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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部法规在立法上尚存有不足之处,譬如:农民负担计提办法规定的不合理,与其它法律、法规不相衔接,法规责任制度不健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