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anshui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1989年颁布的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尚不健全,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不足的背景之下制定实施的,在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它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研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在分析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修改 受案范围 管辖 简易程序
  作者简介:苏春慧,四川大学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43-02
  《行政诉讼法》自颁布以来对其的修改问题一直都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各种论点和建议也十分丰富。目前,北京大学和人民大学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也相继发布并向立法机关提交。
  比较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各种行诉法修改建议稿版本,其中有共识,也有歧见。对于修改什么,如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类型、审理程序(是否设置简易程序,是否允许诉前、诉中调解)等,多有共识,而对于怎样修改,则多有歧见,且歧见远多于共识。本文主要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采取列举的方式,这种立法模式虽然便于实际操作,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大量的行政行为被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的行政法律纠纷导致矛盾形式的转化,大大增加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2.抽象行政行为立法缺失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但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涉及面和影响以及可能可能存在的危害更大,将抽象行政行为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一方面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3.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我国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了受案范围之外,既不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也不利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的平等保护。从法治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该受到有效监督,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有利于行政机关遵循依法行政这一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完善
  1.立法模式的完善
  对于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先予以概括式的说明,然后再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肯定列举难以穷尽并且标准不易统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围更加明确。凡是属于概括规定的范围又不属于明确列举排除的范围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立法模式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使行政行为可诉的范围大大增加。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改应当考虑将层次较低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机制。
  3.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法治的应有之义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有效的救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其权利也应得到保障。当行政复议不能有维护其权利时,行政工作人员应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目前将所有内部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对于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的内部行为及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内部行为应具有可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制度的不足
  1.原告制度的不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24条、37-41条从诉权、范围和行政案件的起诉、受理条件对原告范围进行了规定。但从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
  2.被告制度的缺陷
  《行政诉讼法》对不同情况下的被告作出了规定,但面对复杂的行政机关体系和多样的社会现实,这些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又作出了细化规定,力求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被告,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改应考虑被告范围界定如何能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
  1.原告制度的完善
  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制度的不足,原告范围的扩大是必然要求。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包括:权益受到直接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权益带来了间接不利影响的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2.被告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的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为被告;第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可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难以界定的问题。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一般情况下既是原告与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把大量的行政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既便于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又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正确、及时处理行政案件;便于法院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但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行政审判难以摆脱行政干预,从而削弱了行政诉讼作为司法审查应有的作用。法院很难独立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过程中很难忽视地方政府的意见,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完善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要考虑法院如何才能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不正当干预,但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決。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改为由中级法院审理,可以避免行政审理受到行政干预,保证案件的公正独立审理;第二,扩大地域管辖中原告的选择范围,规定除不动产案件以外,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赋予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并且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健全,行政审判经验缺乏。在此背景下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独立的审判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有他的合理之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各方面环境的发展,单一的普通程序的设置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数量较之法律制定之时已经明显增加,法官的素质也可以胜任独任审判的的要求。如果仍对案件不加区分一律适用合议制审理,既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及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设置简易程序十分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北大版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涉外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4)发回重审的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从建议稿可以看出学者们采用了排除适用的方式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范围作了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模式符合我国诉讼实践的需要可以作为修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五、引入行政诉讼调解机制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以“协调”、“和解”的做法来变向适用调解。我国行政案件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通过这种变相调解结案的又占很大比例。为了解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考虑从法律上对实践中的行为进行约束,使之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避免暗箱操作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行政诉讼适用调解也适应了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结果。
  将调解只限于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显然过于狭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除了确立行政诉讼适用调解这样原则之外,还应对调解的范围作出规定。由于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机关的处分权,所以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能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的主要的领域应限定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新修订的行政诉讼应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双方自愿、被告行政机关对诉讼标的享有自由裁量权、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调解。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涉及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不应当适用调解。
  注释:
  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3688.《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北大版正式发布.2012年8月6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修改主要涉及的六个问题.http://www.publiclaw.cn.
  [2]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法学论坛.2010(5).
  [3]杨伟东.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动向及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4).
  [4]马怀德.司法改革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其他文献
笔者从基于学情,凸显教学主题;体现生活,注重知识复现;关注情感,发展学生个性三方面,具体探讨文本再构在小学英语对话语篇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eff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很多被告人没有偿还能力,这使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面临执行困境。本文着重从救助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件,提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救助  作者简介:宋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修订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进一步走向完善。然而,纵观该修正案,还有一些主要层面的问题并未彻底渗入,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性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  作者简介:梁波,江西省鹰潭市
语文贴近生活,生活走近语文,是上好语文课,特别是赏析课的关键。展开丰富的想象,将生动的生活带进语文课堂,把语文课堂拓宽到现实生活,找到吻合的支点,更是落实语文教学人文
摘要 《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
据本人教学经验和对周边学校的了解,五年级中,每个班级有5~6个字母都不会读的学生,存在严重的分化现象,这是每一个学校都会出现的情况。所以,这应引起我们全体英语老师的思考!
在经济腾飞的今天,社会活动空前活跃,人际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频繁。各行各业,无论何时何地都在进行口语交际,口语交际在当今社会非常重要。所以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异常重要
语言教学中的续编儿歌是幼儿求异思维和逻辑思维的充分展示,使幼儿能顺利地编出儿歌应做到以下几个环节。一幼儿词汇的丰富和学习运用续编儿歌首先要根据儿歌的前半部分内容,
提高学生实验能力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内容。提高学生实验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们要从日常的实验教学活动做起,从基础入手,做到“润物细无声”。本文结合教学实践浅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