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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建议
1.做好关税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
关税是调节进出口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入世后,经过三年多的过渡期,入世承诺的机械工业降低关税任务已基本完成,只剩下汽车在2006年还将下调关税。同时还要迎接下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部分关税要下调。2003年4月我国加入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后,部分电子产品和少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关税在2005年已降到零。一些区域性和双边协议(如《中国—东盟协议》、《曼谷协议》等)的执行,都将降低部分机械产品的进口关税。因此,需要认真研究机械产品的关税调整:
(1) 机械工业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关税要多降一些,以降低生产企业成本。经研究,按2005年税则,建议降低24个税号的产品零部件关税。这些产品零部件进口较多,关税下调,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例如燃气轮机进口关税为3%,其零件进口关税为5%,己发生倒挂现象,建议零件进口关税调整为1%;全封闭组合开关零件和主机进口关税都为8.4%,不合理,建议将零件关税降到4%,以鼓励国内企业研制开发;金属切削机床零件进口关税已降到零,但金属成形加工机床零件进口关税却为6%,不合理,建议也降到零;数码相机整机进口关税己降到零,但其零件进口关税为12%,虽然暂定税率已降到4%,但仍不合理,应与整机一致降到零,以支持国内企业生产数码相机。以上详见表2。
机械基础件是为机械产品配套的,其进口关税应较低,以利机械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但目前与进口主机税率相比,相对较高。如工程机械平均税率7.02%,而与之配套的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关税分别为12%、14%、8%,建议将相关配套零件下降3~4个百分点。工业链条、金属标准件、汽车用弹簧多数税率为12%和10%,轴承、模具多数为8%或8.4%,也偏高,建议也下调3~4个百分点。考虑到相关行业发展,这些产品进口关税也不宜降得过多。
(2) 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产品差距不大,而价格又有优势的,关税要少降或不降,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如联合收割机、火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内燃发电机组、普及型数控机床、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多数液体泵和阀门、连铸机、型钢轧机、线材轧机等。
(3) 国内不能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应实行低税,以节省投资,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大功率燃气轮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等。
2.进一步理顺关税结构,调低部分金属材料进口关税,促进机械工业发展
我国在逐步降低进口关税水平的情况下,仍应十分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我国的关税结构,应体现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由低到高的关税税率结构。机械产品属于制成品或深加工产品,其关税税率应高于原材料和半成品,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鼓励发展深层次加工的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关税税则存在若干倒挂和某些进口材料关税过高的现象,建议予以调整。
首先,机械产品(不包括汽车)的平均关税税率(8.19%)不仅低于全国平均关税水平(9.9%),还低于全国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9.0%)。建议今后机械产品的关税要少降,并使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高于全国工业品平均水平;
其次,部分金属材料进口关税税率高于机械设备的进口税率。如350MW及以下汽轮机进口关税为5%,350MVA—665MVA交流发电机进口关税为5.8%,固体矿物洗选与磨粉机器关税为5%,而生产这些机械需要进口的不锈钢板材税率为10%,合金钢板材为7%。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关税结构原则,不利于国内机械制造业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为此,建议调低这些钢材的进口关税税率;
再次,部份金属材料的关税较高,尤其是变压器用硅电钢,发电设备用耐热钢材,锅炉用钢管、特厚钢板和预热器用薄板,汽轮机用合金钢材以及铜导体用铜、轴承钢、模具钢等进口税率较高,建议进一步调低,以降低机械制造业的生产成本。具体调整建议见表3。
3.逐步调整有关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我国入世后,已按照WTO规则调整了有关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仍在继续执行,尤其是对外资项目投资进口设备,只要符合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并经主管部门核准,仍可享受进口关税、增值税全免的优惠政策,致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已严重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其中强调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处理好内需和外需、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因此,应当改变各级政府把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政绩来考核的做法;改变一些地方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政绩的需要,竞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提供名目繁多的优惠条件,滥用超国民待遇的行为。这一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而且现在条件与时机均已基本成熟。建议分两步走:
第一步,调整和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大量耗费资源(尤其是能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国内生产能力过大的产品,从目录内取消。如小轿车整车制造、数码相机整机制造(出口型投资除外)建议从目录内删除,不再给予优惠。或者在现有目录的基础上,采取逐步减少优惠的政策,如对部分产业给予进口关税免半优惠,或采取免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第二步,取消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优惠,改为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的政策,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对投资国家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落后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
