任高明、香山知县,在官场算是相当顺利的。他是否有强有力的后台,不详,但他受上司赏识,其中原因肯定包括有较强的能力,香山方志对其能力的赞扬大抵符合实际。   东莞方志说邱才颖“贪酷”,无论古今都是对官员的差评。邱才颖是否贪官?今天无法查到他的财产数额,很难简单下结论,但在清朝,任何一个州县官不可能在俸禄、养廉以外一介不取。东莞知县每年俸银45两,养廉银1000两。〔2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引用清人著述提到,一个州县官每年的费用(包括付给幕友的薪金、伙食费、日费、招待费)约在五六千两到一万两以上。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46-47页。作为富庶大县东莞、香山的知县,开支肯定远远超过平均数。制度上额定的收入,连起码的“办公费”都远远不够,何况州县官还必须按“常例”,向各级上司以及上司的幕客、“家人”等馈送银钱礼物;更要负担本人家庭,甚至是家族的生活开销。所以,设法取得俸禄、养廉以外的收入,是所有州县官都必须做的事,邱才颖不可能例外。上司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也是默许的。如何尽量取得更多收入而又不会激起绅民的反抗,就要看州县官个人的本事和官场关系了。
  邱才颖当了20多年州县官后,经济状况看来不错。他曾将千两银子借给武官邓权惠,虽有借据却从不追讨;直到他去世九年后,他的儿子才为这笔陈年“欠项”打起官司,令接案的南海知县杜凤治觉得难以理解。杜凤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清代稿钞本》第14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影印本,502页。日记中没有提及邱才颖的名字,只记借银给邓权惠的“邱官”曾任东莞、新会知县。在道光、咸丰年间曾任两县知县的邱姓官员只有邱才颖。对一个州县官来说,千两银子无论如何都是一笔巨款,但邱才颖生前对这笔巨款似乎不甚介意。咸丰八年(1858),邱才颖的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都获貤赠从二品封典,貤赠的封典超出邱才颖本身官职(邱才颖加衔也只是从四品的知府),获得这些封典要不少花费。〔30〕邱才颖的三个儿子都是邱才颖到广东后进入成年、壮年的,都是捐班出身,捐纳、分发也要不少银两。而邱才颖当官前是一介寒士,上述这些支出只能出自他当官后的宦囊。〔31〕所以,他在东莞因设法获取“法定”以外收入,而损害了部分士绅利益是完全可能的。他到香山任职,同样不可能在俸禄、养廉以外一介不取,为取得额外收入,也有可能损害部分士绅的利益。但香山士绅为何与东莞士绅态度不同?究其原因,是形势发生了大变化。
  东莞士绅还指控邱才颖“酷”,但只是说他对士绅强硬、横暴,并没有举证他如何对待平民百姓。而在香山,邱才颖在战乱中掌握、行使生杀大权,曾一次以酷刑处死400名被俘的“贼党”,还鼓励、默许士绅权力机构对“匪徒”格杀勿论,但香山士绅不仅不认为他“酷”,反倒认为是一方救星,同样也是因为形势大不相同。
  邱才颖任东莞知县、发生罢考案时,广东的凌十八起义、洪秀全的金田起义已经爆发,但尚未形成席卷全国的大风暴。邱才颖与东莞士绅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是道光末年的各种因素酿成的。前文提到徐广缙、叶名琛在奏折中写了东莞百姓为匪者多、士绅庇匪分赃的事,无独有偶,被官府通缉的生员张金銮在《大搜秀才记》也写了自己逃亡过程中去过的两个乡村都是强盗窝,士绅也与盗匪通气,但张金銮笔下“庇匪”的主要责任者乃是知县邱才颖。尽管我们不能偏信官府或张金銮任何一方的说法,但于此不难想见当日官绅、官民的矛盾已经非常尖锐,清王朝在东莞的统治秩序已经岌岌可危。加上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东莞士绅武力化的同时,掌控了基层社会的很多权力,对官府的权威形成了挑战。于是,官、绅基于各自的具体利益因偶发事件而发生冲突,始作俑者的邱才穎便成为东莞士绅的众矢之的。然而,邱才颖在香山任上,农民战争无论在全国还是在广东已成燎原之势,官、绅都认识到必须合作镇压才能保住身家性命,邱才颖作为地方官率领士绅平定了局势,他在战乱中的作用和“功绩”也就成为香山士绅主要的集体记忆,其他问题都忽略不计了。
