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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目前所设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可分为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和狭义的环境保护审判庭三类.在我国设立环保审判庭具有现实的依据和意义,但存在管辖范围、成员组成、案件来源等一系列难以确定和处理的问题.鉴于此,我国环保审判庭宜在局部试点,不宜在全国推广,宜成立专门环境法院或实现现有专门法院的转型以应对生态环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