4.对香港和东盟优惠协定的执行,要严格掌握原产地标准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从2005年1月1日起,从原产于香港进口的所有机械产品都实行零关税(从澳门进口的机械产品也实行零关税)。从2005年7月1日起,从东盟进口的机械产品也给予优惠关税。为了防止有些商品未在香港或东盟进行实质性加工而转口进入,影响内地或国内相关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协议规定,从香港进口的机械产品,必须在香港进行主要工序加工,并增值30%及以上(即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动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从东盟进口的机械产品,必须在东盟各国进行主要工序加工,并增值40%及以上。经双方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发给原产地证明,才可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因此,严格掌握原产地标准十分重要。
我国出口到东盟的机械产品,也必须按上述相同标准,获得原产地证明后,东盟各国才可给予进口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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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将会较快发展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2005年2月28日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将按整车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比整车关税低很多, 过去许多汽车厂以进口零部件为名,在国内组装成整车,逃避了按整车征税,获得了巨额利润。
新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就应按整车税率征税。是否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
一是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是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见附注)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上述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或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的其他5个总成(系统)或以上装车的。
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但本项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零件和整车之间的巨大关税差,驱使许多汽车厂抢在新办法实施前的空隙,即在2005年3月底前,大量进口零部件。据有关信息,黄埔海关今年1~2月汽车整车进口数量锐减,为1071辆和3014万美元,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79.9%和75.8%;而零部件进口大幅增加,为8842万美元,同比增长72%。因此可以预计,3月份汽车零部件进口将会大幅增加。
新办法的实施,必将改变有的汽车厂只在我国装四个轮子和几块车窗玻璃的现象。新车型的上市速度也将延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将零部件的制造技术带入我国,促进零部件的本地化生产,以降低汽车制造成本。同时,也将引导外国制造商在中国建立技术研发中心。
附注: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全文完)
1.做好关税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
关税是调节进出口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入世后,经过三年多的过渡期,入世承诺的机械工业降低关税任务已基本完成,只剩下汽车在2006年还将下调关税。同时还要迎接下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部分关税要下调。2003年4月我国加入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后,部分电子产品和少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关税在2005年已降到零。一些区域性和双边协议(如《中国—东盟协议》、《曼谷协议》等)的执行,都将降低部分机械产品的进口关税。因此,需要认真研究机械产品的关税调整:
(1) 机械工业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关税要多降一些,以降低生产企业成本。经研究,按2005年税则,建议降低24个税号的产品零部件关税。这些产品零部件进口较多,关税下调,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例如燃气轮机进口关税为3%,其零件进口关税为5%,己发生倒挂现象,建议零件进口关税调整为1%;全封闭组合开关零件和主机进口关税都为8.4%,不合理,建议将零件关税降到4%,以鼓励国内企业研制开发;金属切削机床零件进口关税已降到零,但金属成形加工机床零件进口关税却为6%,不合理,建议也降到零;数码相机整机进口关税己降到零,但其零件进口关税为12%,虽然暂定税率已降到4%,但仍不合理,应与整机一致降到零,以支持国内企业生产数码相机。以上详见表2。
机械基础件是为机械产品配套的,其进口关税应较低,以利机械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但目前与进口主机税率相比,相对较高。如工程机械平均税率7.02%,而与之配套的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关税分别为12%、14%、8%,建议将相关配套零件下降3~4个百分点。工业链条、金属标准件、汽车用弹簧多数税率为12%和10%,轴承、模具多数为8%或8.4%,也偏高,建议也下调3~4个百分点。考虑到相关行业发展,这些产品进口关税也不宜降得过多。
(2) 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产品差距不大,而价格又有优势的,关税要少降或不降,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如联合收割机、火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内燃发电机组、普及型数控机床、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多数液体泵和阀门、连铸机、型钢轧机、线材轧机等。
(3) 国内不能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应实行低税,以节省投资,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大功率燃气轮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等。
2.进一步理顺关税结构,调低部分金属材料进口关税,促进机械工业发展
我国在逐步降低进口关税水平的情况下,仍应十分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我国的关税结构,应体现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由低到高的关税税率结构。机械产品属于制成品或深加工产品,其关税税率应高于原材料和半成品,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鼓励发展深层次加工的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关税税则存在若干倒挂和某些进口材料关税过高的现象,建议予以调整。
