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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震慑恶性环境污染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开展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时,其首要任务是确定涉案污染物的危险特性。鉴定单位往往优先通过《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299-2007)对污染物样品进行浸出液提取,再经过检测分析判定污染物是否属于具有浸出液毒性的危险废物。然而结合实际案例,鉴定机构发现有时候通过HJ/T 299-2007规定的标准方法提取的浸出液检测结果与通过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提取的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