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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本土化”与“化本土”之外:规制的多元主义》一文中,笔者曾对民族国家法制现代化途径问题作了一个初步探讨,该文的基本结论是:民族国家不应片面地采取“本土化”(在法治化进程中应更多地考虑本土因素,或说应以本土资源为价值取向)或“化本土”(法制现代化建设是一个以国际取向为价值目标、因而应主要革除本土资源的运动)的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