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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来信和来电询问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34号文予以明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沪国税征(1997)115号文予以转发,现答复如下: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