首先,机械产品(不包括汽车)的平均关税税率(8.19%)不仅低于全国平均关税水平(9.9%),还低于全国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9.0%)。建议今后机械产品的关税要少降,并使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高于全国工业品平均水平;
其次,部分金属材料进口关税税率高于机械设备的进口税率。如350MW及以下汽轮机进口关税为5%,350MVA—665MVA交流发电机进口关税为5.8%,固体矿物洗选与磨粉机器关税为5%,而生产这些机械需要进口的不锈钢板材税率为10%,合金钢板材为7%。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关税结构原则,不利于国内机械制造业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为此,建议调低这些钢材的进口关税税率;
再次,部份金属材料的关税较高,尤其是变压器用硅电钢,发电设备用耐热钢材,锅炉用钢管、特厚钢板和预热器用薄板,汽轮机用合金钢材以及铜导体用铜、轴承钢、模具钢等进口税率较高,建议进一步调低,以降低机械制造业的生产成本。具体调整建议见表3。
3.逐步调整有关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我国入世后,已按照WTO规则调整了有关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仍在继续执行,尤其是对外资项目投资进口设备,只要符合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并经主管部门核准,仍可享受进口关税、增值税全免的优惠政策,致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已严重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其中强调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处理好内需和外需、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因此,应当改变各级政府把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政绩来考核的做法;改变一些地方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政绩的需要,竞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提供名目繁多的优惠条件,滥用超国民待遇的行为。这一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而且现在条件与时机均已基本成熟。建议分两步走:
第一步,调整和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大量耗费资源(尤其是能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国内生产能力过大的产品,从目录内取消。如小轿车整车制造、数码相机整机制造(出口型投资除外)建议从目录内删除,不再给予优惠。或者在现有目录的基础上,采取逐步减少优惠的政策,如对部分产业给予进口关税免半优惠,或采取免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第二步,取消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优惠,改为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的政策,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对投资国家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落后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
4.对香港和东盟优惠协定的执行,要严格掌握原产地标准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从2005年1月1日起,从原产于香港进口的所有机械产品都实行零关税(从澳门进口的机械产品也实行零关税)。从2005年7月1日起,从东盟进口的机械产品也给予优惠关税。为了防止有些商品未在香港或东盟进行实质性加工而转口进入,影响内地或国内相关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协议规定,从香港进口的机械产品,必须在香港进行主要工序加工,并增值30%及以上(即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动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从东盟进口的机械产品,必须在东盟各国进行主要工序加工,并增值40%及以上。经双方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发给原产地证明,才可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因此,严格掌握原产地标准十分重要。
我国出口到东盟的机械产品,也必须按上述相同标准,获得原产地证明后,东盟各国才可给予进口关税优惠。
相关链接:
我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将会较快发展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2005年2月28日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将按整车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比整车关税低很多, 过去许多汽车厂以进口零部件为名,在国内组装成整车,逃避了按整车征税,获得了巨额利润。
新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就应按整车税率征税。是否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
一是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是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见附注)的认定范围内: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上述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或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的其他5个总成(系统)或以上装车的。
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但本项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零件和整车之间的巨大关税差,驱使许多汽车厂抢在新办法实施前的空隙,即在2005年3月底前,大量进口零部件。据有关信息,黄埔海关今年1~2月汽车整车进口数量锐减,为1071辆和3014万美元,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79.9%和75.8%;而零部件进口大幅增加,为8842万美元,同比增长72%。因此可以预计,3月份汽车零部件进口将会大幅增加。
新办法的实施,必将改变有的汽车厂只在我国装四个轮子和几块车窗玻璃的现象。新车型的上市速度也将延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将零部件的制造技术带入我国,促进零部件的本地化生产,以降低汽车制造成本。同时,也将引导外国制造商在中国建立技术研发中心。
附注: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全文完)