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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包括三个方面: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和使用。沿海国对上述事项的管辖权事实上包括立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两个方面,而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沿海国的执法管辖权的行使又要受到公约中其他条款的严格限制,其目的是达到沿海国利益和他国的航行等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近年来,不少国家以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特殊的航行条件或脆弱的海洋生态自然环境等理由,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设立海洋保护区、特别敏感海域、海洋自然公园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