  应当注意的是,在方志书写当中,很多地方有选择性,甚至曲笔。比如,香山的方志对邱才颖没有写一句负面或者有保留的话,甚至把邱才颖大规模处决被俘者也当作正面事迹,显然带有偏向。东莞县志也是如此。按本文第一部分的史料,打压东莞士绅是督抚做出的决策,后任知县华廷杰也起了很大作用。但东莞方志的记述对朝廷、督抚没有表达明显的不满,对华廷杰也没有贬词,只集中指斥邱才颖。对朝廷、督抚不批评不难理解,至于对华廷杰没有贬词,很可能与后来洪兵起事时华廷杰的“宦绩”有关。洪兵乱事波及东莞后,刚离任不久的华廷杰再次署理东莞知县,“资绅民力,协济战守,期年而寇平”。〔32〕华廷杰同包括在“罢考”案被处罚的何仁山在内的东莞士绅领袖合作,战胜了洪兵。他的作为与邱才颖在香山所为颇有相似之处,民国《东莞县志》的《宦绩》卷为华廷杰立了大约150字的传记,内容也只写他平定洪兵的事,他在“罢考”案中打压东莞士绅的事实完全被忽略了。〔33〕一些细节的记述也是如此。按照《东莞县志》,黎子骅被拘是因为被诬“欠粮”,而华廷杰和省级官员的认定都是“抗粮殴差”。即使代表东莞士绅观点的《大搜秀才记》,也提到黎子骅之弟、生员黎凤梧等“集殴”了征粮者。可见,在征粮过程中,东莞士绅确实同官府派出的征粮人员发生了冲突,导致黎子骅被拘、自杀以及东莞士绅的集体行动。方志记载显然有意忽略了殴打知县派遣的征粮者这个重要情节。又如,方志的记载予人印象,黎子骅自杀是当场死亡的。但据《大搜秀才记》,黎子骅自杀后尚能赋诗十章,可见伤不是非常重,华廷杰禀文说七天后死亡当属可信,很可能伤口感染才是引致死亡的直接原因。〔34〕
  一个州县官在方志中的形象,很大程度是由他与当地士绅,特别是与当地士绅领袖人物关系决定的。清代曾任知县的何耿绳说:“凡绅士为一方领袖,官之毁誉多以若辈为转移”。〔35〕多数州县修志虽以州县官做挂名主持,但实际撰写的都是本地士绅,方志就反映了他们的集体记忆。罢考案对东莞士绅是一次沉重打击,不仅一大批贡、举、生员受到严厉惩处,全县士子包括童生都经受了一场打压。某些东莞籍高官也对家乡士绅予以很深的同情。例如,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事中战功卓著的东莞籍官员张敬修(曾任广西按察使、江西按察使、署理江西布政使),因病休回乡后,“家居绝不预公事,惟本邑之‘红条案’,请开复十余人”。〔36〕张金銮的从侄张达修在《大搜秀才记》的跋语中说:“辛亥(咸丰元年即1851年为辛亥年)红条一案,为我邑最大恨事”。〔37〕因此,方志才会以较大篇幅按照东莞士绅的观点记述此事,尖锐地批评邱才颖。   主持修撰民国《东莞县志》的是陈伯陶,他是光绪十八年(1892)壬辰科探花,当过提学使、布政使等高官,主修东莞志“无应县尹聘、受粟肉之嫌”,完全不必有所瞻顾。而何鲲侄子何仁山的县志“增辑”稿,是此次重修东莞县志的重要参考材料。此次重修方志的经费,则出自东莞沙田公产。〔38〕而何鲲是为东莞争得万顷沙、造福全县的一大功臣,“邑万顷洋沙为香山势家所占,鲲与方文炳、陈龙安、陈荣光辈谋规复。势家挟嫌,掳鲲等而刑禁之,构讼历六七年。势家馈万金求罢,不为动,卒成一邑美利”。〔39〕种种因素叠加,东莞士绅的对头邱才颖“贪酷”的形象就被写进民国《东莞县志》了。
  以往,我们讲到清代州县官与绅、民的关系,在“宏大叙事”的范式下,很容易简单地将官、绅作为“统治阶级”的一方,把农民作为“被压迫被剥削”的另一方,认为两方的矛盾斗争是地方史事的主线。但细读方志等史料,会发觉不尽如此。官、绅关系比以往的认识复杂得多。深入研究更多官、绅关系的个案,可使我们对清代政治、社会等方面获得更多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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