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赎刑制度的断代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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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赎刑制度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以宏观的角度概括性的阐述学者们对赎刑制度的研究。对于赎刑制度的阐释,是展示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深刻剖析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赎刑;刑罚;恤刑
  赎刑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伴随中国刑法几千年的发展历程。在中国古代法中赎刑制度是独具特色的,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备受争议的制度。赎刑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赎刑历经各朝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最终在清末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赎刑虽已成为历史,但其蕴含的人本精神、慎刑观念仍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文化支持。长期以来,无论古代先贤还是现代国内外学者对赎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丰富。根据文献整理,关于赎刑制度的断代研究,涉及到秦汉、唐宋、明清等各个时期。清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后一个实行赎刑制度的社会,要研究清朝的赎刑,就要全面掌握中国古代各时期赎刑发展的历程。
  一、秦汉时代
  日本学者富谷至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中表述:其一,秦汉时期的刑罚体系中,赎刑是正刑中的类型之一;其二,赎刑是一种财产刑,而非替代刑;其三,贖刑可以用劳役代替;其四,汉代赎刑因被劳役刑所构建的新刑法体系所吸纳而消失。[1]明辉在《中国古代赎刑的制度与文化思考》与日本学者富谷至的观点相悖。其一,明辉在以正刑的标准,即独立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标准下,认为秦汉时期刑罚体系主要是由死刑、肉刑、身体刑和劳役刑,汉代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其二在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认为秦汉时期赎刑是当某些违法行为应被判处一定刑罚时,可以允许违法行为人或其亲属以交纳财物活着富一定时期的劳役方式予以替代,至汉代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制度规定,明确了不能刑罚种类所替代的方式。据此推断,秦汉时期的赎刑“不是实体性而仅是一种替代刑”。[2]郭佳在《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的赎刑》一文中依据睡虎地秦简出土文献,概括了秦朝赎刑制度的条件、种类、方式及特殊人群在赎刑方面享有的特权。揭示了赎刑在特权阶层和普通群众的差异性质。在赎刑在对待特权阶层时,是维护特权阶层利益、稳定统治秩序的工具。而赎刑在对普通群众执行时,确实残酷的剥削工具,因为赎刑高昂的财物标准或繁重的劳役,远远超过历经战乱百姓的承受能力,使百姓沦为政府剥削的劳动附庸。[3]朱红林在《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一中文详尽的表述在秦汉时期“赎刑”具有“规定刑”和“替代刑”倆种性质,这对于确定他是作为一个独立刑种还是非独立刑种非常关键。并对分别就秦、汉两朝“赎罪”与“赎刑”进行研究。[4]曺旅宁在《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中对汉朝赎刑的序列和金额进行阐释,同时总结出汉朝赎刑适用的六项总原则,一故意杀伤父母、谋杀父母未遂、不孝罪、官守自盗等不适用赎刑;二涉及家常伦理的某些伤害犯罪可以使用赎刑;三官吏因公殴打刑徒致死可适用赎刑;四女子适用赎刑;五司法官在审判中属于过失犯罪的适用赎刑;六诬告他人而能自首者可以适用赎刑。[5]
  二、唐宋时期
  霍文娟在《唐朝赎刑制度研究》从内容、施行、特点、作用、现代意义等五个方面对唐代赎刑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文章认为唐代的赎刑制度适用范围较广,内容规范具体,最能体现古代赎刑制度的实质,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古代社会极具代表性。[6]藤健、万川在《宋朝法定赎刑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叙述了宋朝赎刑适用的刑种、适用的罪名、适用的对象、赎刑限制适用的范围及赎刑执行的具体方法,并提出随着两宋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赎刑制度适用范围发生的变化。[7]戴建国《宋代赎刑制度述略》中认为宋代的罚金是赎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朝廷官员来讲,罚金就是赎金,俩这可以换称,但是对于平民百姓而言罚金与赎金又是有区别的。朝廷命官可以纳官赎他人罪。宋代赎刑之物始终未能超出铜和钱的范围。[8]
  三、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赎刑制度高度完善、适用范围广泛,其中王霞在《明代赎刑制度的特点及其局限性考略》中提出,明代赎刑和罚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赎刑受刑人有权选择是否赎免,而罚金刑则必须无条件执行。在赎刑方式上有罚役屯田、充当驿户和纳赎三种方式。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区别化量刑。[9]张光辉在《明代赎刑的运作》中,探讨明代赎刑的具体运作,分析司法实践中赎刑的初拟和最后决定程序,然后分别探讨交纳财物和服劳役两种赎刑方式的具体执行过程,揭示明代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情况。[10]吴光辉、李国鹏在《清代赎刑初探》中以乾隆时期为切入点,根据《大清律例》和《钦定大清会典》分析清代赎刑制度,分别阐述收赎、赎罪、纳赎的适用对象、刑种及执行方式。[11]
  以断代史为视角的赎刑研究,从时间角度上看,针对唐代、明代研究的学者众多。一方面是由于这两段时期史料较为丰富,另一方面这两段时期赎刑制度应为较为广泛。从研究内容上看,秦汉时期学者研究的重点在讨论赎刑的性质方面;唐代以后关于赎刑制度的研究重点在于具体的司法操作方式。清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最后的王朝,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商品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赎刑制度适用普遍。但关于清代赎刑制度研究的成果较少,本文准备从清代赎刑制度发展研究。
  参考文献:
  [1][日]富谷至,[译]柴生芳朱恒晔:《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明辉.《中国古代赎刑的制度与文化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02
  [3]郭佳.《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的赎刑》,《中州学刊》.2004,05
  [4]朱红林.《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史学月刊》2007,05
  [5]曹旅宁.《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02
  [6]霍文娟.《唐朝赎刑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10,06
  [7]藤健.万川.《宋朝法定赎刑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02
  [8]戴建国.《宋代赎刑制度述略》.《法学评论》1994,01
  [9]王霞.《明代赎刑制度的特点及其局限性考略》.《兰台世界》2014,05
  [10]张光辉.《明代赎刑的运作》.《四川大学学》.2005,03
  [11]吴光辉.《李国鹏.清代赎刑初探》.《法治与社会》2014,01
  作者简介:
  孔映程(1992~),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道德教育与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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