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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9号)精神,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以下简称“司鉴局”)于10月31日至11月3日在北京、上海两地分别举办了《标准》师资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